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新华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公司的规范运作水平,增强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和及时性,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责任追究制度是指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有关人员不履
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义务或其他个人原因,对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
重大不良社会影响时的追究与处理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子公司负责人、控股股
东及实际控制人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工作有关的其他人员。
第四条 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应遵循以下原则: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有错
必究;过错与责任相适应;责任与权利对等原则。
第五条 董事会办公室在董事会秘书领导下负责收集、汇总与追究责任有关
的资料,按制度规定提出相关处理方案,逐级上报公司董事会批准。
第二章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并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
以及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有关年报信息披露指引、准则、通知等,
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并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
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并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
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
响的;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理。
第九条 在对责任人作出处理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障其陈述和申
辩的权利。
第三章 追究责任的形式及种类
第十条 追究责任的形式:
第十一条 公司在进行上述处罚的同时可附带经济处罚,处罚金额由董事会
综合考虑各项因素进行具体确定。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与有关法律、法规相悖的,依照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和修订。
第十四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施行,修改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