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概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资产重组前发生业绩异常或本次重组存在拟置出资产
情形
之
专项核查意见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9、11、12 层
电话:021-20511000 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专项核查意见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概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资产重组前发生业绩异常或本次重组存在拟置出资产情形
之专项核查意见
致:上海概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上海概伦电子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或“概伦电子”)的委托,并根据上市公司与
本所签订的《专项法律服务合同》,作为上市公司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
买成都锐成芯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00%股份、纳能微电子(成都)股份有限公
司 45.64%股份并募集资金暨关联交易(以下简称“本次交易”)的专项法律顾
问。
本专项核查意见根据《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 1 号》等有关法律、
法规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出
具。
声明事项
一、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
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
规定及本专项核查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
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专项
核查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
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本专项核查意见仅对与本次交易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不对
有关会计、审计、资产评估、投资决策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在本专项核查意
见中对有关审计报告、验资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盈利预测审核报告(如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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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专业报告中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述,均为严格按照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报告
引述,该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该等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
示或默示保证,本所并不具备核查并评价该等数据、结论的适当资格,亦不对
上述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承担法律责任。
三、本所律师对本专项核查意见所涉及有关事实的了解和判断,最终依赖
于上市公司向本所提供的文件、资料及所作陈述与说明,在出具本专项核查意
见之前,上市公司已向本所及本所律师保证其所提供的文件、资料及所作陈述
与说明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文件资料为副本、复印件者,其内容均与正本或原件相符;提交给本所的
各项文件的签署人均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且签署行为已获得恰当、有效
的授权。在调查过程中,对于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至关重要的文
件,本所律师已对该等文件的原件进行了核查。本所律师对于与出具本专项核
查意见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依赖有关政府部门、上市
公司或其他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或相关专业机构的报告发表法律意见。
四、本专项核查意见仅供上市公司为本次交易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同意,
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五、本所同意将本专项核查意见作为上市公司本次交易所必备的法律文件,
随其他材料一起上报,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除非上下文另有说明,本专项核查意见中所使用的简称与《上海市锦
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概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
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法律意见书》中的简称具有相同含义。
基于上述,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中国证监会
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
专项核查意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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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文
一、上市后承诺履行情况、是否存在不规范承诺、承诺未履行或未履行完
毕的情形。
根据上市公司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查阅上市公司定期报告及其他公开
披露信息,上市公司及其相关方自概伦电子上市以来作出的主要承诺(不包括
本次交易中相关方作出的承诺)如本专项核查意见附件所示。
经本所律师查阅上市公司定期报告及其他公开披露信息并经上市公司确认,
截至本专项核查意见出具日,上市公司及其相关方作出的主要承诺已经履行完
毕或者正在履行,不存在不规范承诺的情形。除正在履行中的承诺外,上市公
司及其相关方不存在承诺未履行或未履行完毕的情形。
二、上市公司最近三年规范运作情况,是否存在违规资金占用、违规对外
担保等情形,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是否曾受到行政处罚、刑事处罚,是否曾被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纪律
处分或者被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是否有正被司法机关立案
侦查、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其他有权部门调查等情形
(一)最近三年上市公司是否存在违规资金占用、违规对外担保等情形
根据上市公司 2022 年度、2023 年度和 2024 年度的年度报告,2022 年度
《审计报告》(大华审字[2023]000377 号)、2023 年度《审计报告》(北京大
华审字[2024]001100053 号)、《上海概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
联方资金占用情况的专项说明(截止 2022 年 12 月 31 日)》(大华核字
[2023]000143 号)、《上海概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
占 用 情 况 的 专 项 说 明 ( 截 止 2023 年 12 月 31 日 ) 》 ( 北 京 大 华 核 字
[2024]001100027 号)、2024 年度《审计报告》(德皓审字[2025]00001319 号)、
《上海概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的专项说明
(截止 2024 年 12 月 31 日)》(德皓核字[2025]00000890 号)以及上市公司董
事会、股东会会议文件,上市公司公开披露文件并经上市公司确认,最近三年,
上市公司不存在违规资金占用、违规对外担保等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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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最近三年上市公司及其第一大股东、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是否曾受到行政处罚、刑事处罚,是否曾被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纪律处分
或者被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是否有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
查、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其他有权部门调查等情形
根据上市公司最近三年公开披露文件、上市公司及其第一大股东、现任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或确认函,并经本所律师检索中
国证监会网站、中国证监会“证券期货市场失信记录查询平台”、上海证券交
易所网站、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信用中国、中国裁判文书网、全国法
