德邦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2025 年 9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德邦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资
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均称“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加深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
和认同,促进公司和投资者之间建立长期、稳定的良好关系,促进公司诚信自律、
规范运作,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提升公司的投资价值,
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
等有关规定及《德邦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
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
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
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和原则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
熟悉。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遵循的基本原则:
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
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范围和方式
  第五条    公司董事长为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为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主要负责人,公司证券组是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具体职能部
门,在董事会秘书的领导下,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具体事务。公司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
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第六条    投资者关系的服务对象为:
  第七条    在遵循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本制度的前提下,投资者关系工作的主
要职责包括:
事会以及管理层;
  第八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第九条   公司应尽可能地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及时、深入、广泛的沟
通,并应特别注意利用互联网络提高沟通的效率,降低沟通的成本。公司与投资
者沟通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设施平台;
体采访和报道、问卷调查、座谈交流及其他方式;
  沟通交流的方式应当方便投资者参与,公司应当及时发现并清除影响沟通交
流的障碍性条件。
  第十条    公司应当保证咨询电话、电子信箱等对外联系渠道畅通,确保咨询
电话在工作时间有专人接听,并通过有效形式向投资者答复和反馈相关信息。号
码、地址如有变更应及时公布。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加强投资者网络沟通渠道的建设和运维,在公司官网站
设立投资者关系管理专栏,用于收集和答复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及时发
布和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相关信息。
  公司应当积极利用中国投资者网、上海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等公
益性网络基础设施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第十二条 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http://www.sse.com.cn 是公司指定的信
息披露网站,公司根据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须进行披露的信息
应于第一时间在该网站和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布。
  第十三条    公司努力为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参加股东会创造条件,充分考虑
召开的时间和地点和方式,并提供网络投票等便利措施;为投资者发言、提问及
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交流提供必要时间。
  公司可在按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后至股东会召开前,与投资者充分沟通,
广泛征询意见。
  第十四条    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
问题、听取建议。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
明会等情形。一般情况下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应当出席投资者说明会,不能出席的
应当公开说明原因。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应当事先公告,事后及时披露说明会情况,具体由上
海证券交易所规定。投资者说明会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现场召
开的鼓励通过网络等渠道进行直播。
  第十五条    公司存在以下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
披露重大事件;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五)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十六条    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应当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
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及时召开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
产经营、财务状况、分红情况、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公司
召开业绩说明会应当提前征集投资者提问,注重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效果,可以
采用视频、语音等形式。
  第十七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
员在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中,不得出现以下情形:
的信息;
法违规行为。
  第十八条    公司证券组可以定期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开展投资
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系统性培训。鼓励参加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
和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上市公司协会等举办的相关培训。
  第十九条    公司在开展机构推介会及分析师说明会等大型关系促进活动时,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积极配合,并在活动前接受由公司证券组组织的专门
培训。
  第二十条    公司其他职能部门、公司控股或拥有实质控制权的下属企业及公
司全体员工有义务协助公司证券组实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从业人员任职要求
  第二十一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从业人员是公司面对投资者的窗口,代表公司
在投资者中的形象,投资者关系管理人员应当做到“精通业务、热情耐心、平等
对待投资者”。投资者关系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时,以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的修改或废止由公司董事会决定。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