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国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哈尔滨国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
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
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
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的有关规定和《哈尔滨国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公司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并制订《董
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以下简称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公司章程》设立的专门
工作机构,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成员由 5 名董事组成。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或 1/3 以上董事提名,并
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1 名,由公司董
事长担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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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
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
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战略委员会下设投资评审小组,由公司总经理任投
资评审小组组长,另设副组长 1 至 2 名。小组成员由公司管理层
以及董事会办公室、企业管理和法律事务部、计划财务部、人力
资源部、各事业部等主要人员组成。
投资评审小组负责做好战略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
供有关方面的资料,具体程序为:由公司有关部门或控股(参股)
公司的负责人上报重大投资融资、资本运作、资产经营等项目的
意向、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合作方的基本情况等资料,由投资评
审小组进行评审,并向战略委员会提交提案。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发展战略进行研究论证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
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
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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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公司章程和董事会
授权履行职责,战略委员会的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十条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委员会日常工作联络、会议组织、
会议记录等工作,协调相关部门准备和提供议题的相关资料。
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战
略委员会履行职责的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于会议召开前 3 天通知全体委员,会
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 1 名委员主
持。
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议题;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一般应以现场方式召开,以利于
委员充分交流和讨论;通过视频、电话等方式召开会议,能够保
证参会的全体委员进行即时交流讨论的,视为现场召开。委员会
会议在保障委员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经委员会主任同意,可
以采取传真、邮件等通讯方式召开,委员应当在会议通知要求的
期限内向董事会办公室提交对所议事项的书面意见。
第十五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 2/3 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
行;每 1 名委员有 1 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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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员过半数通过。战略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
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六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委员本人出席;委员因故
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
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
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委员的权利。
委员未出席战略委员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
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战略委员会委员连续 2 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委员
出席战略委员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战略委员会应当建议
董事会予以撤换。
第十七条 投资评审小组组长、副组长可列席战略委员会会
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八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
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
规定。
第十九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
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须由负责日常工作的人员或
机构妥善保存。
第二十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
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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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列席会议的人员均对会议
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如无特殊说明,本工作细则所称“以上”均含
本数。
第二十三条 除非有特别说明,本工作细则所使用的术语与
《公司章程》中该等术语的含义相同。
第二十四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
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
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
审议通过。
第二十五条 本工作细则由董事会负责制订与修改,并由董
事会负责解释。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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