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平台等,最近三年,上市公司及其第一大股东、现任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曾受到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
罚的情形,不存在曾被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纪律处分或者被中国证监会派出
机构采取行政监管措施的情形,不存在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被中国证监会
立案调查或者被其他有权部门调查等情形。
三、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一)自上市公司上市之日起至本专项核查意见出具之日,上市公司及其
相关方不存在不规范承诺的情形,除正常履行中的承诺外,不存在承诺未履行
或未履行完毕的情形。
(二)上市公司最近三年不存在违规资金占用、违规对外担保等情形。
(三)上市公司及其第一大股东、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受到行
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的情形,不存在被交易所采
取监管措施、纪律处分或者被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采取行政监管措施的情形,
不存在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其他有权部门调
查等情形。
( 以 下 无 正 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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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概伦电子股份有限
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前发生业绩异常或本次重组存在拟置出资产情形之专项核查
意见》的签署页)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王高平
负责人: 经办律师:
沈国权 周 源
经办律师:
俞 凯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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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上市公司及相关方的主要承诺及履行情况
(一)与首次公开发行相关的承诺
承诺 履行
承诺方 承诺类型 承诺内容 承诺时间
期限 情况
业务构成或可能构成直接或间接竞争关系的业务或活动。2、在公司本次发行及上市后,
本人及本人所控制的其它企业:(1)除维护现有订单至期满外,不进行任何其他实质性
的持续经营活动,不签订任何可能与公司的主要业务相竞争的协议、合同、订单,或延
解决同业 长任何该等现有协议、合同、订单(包括但不限于 EDA 工具授权业务、半导体器件特性 正在
刘志宏 2021.06.11 长期
竞争 测试仪器销售业务及半导体工程服务业务);现有订单项下的义务完全履行后,该公司 履行
即开始注销程序。(2)该公司将不直接或间接地开展、促进、参与或从事、投标争取或
以其他方式寻求可能与概伦电子的主要业务相竞争的任何业务(包括但不限于 EDA 工具
授权业务、半导体器件特性测试仪器销售业务及半导体工程服务业务)。3、本人如违反
上述承诺及保证,则因此而取得的相关收益将全部归公司所有。
控制的其他企业与公司之间现时不存在其他任何依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应
披露而未披露的关联交易。2、本人将尽量避免本人以及本人所控制的其他企业与公司发
生关联交易事项,对于不可避免发生的关联业务往来或交易将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
解决关联 正在
刘志宏 按照公平、公允原则进行,交易价格将按照市场公认的合理价格确定。3、本人及本人所 2021.06.11 长期
交易 履行
控制的其他企业将严格遵守公司《公司章程》等规范性文件中关于关联交易事项的回避
规定,所涉及的关联交易均将按照规定的决策程序进行,并将履行合法程序,及时对关
联交易事项进行信息披露。4、本人承诺不会利用关联交易转移、输送利润,不会通过对
公司行使不正当股东权利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公司承诺将严格执行《公司章程(草案)》中关于利润分配政策的规定,实施积极的利 正在
概伦电子 分红 2021.06.11 长期
润分配政策,注重对股东的合理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保持公司利润分配政策 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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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理本人在本次发行及上市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以下简称“首发前股份”),
也不要求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2、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
盘价均低于公司的股票发行价格,或者公司股票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如该日非交易日,
则为该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公司的股票发行价格,则本人在本次发行及上
市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的锁定期将自动延长 6 个月。若公司在 6 个月期间内已
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收盘价格指公司股票经调
整后的价格。3、除遵守前述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外,本人自锁定期满之日起 4 年内,每
年转让的所持公司首发前股份不得超过上市时所持公司首发前股份总数的 25%。本人在
任职期间内(于本承诺中的所有股份锁定期结束后)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数量将不超过
本人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如本人出于任何原因离职,则在离职后半年内,将不转
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公司的股份。若本人于任期届满前离职,于本人就任时
上 市
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半年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 已 履
之 日
刘志宏 股份限售 的 25%。在本人被认定为公司实际控制人及担任公司董事期间,本人将向公司申报本人 2021.06.11 行 完
起 42
持有公司股份数量及相应变动情况;本人持有公司股份的持股变动申报工作将严格遵守 毕
个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
其变动管理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以及其他不时颁布实施的关
于锁定期及锁定期满减持上市公司股票的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4、本人
持续看好公司业务前景,全力支持公司发展,拟长期持有公司股票。若本人拟减持本次
发行及上市前已持有的公司股份,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及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明确并披露公司的控制权安
排,保证公司持续稳定经营;且将在减持前 3 个交易日通过公司公告减持计划,未履行
公告程序前不进行减持。自锁定期届满之日起 24 个月内,若本人减持本人在本次发行及
上市前已持有的公司股份,减持价格应不低于公司的股票发行价格。若在本人减持前述
股份前,公司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减持价格应不低
于公司的股票发行价格经相应调整后的价格。5、若公司因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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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上市规则》第十二章第二节规定的重大违法情形,触及退市标准的,或公司因存在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第十
一条,触及退市风险警示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公司
股票终止上市前,本人不减持公司股份。6、如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
及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
道歉;因其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的收入将全部归公司所有,在获得该收入的五日内将
该收入支付给公司指定账户;如因未履行上述承诺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
向公司或其他投资者赔偿相关损失。7、若监管规则发生变化,则本人在锁定或减持公司
股份时将执行届时适用的最新监管规则。8、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
承诺。
理本单位在本次发行及上市前持有的公司股份(以下简称“首发前股份”),也不要求
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2、公司股票上市后 6 个月内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
均低于公司的股票发行价格,或者公司股票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如该日非交易日,则为
该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公司的股票发行价格,则本单位在本次发行及上市
