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世光电: 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辽宁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9-30 16:05: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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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952    证券简称:亚世光电       公告编号:2025-044
          亚世光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亚世光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辽宁监管局(以下简称“辽宁证监局”)出具的《关于对亚世光
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贾继涛(JIA JITAO)、贾艳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
决定》([ 2025 ] 25 号)(以下简称“警示函”),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警示函主要内容
  “亚世光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贾继涛(JIA JITAO)、贾艳:
  经查,我局发现亚世光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世光电或公司)
存在如下问题,导致公司披露的 2024 年年度报告相关财务信息不准确。
入的情况。
测试时,未考虑税费和销售费用的影响;未考虑亏损合同的或有事项。上述行为
造成部分存货跌价准备计提不充分。
些成本中心漏改的情况,以及费用总额与工时总额口径不一致,相关部门给定工
时有误等情况,影响不同期间的营业成本。
例披露错误。
  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21 年修订)》(证监
会令第 182 号)(以下简称《信披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信披办
法》第五十一条第三款,公司董事长兼总裁贾继涛(JIA JITAO)及财务总监贾
艳应当对上述违规行为承担主要责任。
 根据《信披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公司及贾继涛(JIA
JITAO)、贾艳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公司及相关人员应认真吸取教训,切实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强化财务核
算基础,提升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的专业性和规范性,保证财务报告信息质量。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有
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情况说明
 公司及相关人员高度重视警示函中所指出的问题,将认真吸取教训、加强相
关人员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学习和理解,
不断提升规范运作意识,切实提高信息披露质量,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维护
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发展。
 本次行政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公司将严格按照监管
要求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
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亚世光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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