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新华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
为完善公司治理机制,加强内控制度建设,夯实信息披露工作的基础,充分
发挥独立董事在信息披露方面的作用,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要求,结合《上海新华
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上海新华传媒股份
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上海新华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的有关规定以及公司年度报告编制和信息披露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公司独立
董事年报工作制度。
第一条 独立董事应当在公司年报编制和信息披露过程中切实履行独立董
事的责任和义务,勤勉尽责地开展工作,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
勤勉义务,独立董事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
受损害。
第二条 独立董事应认真学习中国证监会、上海证监局、上海证券交易所及
其他监管部门关于年度报告工作的要求,积极参加其组织的培训。
第三条 公司管理层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60日内向每位独立董事全面
汇报公司本年度的生产经营情况和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同时,公司应安排独立
董事进行实地考察。
上述事项应有书面记录,必要的文件应由当事人签字。
第四条 公司财务负责人应在为公司提供年度审计的注册会计师(以下简称
“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审计前向独立董事书面提交本年度审计工作安排及其他
相关材料。
第五条 公司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至召开董事会审议
年报前,至少安排一次独立董事与年审注册会计师的见面会,沟通审计过程中发
现的问题,独立董事应履行见面的职责。见面会应有书面记录及当事人签字。
第六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是否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从
业资格,以及年审注册会计师的从业资格等进行核查。
第七条 独立董事应当对年度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独立董事对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者存在异议
的,应当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并予以披露。
第八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年报具体事项有异议的,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
意后可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和咨询,相
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九条 为了保证独立董事有效行使职权,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提供必要的
条件,公司有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隐瞒,不得干预独立董事
独立行使职权。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独立董事与公司管理层的沟通,积极为独
立董事在年报编制过程中履行职责创造必要的条件。
第十一条 在年报编制和审议期间,独立董事负有保密义务,在年度报告披
露前,严防泄露内幕信息、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发生。
第十二条 在年度报告披露前15日内和年度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披露前5日
内,独立董事不得买卖公司股票。
第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公司独立董事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工作制度由董事会负责制定并解释。
第十五条 本工作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