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派家居: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9-30 18:0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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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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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达会字(2025)第 311 号
致: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下称“信达”)接受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
称“欧派家居”或“公司”)的委托,指派信达律师出席欧派家居 2025 年第三
次临时股东会(下称“本次股东会”),对欧派家居本次股东会的合法性进行见
证,并出具本《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
三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下称“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下称“《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以及现行有效的《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
的规定,并基于对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事实的调查和了解发表
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信达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用原则,现场参与和审阅了欧派家居本次股东会的相关文件和资料,并得到了欧
派家居的如下保证:其向信达提供的与本法律意见书相关的文件资料均是真实、
准确、完整、有效的,不包含任何误导性的信息,且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信达根据《股东会规则》第六条的规定,仅对欧派家居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
程序和表决结果事项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以及其他与议
案相关的事实、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信达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同欧派家居本次股东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
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鉴此,信达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对本
次股东会的相关事实出具如下见证意见: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于召开公司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议案》,会议决议于 2025 年 9 月 29 日
召开公司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主板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了《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三
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5-073),在法定期限内公告了本次股东
会的召开时间和地点、会议召开方式、会议审议事项、出席会议对象、登记办法
等相关事项。
会议并审议通过了《关于延期召开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议案》,因本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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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会所审议事项涉及公司董事会成员换届相关事宜,但部分董事候选人因临时
公务出差,无法按原定日期亲自出席会议,为满足《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第 3.2.5 条规定的董事候选人应当亲自出席股
东会的相关要求,董事会同意将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时间由原定的 9 月 29 日延期
到 9 月 30 日。
委员会指定的主板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了《关于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延
期公告》(公告编号:2025-075)。公司董事会作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已在原
定股东会召开日两个工作日以前发布了延期的公告并说明延期的原因,本次股东
会延期安排符合《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
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9 月 30 日(星期二)11:00 在公司会议室如
期召开。本次会议由董事长姚良松先生主持,会议就会议通知中所列明的审议事
项逐项进行了审议。
   本次股东会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
年 9 月 30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
的具体时间为 2025 年 9 月 30 日 9:15-15:00。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
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的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
  (一)本次股东会的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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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的代理人共 7 名,所持有公
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454,582,22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截至股权登
记日公司股份总数 609,152,720 股扣除公司证券回购账户 3,425,660 股,下同)的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参加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均具有合法、
有效的资格,有权参与本次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
   根据上海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会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人
数为 227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22,619,45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3.7343%。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参加表决的股东资格,其身份已经由上海证券交
易所交易系统以及互联网投票系统认证。
   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还包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新一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和信达律师。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上述人员均有资格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会。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召集人于 2025 年 9 月 10 日召开
了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议召开本次股东会。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
召开本次股东会的决议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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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会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均以现场记名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
方式进行了投票表决,并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监票。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
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二)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
   经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监票后,列入本次股东会的议案均获
有效通过,具体如下:
   回避表决情况:不涉及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 477,038,032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57%;
反对 152,942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20%;弃权 10,700 股,
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3%。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22,507,24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2781%;反对 152,94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6746%;弃权 10,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473%。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获得出席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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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回避表决情况:不涉及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 469,933,69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4769%;
反对 7,181,773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5049%;弃权 86,211 股,
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82%。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获得出席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回避表决情况:不涉及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 469,933,079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4854%;
反对 7,141,384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965%;弃权 86,211 股,
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81%。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获得出席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回避表决情况:不涉及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 469,980,89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4868%;
反对 7,133,973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949%;弃权 86,811 股,
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83%。
  回避表决情况:不涉及回避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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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表决结果:同意 469,979,49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4865%;
反对 7,135,973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953%;弃权 86,211 股,
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82%。
   回避表决情况:不涉及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 469,980,89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4868%;
反对 7,134,573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950%;弃权 86,211 股,
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82%。
   回避表决情况:不涉及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 469,930,064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4761%;
反对 7,183,399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5053%;弃权 88,211 股,
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86%。
   回避表决情况:不涉及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 477,032,847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46%;
反对 161,127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37%;弃权 7,700 股,
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7%。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22,502,06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2553%;反对 161,12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7107%;弃权 7,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3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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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次股东会以累积投票的方式选举姚良松、谭钦兴、姚良柏担任公司第五届
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回避表决情况:不涉及回避。
  表决结果:得票数 474,739,592 票,得票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4840%;表决结果为“当选”。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得票数 20,208,807 票,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9.1398%。
  回避表决情况:不涉及回避。
  表决结果:得票数 474,698,104 票,得票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4753%;表决结果为“当选”。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得票数 20,167,319 票,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8.9568%。
  回避表决情况:不涉及回避。
  表决结果:得票数 473,172,093 票,得票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1555%;表决结果为“当选”。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得票数 18,641,308 票,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2.2257%。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本次股东会以累积投票的方式选举李新全、鲁晓东、王卫担任公司第五届董
事会独立董事。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回避表决情况:不涉及回避。
  表决结果:得票数 472,090,284 票,得票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8.9288%;表决结果为“当选”。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得票数 17,559,499 票,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7.4539%。
  回避表决情况:不涉及回避。
  表决结果:得票数 474,894,149 票,得票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5164%;表决结果为“当选”。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得票数 20,363,364 票,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9.8216%。
  回避表决情况:不涉及回避。
  表决结果:得票数 475,344,295 票,得票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6107%;表决结果为“当选”。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得票数 20,813,510 票,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1.8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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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形成的《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
会决议》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信达律师在核查后认为,欧派家居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
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二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系《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页)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签字律师:
        李   忠             陈锦屏
                          龙建胜
                       二〇二五年九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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