前持有的公司股份的锁定期将自动延长 6 个月。若公司在 6 个月期间内已发生派息、送
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收盘价格指公司股票经调整后的价格。
已 履
KLProTec 拟减持本次发行及上市前已持有的公司股份,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 之 日
股份限售 2021.08.24 行 完
h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及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在减持前 3 个交 起 42
毕
易日通过公司公告减持计划,未履行公告程序前不进行减持。自锁定期届满之日起 24 个 个月
月内,若本单位减持本次发行及上市前已持有的公司股份,减持价格应不低于公司的股
票发行价格。若在本单位减持前述股份前,公司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等除权除息事项,减持价格应不低于公司的股票发行价格经相应调整后的价格。4、若公
司因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十二章第二节规定的重大违法情
形,触及退市标准的,或公司因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第十一条,触及退市风险警示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
决定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前,本单位不减持公司股份。5、如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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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行上述承诺,本单位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
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因其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的收入将全
部归公司所有,在获得该收入的五日内将该收入支付给公司指定账户;如因未履行上述
承诺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向公司或其他投资者赔偿相关损失。6、在本单
位持有公司股份期间,若监管规则发生变化,则本单位在锁定或减持公司股份时将执行
届时适用的最新监管规则。
理本单位在本次发行及上市前持有的公司股份(以下简称“首发前股份”),也不要求
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2、公司股票上市后 6 个月内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
均低于公司的股票发行价格,或者公司股票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如该日非交易日,则为
该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公司的股票发行价格,则本单位在本次发行及上市
前持有的公司股份的锁定期将自动延长 6 个月。若公司在 6 个月期间内已发生派息、送
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收盘价格指公司股票经调整后的价格。
拟减持本次发行及上市前已持有的公司股份,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及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在减持前 3 个交 上 市
已 履
共青城峰 易日通过公司公告减持计划,未履行公告程序前不进行减持。自锁定期届满之日起 24 个 之 日
股份限售 2021.06.11 行 完
伦 月内,若本单位减持本次发行及上市前已持有的公司股份,减持价格应不低于公司的股 起 42
毕
票发行价格。若在本单位减持前述股份前,公司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个月
等除权除息事项,减持价格应不低于公司的股票发行价格经相应调整后的价格。4、若公
司因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十二章第二节规定的重大违法情
形,触及退市标准的,或公司因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第十一条,触及退市风险警示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
决定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前,本单位不减持公司股份。5、如未
履行上述承诺,本单位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
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因其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的收入将全
部归公司所有,在获得该收入的五日内将该收入支付给公司指定账户;如因未履行上述
承诺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向公司或其他投资者赔偿相关损失。6、在本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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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持有公司股份期间,若监管规则发生变化,则本单位在锁定或减持公司股份时将执行
届时适用的最新监管规则。
共青城明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以下简称“锁定期”),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
伦投资合 理本单位在本次发行及上市前持有的公司股份(以下简称“首发前股份”),也不要求
伙 企 业 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2、公司股票上市后 6 个月内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
(有限合 均低于公司的股票发行价格,或者公司股票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如该日非交易日,则为
伙)、共 该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公司的股票发行价格,则本单位在本次发行及上市
青城伟伦 前持有的公司股份的锁定期将自动延长 6 个月。若公司在 6 个月期间内已发生派息、送
投资合伙 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收盘价格指公司股票经调整后的价格。
企业(有 3、本单位持续看好公司业务前景,全力支持公司发展,拟长期持有公司股票。若本单位
限 合 拟减持本次发行及上市前已持有的公司股份,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
伙)、共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及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在减持前 3 个交
青城经伦 易日通过公司公告减持计划,未履行公告程序前不进行减持。自锁定期届满之日起 24 个
投资合伙 月内,若本单位减持本次发行及上市前已持有的公司股份,减持价格应不低于公司的股 上 市
已 履
企业(有 票发行价格。若在本单位减持前述股份前,公司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之 日
股份限售 2021.08.24 行 完
限 合 等除权除息事项,减持价格应不低于公司的股票发行价格经相应调整后的价格。4、若公 起 42
毕
伙)、共 司因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十二章第二节规定的重大违法情 个月
青城毅伦 形,触及退市标准的,或公司因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
投资合伙 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第十一条,触及退市风险警示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
企业(有 决定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前,本单位不减持公司股份。5、本单
限 合 位承诺,于本单位依《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
伙)、共 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以及其他相关法律、
青城智伦 法规、规定或监管规则通过采取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方式减持本单位持有的本次发
投资合伙 行及上市前股份时,本单位持有的股份可减持比例应与公司之控股股东暨实际控制人及
企业(有 其一致行动人、其他境内员工持股平台之股份数额合并计算。前述境内员工持股平台,
限 合 系指共青城智伦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共青城明伦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伙)、井 共青城伟伦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共青城经伦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共青
冈山兴伦 城毅伦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及井冈山兴伦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之合称。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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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合伙 如未履行上述承诺,本单位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
