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回盛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
关于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的审查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引》”)的相关规定,武汉
回盛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对拟提交公
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的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发表审查
意见如下:
经审核独立董事候选人的履历等相关资料,第三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认为:
担任公司董事、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任职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独立性等条件要求。
其中,冉明东先生为会计专业人士。截至本审查意见出具日,冉明东先生、汪明先生已取
得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独立董事资格证书或培训证明。
力符合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要求,候选人不存在《公司法》《管理办法》《自律监管指引》
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独立董事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
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尚未解除的情况,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也未曾受到中国证
监会和证券交易场所的处罚和惩戒,具备担任公司独立董事的履职能力。
综上,第三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一致同意提名冉明东先生、汪明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
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并同意提交公司董事会进行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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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