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传媒: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2025年9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9-30 17:0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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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新华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上海新华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
结构,规范公司选举董事的行为,维护公司中小股东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
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及《上海新华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的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董事时,每一股份拥有
与应选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的投票制度。即
公司股东会选举董事时,股东拥有的表决权总数等于该股东持有的股份数与应选
董事总人数的乘积。股东既可以用所有的表决权股份数集中投给一位候选董事,
也可以将表决权股份数分散投给数位候选董事。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公司选举或变更两名以上的董事。在股东会上拟选举
两名以上董事时,董事会应在召开股东会通知中,表明该次董事的选举采用累积
投票制。
  第四条   本细则所称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
事应当分开选举。
             第二章   董事候选人的提名
  第五条   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出:
  (一)董事会换届改选或者现任董事会增补董事时,公司董事会、单独或者
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按照拟选任的人数,提名下一届董事会候
选人或者增补董事的候选人。
  (二)董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按照拟选
任的人数,提名独立董事候选人。
  (三)董事候选人由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进行审查,并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
交股东会选举。
  第六条   被提名的独立董事候选人应符合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规定
条件。
  第七条    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征得被提名人同意,并向公司董事会提交被提名
人的详细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姓名、性别、年龄、国籍、教育背景、工作经历、
兼职情况、与提名人的关系、是否存在不适宜担任董事的情形等,并同时提交符
合规范要求的声明和承诺。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收到被提名人的资料后,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公司章程》和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规定,认真审核被提名人的任职资
格,经审核符合任职资格的被提名人成为董事候选人。
  第九条    董事候选人应在股东会召开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并公开
本人的详细资料,承诺公开披露的董事候选人的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并保证
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的职责。
  第十条    董事的候选人多于《公司章程》规定的人数可以进行差额选举。
                第三章   投票程序
  第十一条    出席会议的股东投票时,在其选举的每名董事候选人的表决栏中,
注明其投向该董事候选人的表决权股份数。投票时只投同意票,不投反对票和弃
权票。
  第十二条    出席会议的股东投票时,其使用的表决权股份数不得超过其持有
的表决权总数。只有其所使用的全部表决权股份数小于或等于其表决权总数时,
该选票方为有效,反之,则该选票无效。若该股东使用的表决权股份数小于其表
决权总数,差额部分视为该股东放弃表决权。
  第十三条    公司若通过网络投票系统选举董事,网络投票系统提供者应保证
出席股东使用的表决权股份数小于或等于其所拥有的表决权总数。
  第十四条    为确保独立董事当选人数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独立董事、
非独立董事选举应分开进行投票,以保证独立董事的比例。具体操作如下:
  (一)选举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拥有的表决权股份数等于其持有的股份数
乘以待选出的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该票数只能投向公司的独立董事候选人。
  (二)选举非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拥有的表决权股份数等于其持有的股份
数乘以待选出的非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该票数只能投向公司的非独立董事候选
人。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在每轮累积投票表决前,向每位股东提供累
积投票制选票,并介绍投票规则。参会股东、独立董事、股东会监票人、见证律
师对选票和规则有异议时,应立即进行核对。
  第十六条   现场表决完毕后,由现场股东会监票人清点票数,并公布每个董
事候选人的现场得票情况。如同一股东会除现场投票方式之外还采用网络投票方
式的,可以不在现场公布最终表决结果,待网络投票结果与现场投票结果合并统
计后,由董事会在《公司章程》指定的报刊或网站上及时披露。
               第四章    确认当选
  第十七条   在等额选举的情况下:
  (一)董事候选人获得选票超过参加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非累
积)的二分之一以上时,即为当选;
  (二)若当选人数少于应选董事,但已当选董事人数超过《公司章程》规定
的董事会成员人数三分之二以上时,则缺额在下次股东会上选举填补;
  (三)若当选人数少于应选董事,且不足《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成员人
数三分之二以上时,则应对未当选董事候选人进行第二轮选举;
  (四)若经第二轮选举仍未达到上述要求时,则应在本次股东会结束后二个
月内再次召开股东会对缺额董事进行选举。
  第十八条   在差额选举的情况下:
  (一)董事候选人获得选票超过参加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非累
积)的二分之一以上,且人数等于或少于应选董事人数时,即为当选;
  (二)若当选人数少于应选董事,但已当选董事人数超过《公司章程》规定
的董事会成员人数三分之二以上时,则缺额在下次股东会上选举填补;
  (三)若当选人数不足《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成员人数三分之二以上时,
则应对未当选董事候选人进行第二轮选举;
  (四)若经第二轮选举仍未达到上述要求时,则应在本次股东会结束后二个
月内再次召开股东会对缺额董事进行选举;
  (五)若获得超过参加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非累积)二分之一
以上选票的董事候选人多于应当选董事人数时,则按得票数多少排序,取得票数
较多者当选。若两名或两名以上候选人的票数相同且全部当选未超过应选董事人
数的,则全部当选;若两名或两名以上候选人的票数相同且全部当选超过应选董
事人数的,则对该等候选人进行第二轮选举。第二轮选举仍不能决定当选者时,
则应在下次股东会另行选举。若由此导致董事会成员不足《公司章程》规定三分
之二以上时,则应在本次股东会结束后二个月内再次召开股东会对缺额董事进行
选举。
  第十九条   股东会进行多轮选举时,须根据每轮选举应当选举董事人数重新
计算股东累积投票表决权数。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相关
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并作为《公司章程》
的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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