企业(有 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因其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的收入
限合伙) 将全部归公司所有,在获得该收入的五日内将该收入支付给公司指定账户;如因未履行
上述承诺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向公司或其他投资者赔偿相关损失。7、在
本单位持有公司股份期间,若监管规则发生变化,则本单位在锁定或减持公司股份时将
执行届时适用的最新监管规则。
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单位在本次发行及上市前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要求
南京信永 2020
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单位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
创业投资 年 8 已 履
的,本单位仍将遵守上述承诺。2、本单位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的方式将遵守相关法
合伙企业 股份限售 2021.06.11 月 31 行 完
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证券监管机构要求(以下统称“监管规则”)的规
(有限合 日起 3 毕
定。本单位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的价格将根据当时的二级市场价格确定,并符合监管
伙) 6 个月
规则的规定以及本单位已作出的各项承诺。3、在本单位持有公司股份期间,若监管规则
发生变化,则本单位在锁定或减持公司股份时将执行届时适用的最新监管规则。
井冈山静 1、自本单位完成认购公司股份之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之日(即 2020 年 12 月 25 日)起 36
远股权投 个月内,就本单位在该次认购中取得的公司全部新增股份(以下简称“新增股份”)而
资合伙企 言,本单位将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该等新增股份,也不要求公司回购该等新增股
业(有限 份。2、若本单位拟减持本次发行及上市前已持有的公司股份,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合伙)、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及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公 2020
共青城睿 告减持计划,未履行公告程序前不进行减持。本单位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的价格将根 年 12 已 履
橙股权投 股份限售 据当时的二级市场价格确定,并符合监管规则的规定以及本单位已作出的各项承诺。3、 2021.06.11 月 25 行 完
资合伙企 如未履行上述承诺,本单位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 日起 3 毕
业(有限 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因其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的收入 6 个月
合伙)、 将全部归公司所有,在获得该收入的五日内将该收入支付给公司指定账户;如因未履行
株洲市国 上述承诺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向公司或其他投资者赔偿相关损失。4、在
兴同赢创 本单位持有公司股份期间,若监管规则发生变化,则本单位在锁定或减持公司股份时将
业投资合 执行届时适用的最新监管规则。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专项核查意见
伙 企 业
(有限合
伙)
共青城芯
磊投资合
伙 企 业 1、自本单位完成认购公司股份之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之日(即 2020 年 12 月 25 日)起 36
(有限合 个月内,就本单位在该次认购中取得的公司全部新增股份(以下简称“新增股份”)而
伙)、澜 言,本单位将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该等新增股份,也不要求公司回购该等新增股
年 12 已 履
起投资有 份。2、本单位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的方式将遵守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
股份限售 2021.06.11 月 25 行 完
限公司、 文件及证券监管机构要求(以下统称“监管规则”)的规定。3、本单位减持所持有的公
日起 3 毕
吉林省吉 司股份的价格将根据当时的二级市场价格确定,并符合监管规则的规定以及本单位已作
信粟旺投 出的各项承诺。4、在本单位持有公司股份期间,若监管规则发生变化,则本单位在锁定
资合伙企 或减持公司股份时将执行届时适用的最新监管规则。
业(有限
合伙)
及上市前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要求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
致本单位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本单位仍将遵守上述承诺。2、若本单位拟减持本
次发行及上市前已持有的公司股份,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英特尔产 和国证券法》、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及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在减持前 3 个交易日通过 上 市
已 履
品(成 公司公告减持计划,未履行公告程序前不进行减持。本单位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的价 之 日
股份限售 2021.06.11 行 完
都)有限 格将根据当时的二级市场价格确定,并符合监管规则的规定以及本单位已作出的各项承 起 12
毕
公司 诺。3、如未履行上述承诺,本单位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 个月
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因其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
的收入将全部归公司所有,在获得该收入的五日内将该收入支付给公司指定账户;如因
未履行上述承诺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向公司或其他投资者赔偿相关损
失。4、在本单位持有公司股份期间,若监管规则发生变化,则本单位在锁定或减持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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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时将执行届时适用的最新监管规则。
共青城金 及上市前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要求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
秋股权投 致本单位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本单位仍将遵守上述承诺。2、若本单位拟减持本
资管理合 次发行及上市前已持有的公司股份,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伙 企 业 和国证券法》、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及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公告减持计划,未履行公告
上 市
(有限合 程序前不进行减持。本单位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的价格将根据当时的二级市场价格确 已 履
之 日
伙)、共 股份限售 定,并符合监管规则的规定以及本单位已作出的各项承诺。3、如未履行上述承诺,本单 2021.06.11 行 完
起 12
青城嘉橙 位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 毕
个月
股权投资 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因其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的收入将全部归公司所有,在获
合伙企业 得该收入的五日内将该收入支付给公司指定账户;如因未履行上述承诺给公司或投资者
(有限合 造成损失的,将依法向公司或其他投资者赔偿相关损失。4、在本单位持有公司股份期
伙) 间,若监管规则发生变化,则本单位在锁定或减持公司股份时将执行届时适用的最新监
管规则。
上海衡琛
创业投资
中心(有
限 合
及上市前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要求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
伙)、共
致本单位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本单位仍将遵守上述承诺。2、本单位减持所持有 上 市
青城博达 已 履
的公司股份的方式将遵守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证券监管机构要求 之 日
投资合伙 股份限售 2021.06.11 行 完
(以下统称“监管规则”)的规定。3、本单位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的价格将根据当时 起 12
企业(有 毕
的二级市场价格确定,并符合监管规则的规定以及本单位已作出的各项承诺。4、在本单 个月
限 合
位持有公司股份期间,若监管规则发生变化,则本单位在锁定或减持公司股份时将执行
