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传媒: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规程(2025年9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9-30 17:07: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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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新华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规程
  为充分发挥审计委员会的监督作用,维护审计的独立性,进一步加强公司内
部控制制度建设,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特制定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年
度报告工作规程。
  第一条    审计委员会应在年报编制、审核和披露过程中认真履行职责,勤勉
开展工作,维护公司整体利益。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应在会计年度结束后及时听取公司管理层对公司本年
度的生产经营情况和投、融资活动等重大事项的情况汇报,听取公司财务总监对
公司本年度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汇报,并要求公司安排对有关重大问题的实地
考察。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应与负责公司年审工作的会计师事务所协商确定公司
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的时间安排。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应在年审会计师事务所进场审计前,与年审注册会计师
沟通审计工作小组的人员构成、审计计划、风险判断、风险及舞弊的测试和评价
方法、本年度审计重点。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前审阅公司编制的财务会计
报表,形成书面意见。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应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在约定时限内提交审计报告,并以
书面意见形式记录督促的方式、次数和结果以及相关负责人的签字确认。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后加强与年审注册会计师的
沟通,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再一次审阅公司财务会计报表,形
成书面意见。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应对经审计的年度财务会计报表、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进
行表决,形成决议后提交董事会审核。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应向董事会提交会计师事务所从事本年度公司审计工
作的总结报告和下年度续聘或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建议。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在续聘下一年度年审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对年审会计师
完成本年度审计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做出全面客观的评价,达成肯定性意见后,
提交董事会通过并召开股东会决议;形成否定性意见的,应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在改聘下一年度年审会计师事务所时,应通过见面沟
通的方式对前任和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全面了解和恰当评价,形成意见后提
交董事会决议,并召开股东会审议。
  第十二条    公司原则上不得在年报审计期间改聘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如确需
改聘,审计委员会应约见前任和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对双方的执业质量做出合
理评价,并在对公司改聘理由的充分性做出判断的基础上,表示意见,经董事会
决议通过后,召开股东会做出决议,并通知被改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参会,在股东
会上陈述自己的意见。
  第十三条    上述审计委员会的沟通情况、评估意见及建议需形成书面记录并
由相关当事人签字,在股东会决议披露后三个工作日内报告公司注册地证监局。
  第十四条    本工作规程由公司董事会制定、修订并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工作规程自公司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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