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传媒: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2025年9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9-30 17:07:56
关注证券之星官方微博:
             上海新华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
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
公司治理准则》《上海新华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
代表董事会行使对管理层的经营情况、内控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职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由董事会从董事会成员中任命,
且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委员中至少
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负责主
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应当为会计专业人士。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
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
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
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如审计委员会委员辞任导致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原审计委员会委员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的规定继续履
行职责。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下设审计工作组为日常办事机构,负责公司内部审计,
以及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审核上市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二)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三)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内部控制;
  (五)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六)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及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
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
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
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审计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十一条    审计工作组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做好审计委员会研讨的前期准备工作;
  (二)组织实施内部审计制度和年度审计工作计划;
  (三)制定和实施内部审计程序,评价风险状况和管理情况;
  (四)开展后续审计,监督整改情况;
  (五)及时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和高级管理层报告审计工作情况;
  (六)对内部审计报告的质量负责。
  第十二条    审计工作组在审计委员会的领导下开展内部审计工作,主要审计
事项包括:
  (一)内部控制的健全性和有效性以及风险管理评审;
  (二)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
  (三)经营管理的效益性和合规性以及管理人员履职情况;
  (四)信息披露情况;
  (五)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要求办理的其他审计事项。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年至少召
开四次,每季度召开一次,临时会议由两名以上审计委员会委员提议时或者审计
委员会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会议召开前五天须通知全体委
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
主持,主任委员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独立董事委员代行其职责时,由过
半数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主持。经全体委员一致同意,
可豁免遵守前款通知时限的要求并随时召开会议。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
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审计委员会委员须亲自出席会议,并对审议事项发表明确的意见。委员因故
不能亲自出席会议时,应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将该意见记载于
授权委托书,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并发表意见。每一名委员最多接受一名委员
委托,授权委托书须明确授权范围和期限。独立董事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
的,应委托审计委员会中的其他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出席。审计委员会成员若与会
议讨论事项存在利害关系,须予以回避。因回避无法形成有效审议意见的,应将
相关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者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
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六条   审计工作组成员可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
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须予以配合。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审计委员会行使职
权,保证审计委员会履职不受干扰。公司应当为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足够的资
源支持。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七条   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
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
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
签名;会议记录由审计工作组保存。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
事会。
  第二十一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
有关信息。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者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
司章程》相抵触时,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
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微信
扫描二维码
关注
证券之星微信
相关股票:
好投资评级:
好价格评级:
证券之星估值分析提示新华传媒行业内竞争力的护城河一般,盈利能力较差,营收成长性较差,综合基本面各维度看,股价偏高。 更多>>
下载证券之星
郑重声明:以上内容与证券之星立场无关。证券之星发布此内容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证券之星对其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保证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如对该内容存在异议,或发现违法及不良信息,请发送邮件至jubao@stockstar.com,我们将安排核实处理。如该文标记为算法生成,算法公示请见 网信算备310104345710301240019号。
网站导航 | 公司简介 | 法律声明 | 诚聘英才 | 征稿启事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举报专区
欢迎访问证券之星!请点此与我们联系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