伙)、安
届时适用的最新监管规则。
吉泽洪宁
企业管理
合伙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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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合
伙)、上
海祈飞投
资管理合
伙 企 业
(有限合
伙)
理本人在本次发行及上市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以下简称“首发前股份”),
也不要求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2、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
盘价均低于公司的股票发行价格,或者公司股票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如该日非交易日,
则为该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公司的股票发行价格,则本人在本次发行及上
市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的锁定期将自动延长 6 个月。若公司在 6 个月期间内已
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收盘价格指公司股票经调
整后的价格。3、除遵守前述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外,本人在任职期间内(于本承诺中的
所有股份锁定期结束后)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数量将不超过本人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
上 市
之 日
杨廉峰 股份限售 有的公司的股份。若本人于任期届满前离职,于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2021.08.24 行 完
起 42
半年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 25%。4、在本人担任公司 毕
个月
董事及/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将向公司申报本人持有公司股份数量及相应变动情
况;本人持有公司股份的持股变动申报工作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海证
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以及其他不时颁布实施的关于锁定期及锁定期满减持上市
公司股票的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5、若本人减持本次发行及上市前已持
有的公司股份的,减持价格将根据当时的二级市场价格确定,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证券监管机构要求(以下统称“监管规则”)的规定以及本人
已作出的各项承诺。自锁定期届满之日起 24 个月内,若本人减持本人在本次发行及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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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已持有的公司股份,减持价格应不低于公司的股票发行价格。若在本人减持前述股份
前,公司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减持价格应不低于公
司的股票发行价格经相应调整后的价格。6、若公司因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
上市规则》第十二章第二节规定的重大违法情形,触及退市标准的,或公司因存在《上
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第十一
条,触及退市风险警示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
票终止上市前,本人不减持公司股份。7、若监管规则发生变化,则本人在锁定或减持公
司股份时将执行届时适用的最新监管规则。8、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
行承诺。
人管理本人在本次发行及上市前持有的公司股份(以下简称“首发前股份”),也不要
求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2、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
低于公司的股票发行价格,或者公司股票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如该日非交易日,则为该
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公司的股票发行价格,则本人在本次发行及上市前持
有的公司股份的锁定期将自动延长 6 个月。若公司在 6 个月期间内已发生派息、送股、
XUYI 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收盘价格指公司股票经调整后的价格。3、除
( 徐 遵守前述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外,本人在任职期间内(于本承诺中的所有股份锁定期结
上 市
懿)、陈 束后)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数量将不超过本人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如本人出于任 已 履
之 日
晓飞、李 股份限售 何原因离职,则在离职后半年内,将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公司的股份。 2021.06.11 行 完
起 12
严峰、梅 若本人于任期届满前离职,于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半年内,每年转让 毕
个月
晓东、唐 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 25%。4、在本人担任公司董事及/或高级管
伟 理人员期间,本人将向公司申报本人持有公司股份数量及相应变动情况;本人持有公司
股份的持股变动申报工作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
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
施细则》以及其他不时颁布实施的关于锁定期及锁定期满减持上市公司股票的相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5、若本人减持本次发行及上市前已持有的公司股份的,
减持价格将根据当时的二级市场价格确定,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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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及证券监管机构要求(以下统称“监管规则”)的规定以及本人已作出的各项承
诺。自锁定期届满之日起 24 个月内,若本人减持本人在本次发行及上市前已持有的公司
股份,减持价格应不低于公司的股票发行价格。若在本人减持前述股份前,公司已发生
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减持价格应不低于公司的股票发行价
格经相应调整后的价格。6、若公司因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十
二章第二节规定的重大违法情形,触及退市标准的,或公司因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第十一条,触及退市风险
警示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前,本
人不减持公司股份。7、若监管规则发生变化,则本人在锁定或减持公司股份时将执行届
时适用的最新监管规则。8、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承诺。
托他人管理本人在本次发行及上市前持有的公司股份(以下简称“首发前股份”),也
不要求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2、除遵守前述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外,本人在任职期间内
(于本承诺中的所有股份锁定期结束后)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数量将不超过本人持有公
司股份总数的 25%。如本人出于任何原因离职,则在离职后半年内,将不转让或者委托
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公司的股份。若本人于任期届满前离职,于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
内和任期届满后半年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 25%。3、
在本人担任公司监事期间,本人将向公司申报本人持有公司股份数量及相应变动情况; 上 市
马晓光、 已 履
本人持有公司股份的持股变动申报工作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 之 日
赵宝磊、 股份限售 2021.06.11 行 完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海证券交易 起 12
李石松 毕
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个月
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以及其他不时颁布实施的关于锁定期及锁定期满减持上市公司股
票的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4、若公司因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
票上市规则》第十二章第二节规定的重大违法情形,触及退市标准的,或公司因存在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第十
