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新华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上海新华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时、准确、
全面、完整地披露信息,明确公司及相关人员的信息披露职责,在公司形成顺畅
的信息传递及反馈机制,进一步提高信息披露质量。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交所”、“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
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发生或可能发生对公司证券及
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及情形时,负有报告义务的人员、部门、
机构应当及时将相关信息通过董事会秘书向董事会报告的制度。
第三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部门负责人、公司下属分公司或分支机构的负
责人、公司控股子公司负责人、公司派驻参股子公司的人员以及各专业部门中重
大事件的知情人员负有及时向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报告其职权范围内所知
悉重大信息的义务。
第四条 公司负有信息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应根据其任职单位的实际情况,
制定相应的内部信息报告制度,以保证其能及时地了解和掌握有关信息。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定期对公司负有信息报告义
务的有关人员进行有关公司治理及信息披露等方面的培训,以保证公司重大信息
内部报告的及时和准确。
第六条 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因工作了解到公司应
披露信息的人员,在该信息尚未公开披露之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七条 公司、公司下属分公司或分支机构、公司控股子公司、公司参股子
公司发生或可能发生下列情形时(包括但不限于),相关负有报告义务的人员应
当及时、准确、真实、完整地向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预报和报告。
一、经股东会或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及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所
涉及的资金、资产运用、股权转让等重大事项;
二、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重大事项:
(一)生产经营情况或者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产品价格、原材料采
购价格和方式、政策或法律、法规、规章发生重大变化等);
(二)订立与生产经营相关的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三)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转回大额资产减值准备或者发生可能
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四)变更会计政策或者会计估计;
(五)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六)发生重大设备、安全等事故对生产经营或环境保护产生严重后果,在
社会上造成一定影响的事项;
(七)在某一技术领域取得突破性成果,或科研项目投入生产后,使生产经
营产生重大变化的事项;
(八)公司净利润或主要经营产品利润发生重大变化的事项;
(九)其他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三、重大交易事项,即常规交易金额达到应履行内部报告义务的事项: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
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但资产置换中涉及到的此类资
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仍包括在内);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
(四)提供担保;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债务重组;
(九)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十)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
(十一)上交所或公司认定的其他交易。
当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
以高者为准)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三)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四)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主营业务收入占公司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六)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连续12个月内发生的交易标的相关的同类交易,应当累计计算,已经履行相
关披露义务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四、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主体与公司关联人之间
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
(一)前述常规交易中规定的交易事项;
(二)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三)销售产品、商品;
(四)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五)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六)存贷款业务;
(七)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八)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当发生的关联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一)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以上(公司提供担保除外);
(二)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公司提供担保除外);
五、重大信息:
(一)涉案金额超过1,000万元,并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达到上述标准的,也应当参考适用;
(二)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三)预计需要业绩预告或预计本期利润与已披露的业绩预告有较大差异;
(四)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事项;
(五)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澄清事项;
(六)回购股份;
(七)可转换公司债券涉及的重大事项;
(八)其他已经或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
大事件。
六、重大风险事项:
(一)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二)发生重大债务或者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三)可能依法承担重大违约责任或者大额赔偿责任;
(四)公司决定解散或者被有权机关依法责令关闭;
(五)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或者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
程序;
(六)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抵押、质押或者报废超过
总资产的30%;
(七)公司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八)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九)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
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
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一)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
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二)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除董事长、总经理外的其他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
到3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三)本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风险情况。
上述事项涉及具体金额的,比照适用前款三、常规交易金额的标准。
七、重大变更事项:
(一)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股情况或者控制公司
的情况发生或者拟发生较大变化;
(二)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的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或
者设定信托;
(三)法院裁定禁止公司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四)公司董事长、总裁、独立董事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提出辞职或者
发生变动;
(五)上交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公司负有重大信息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应按照下述规定向公司董
事会秘书报告本部门负责范围内或本公司重大信息事项的进展情况:
(一)董事会或股东会就重大信息做出决议的,应当及时报告决议情况;
(二)公司就上述重大信息与有关当事人签署意向书或协议的,应当及时报
告意向书或协议的主要内容;
上述意向书或协议的内容或履行情况发生重大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
应当及时报告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情况和原因;
(三)重大信息获得有关部门批准或被否决的,应当及时报告批准或否决情
况;
(四)重大信息出现逾期付款情形的,应当及时报告逾期付款的原因和相关
付款安排;
(五)重大信息涉及主要标的尚待交付或过户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交付或
过户事宜。超过约定交付或者过户期限三个月仍未完成交付或者过户的,应当及
时报告未如期完成的原因、进展情况和预计完成的时间,并在此后每隔三十日报
告一次进展情况,直至完成交付或过户;
(六)重大信息出现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
其他进展或变化的,应当及时报告信息的进展或变化情况。
第九条 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应以书面形式向公司董
事长和董事会秘书提供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与该信息相关的协议或合同、政
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及情况介绍等。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具体负责公司应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公司各部门应及时、准确、真实、完整地将定期报告
涉及的内容资料报送予董事会秘书。
第三章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程序
第十一条 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和公司,应在知悉本制
度所述的重大信息后的第一时间(即两个工作日内),以当面或电话方式向公司
董事会秘书报告有关情况,并同时将与信息有关的书面文件提供给董事会秘书,
或先传真再以快件方式邮寄给董事会秘书。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在收到公司有关人员报告的重大信息后,应及时
向公司董事长、总裁汇报有关情况。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按照法律、法规、《上市规则》等规范性文件
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上报的重大信息进行分析和判断,如需要公司履行
披露义务的,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将信息向公司董事会进行汇报,提请公司董
事会、审计委员会履行相应的程序,并按照相关规定将信息公开披露。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指定专人对上报的信息予以整理并妥善保存。
第四章 责任制度
第十五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负有诚信责任,应当时常敦促公司各相关部门、
各下属分公司或分支机构、公司控参股子公司做好重大信息的收集、整理、上报
工作。
第十六条 违反本制度,发生本制度所述重大信息应上报而未及时上报情形
的,追究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的责任;如果因未能及时、准确报告重大信息
而造成公司信息披露违规的,由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承担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据《公司法》等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以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
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并立即修订,由董事会审议批准。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修改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