一条,触及退市风险警示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公司
股票终止上市前,本人不减持公司股份。5、若监管规则发生变化,则本人在锁定或减持
公司股份时将执行届时适用的最新监管规则。6、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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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行承诺。
托他人管理本人在本次发行及上市前持有的公司股份(以下简称“首发前股份”),也 上 市
马玉涛、 已 履
不要求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2、除遵守前述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外,自本人所持首发前 之 日
方君、石 股份限售 2021.06.11 行 完
股份锁定期满之日起 4 年内,本人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数量将不超过本人持有的首发前 起 12
凯 毕
股份的 25%(减持比例可累积使用)。如本人出于任何原因离职,则在离职后 6 个月 个月
内,将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首发前股份。
稳定股价的承诺:1、依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公司内部治理制度的规
定,制定股份回购方案,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公司部分股票,并保证股价稳定措施实施 上市
已 履
后,公司的股权分布仍符合上市条件。2、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要约方式或证券监督管 之日
概伦电子 其他 2021.06.11 行 完
理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回购公司社会公众股份,回购价格应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起 36
毕
的每股净资产,且公司单一会计年度用于稳定股价的回购资金累计不超过上一个会计年 个月
度经审计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30%。
稳定股价的承诺:在不迟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中
所规定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条件触发后的 10 个交易日内,本人
将根据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积极采取下述措施以稳定公司股
价,并保证股价稳定措施实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仍符合上市条件:1、将增持股票的具
体计划(包括但不限于增持股数区间、计划的增持价格上限、完成时效等)通知公司 上市
已 履
后,通过二级市场以集中竞价方式或其他合法方式增持公司股票。其中,本人在 12 个月 之日
刘志宏 其他 2021.06.11 行 完
内增持公司的股票不超过公司已发行股票的 2%;单次或累计 12 个月内用于股票增持的 起 36
毕
资金总额,不高于上一年度自公司处所获得税后现金分红金额的 50%;在此期间增持的 个月
股票,在增持完成后 6 个月内不得出售。增持公司股份方案公告后,如果公司股价已经
不满足启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条件的,可以终止增持股份;2、若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条件已触发,本人不因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及方
案实施期间内不再作为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而拒绝实施上述稳定股价的措施。
全体董事 其他 稳定股价的承诺:在不迟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中 2021.06.11 上市 已 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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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高级管 所规定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条件触发后的 10 个交易日内,本人将根 之日 行 完
理 人 员 据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积极采取下述措施以稳定公司股价,并 起 36 毕
(除独立 保证股价稳定措施实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仍符合上市条件:1、将增持股票的具体计划 个月
董事、刘 (包括但不限于增持股数区间、计划的增持价格上限、完成时效等)通知公司后,通过
志宏外) 二级市场以集中竞价方式或其他合法方式增持公司股票。其中,本人单次或累计 12 个月
用于增持公司股票的资金总额不超过本人上一会计年度自公司领取的税后现金分红(如
有)、薪酬(如有)和津贴(如有)合计金额的 50%;在此期间增持的股票,在增持完
成后 6 个月内不得出售。增持公司股份方案公告后,如果公司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
公司股价措施条件的,可以终止增持股份;2、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
条件已触发,本人不因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及方案实施期间内职务变
更、离职等情形而拒绝实施上述稳定股价的措施。
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承诺:承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
正在
概伦电子 其他 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 2021.06.11 长期
履行
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承诺:承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
正在
刘志宏 其他 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 2021.06.11 长期
履行
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全 体 董
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承诺:承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
事 、 监 正在
其他 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 2021.06.17 长期
事、高级 履行
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管理人员
股份回购和股份购回的措施和承诺:若公司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
正在
概伦电子 其他 大、实质影响的,公司将在证券监督管理部门作出上述认定时,及时提出股份回购预 2021.06.11 长期
履行
案,并提交董事会、股东大会讨论,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新股(不含原股东公开发
售的股份),回购价格按照发行价(若公司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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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调整)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确定,并根据相
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实施。在实施上述股份回购时,如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等另有
规定的,从其规定。
股份回购和股份购回的措施和承诺:若公司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
大、实质影响的,本人将在证券监督管理部门作出上述认定时,及时提出股份回购预
正在
刘志宏 其他 案,并提交董事会、股东大会讨论,依法回购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在实施上述股份回 2021.06.11 长期
履行
购时,如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当发生上述情形时,本人承诺
将督促公司履行股份回购事宜的决策程序,并在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对回购股份作出决议
时,承诺就该等回购事宜在股东大会中投赞成票。
对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购回承诺:1、保证本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不存
在任何欺诈发行上市的情形。2、如本公司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
册并已经发行上市的,本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 5 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 正在
概伦电子 其他 2021.06.11 长期
购回程序,购回本公司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本公司谨此确认:除非法律另有规 履行
定,自本函出具之日起,本函及本函项下之承诺均不可撤销;如法律另有规定,造成上
述承诺的某些部分无效或不可执行时,不影响本公司在本函项下的其它承诺。
对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购回承诺:1、本人保证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不
存在任何欺诈发行上市的情形。2、如公司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
册并已经发行上市的,本人将在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 5 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购
正在
刘志宏 其他 回程序,购回公司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但本人对公司欺诈发行不负有责任的除 2021.06.11 长期
履行
外。本人谨此确认:除非法律另有规定,自本函出具之日起,本函及本函项下之承诺均
不可撤销;如法律另有规定,造成上述承诺的某些部分无效或不可执行时,不影响本人
在本函项下的其它承诺。
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承诺:1、本人将不会越权干预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公司
正在
刘志宏 其他 利益,前述承诺是无条件且不可撤销的。2、若本人违反前述承诺或拒不履行前述承诺 2021.06.11 长期
履行
的,本人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公开作出解释并道歉,并接受中国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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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证券交易所对本人作出相关处罚或采取相关管理措施;对公司或股东造成损失的,本
人将给予充分、及时而有效的补偿。3、自本承诺函出具日至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
通股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日,若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
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的,且本人已做出的承诺不能满足该等规定时,本人届时
将按照相关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承诺:
益;2、对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3、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本人履行职责无关
的投资、消费活动;4、本人将在自身职责和权限范围内,全力促使公司由董事会或薪酬
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5、如未来公司拟实施股
权激励,本人将在自身职责和权限范围内,全力促使拟实施的股权激励行权条件与公司
全体董事
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6、本人将根据未来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
及高级管
构出台的规定,积极采取一切必要、合理措施,使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有效的实 正在
理 人 员 其他 2021.06.11 长期
施;本人将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人对此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回 履行
(除刘志
报措施的承诺,若本人违反前述承诺或拒不履行前述承诺的,本人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
宏外)
证监会指定报刊公开作出解释并道歉,并接受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对本人作出相关
处罚或采取相关管理措施;对公司或股东造成损失的,本人将给予充分、及时而有效的
补偿。7、自本承诺函出具日至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
日,若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
定的,且本人已做出的承诺不能满足该等规定时,本人届时将按照相关规定出具补充承
诺。
依法承担赔偿或赔偿责任的承诺:1、本公司将严格履行在本次发行及上市过程中所作出
的全部公开承诺事项(以下简称“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和责任。2、若本公司非因
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承诺事项中各项义务或责任,本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 正在
概伦电子 其他 2021.06.11 长期
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并向股东和社会投资者道歉,披露承诺事项未能履行原因,提 履行
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等处理方案,并依法承担相关法律责任,承担相应赔偿金额;自
本公司完全消除其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所有不利影响之前,本公司不得以任何形式向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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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增加薪资或津贴或分配红利或派发红股(如有)。3、若本公司
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承诺事项中各项义务或责任,本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
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并向股东和社会投资者道歉,披露承诺事项未能履行原因,
且将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尽可能地保护投资者利益。
依法承担赔偿或赔偿责任的承诺:1、本人将严格履行在公司本次发行及上市过程中所作
出的全部公开承诺事项(以下简称“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和责任。2、若本人非因
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完全且有效地履行前述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或责任,则本人承
诺将视具体情况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予以约束:(1)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
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能完全且有效履行承诺事项的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
歉;(2)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除被强制执行、实施上市公司重组、为履行保护投资者利
益承诺等必须转让的情形外,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的锁定期自动延长至因本人未履行相
关承诺事项所导致的所有不利影响完全消除之日;(3)在因本人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所
正在
刘志宏 其他 导致的所有不利影响完全消除之前,本人将不直接或间接收取公司所分配之红利或派发 2021.06.11 长期
履行
之红股;(4)如因本人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依
法赔偿该等损失;(5)如本人因未能完全且有效地履行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该等收
益归公司所有,本人将在获得该等收益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其支付给公司指定账户。
除后,本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造成本人未能充分且有
效履行承诺事项的不可抗力的具体情况,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致歉。同时,
本人将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尽可能地保护公司和公司投
资者的利益。
依法承担赔偿或赔偿责任的承诺:1、本单位将严格履行在公司本次发行及上市过程中所
其他持有 作出的全部公开承诺事项(以下简称“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和责任。2、若本单位
公司 5% 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完全且有效地履行前述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或责任,则本 正在
其他 2021.06.11 长期
以上股份 单位承诺将视具体情况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予以约束:(1)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 履行
的股东 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能完全且有效履行承诺事项的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
资者道歉;(2)本单位持有的公司股份除被强制执行、实施上市公司重组、为履行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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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利益承诺等必须转让的情形外,本单位持有的公司股份的锁定期自动延长至因本
单位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所导致的所有不利影响完全消除之日;(3)在因本单位未履行
相关承诺事项所导致的所有不利影响完全消除之前,本单位将不收取公司所分配之红利
或派发之红股;(4)如因本单位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
本单位将依法赔偿该等损失;(5)如本单位因未能完全且有效地履行承诺事项而获得收
益的,该等收益归公司所有,本单位将在获得该等收益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其支付给
公司指定账户。3、如本单位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充分且有效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
在不可抗力原因消除后,本单位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造
成本单位未能充分且有效履行承诺事项的不可抗力的具体情况,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
众投资者致歉。同时,本单位将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尽
可能地保护公司和公司投资者的利益。
依法承担赔偿或赔偿责任的承诺:1、本人将严格履行在公司本次发行及上市过程中所作
出的全部公开承诺事项(以下简称“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和责任。2、若本人非因
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完全且有效地履行前述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或责任,则本人承
诺将视具体情况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予以约束:(1)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
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能完全且有效履行承诺事项的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
歉;(2)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如有)除被强制执行、实施上市公司重组、为履行保护
投资者利益承诺等必须转让的情形外,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的锁定期自动延长至因本人
全 体 董
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所导致的所有不利影响完全消除之日;(3)在因本人未履行相关承
事 、 监 正在
其他 诺事项所导致的所有不利影响完全消除之前,本人将不收取公司支付的薪资或津贴及所 2021.06.11 长期
事、高级 履行
分配之红利或派发之红股(如有);(4)如因本人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给公司或者投
管理人员
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该等损失;(5)如本人因未能完全且有效地履行承诺
事项而获得收益的,该等收益归公司所有,本人将在获得该等收益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
将其支付给公司指定账户。3、如本人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充分且有效履行公开承诺
事项的,在不可抗力原因消除后,本人将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说
明造成本人未能充分且有效履行承诺事项的不可抗力的具体情况,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
公众投资者致歉。同时,本人将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尽
可能地保护公司和公司投资者的利益。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专项核查意见
关于股东信息披露的承诺:1、本公司已在招股说明书中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了股东
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根据《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关于申请首发上市企业股东信息披露》
和其他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应当披露的信息;
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通过共青城芯磊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正在
概伦电子 其他 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合计不超过 0.0001%外,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或其负责人、高级管理 2021.06.17 长期
履行
人员、经办人员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情况;4、本公司不存在以本公司股
权进行不当利益输送的情况;5、本公司及本公司股东已及时向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提供
了真实、准确、完整的资料,积极和全面配合了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开展尽职调查,依
法在本次发行的申报文件中真实、准确、完整地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6、若本公司违反
上述承诺,将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
(二)与股权激励相关的承诺
承诺期 履行
承诺方 承诺类型 承诺内容 承诺时间
限 情况
制性股票激 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权益归属安排的,激励对象应当自相关信息披露文 励计划 正在
其他 2023.02.06
励计划所有 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本激励计划所获得的全 实施期 履行
激励对象 部利益返还公司。 间
股权激
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 励计划 正在
概伦电子 其他 2023.02.06
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实施期 履行
间
(三)其他
承诺方 承诺类型 承诺内容 承诺时间 承诺期 履行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专项核查意见
限 情况
本人在通过采取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方式依法减持本企业持有的首发前股份
时,本人可减持股份数额应与公司股东共青城峰伦、KLProTech、共青城明伦投资
在本人
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共青城伟伦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共青城经伦投资
持有公 正在
刘志宏 其他 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共青城智伦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共青城毅伦投资 2024.12.29
司股份 履行
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及井冈山兴伦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有的可减持首发
期间
前股份数额合并计算。若因本人违反本承诺函导致公司或其他股东遭受任何损失,
本人愿意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本企业在通过采取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方式依法减持本企业持有的首发前股份
时,本企业可减持股份数额应与公司股东刘志宏、KLProTech、共青城明伦投资合
在本企
伙企业(有限合伙)、共青城伟伦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共青城经伦投资合
业持有 正在
共青城峰伦 其他 伙企业(有限合伙)、共青城智伦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共青城毅伦投资合 2024.12.29
公司股 履行
伙企业(有限合伙)及井冈山兴伦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有的可减持首发前
份期间
股份数额合并计算。若因本企业违反本承诺函导致公司或其他股东遭受任何损失,
本企业愿意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本企业在通过采取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方式依法减持本企业持有的首发前股份
时,本企业可减持股份数额应与公司股东刘志宏、共青城峰伦、共青城明伦投资合
在本企
伙企业(有限合伙)、共青城伟伦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共青城经伦投资合
业持有 正在
KLProTech 其他 伙企业(有限合伙)、共青城智伦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共青城毅伦投资合 2024.12.29
公司股 履行
伙企业(有限合伙)及井冈山兴伦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有的可减持首发前
份期间
股份数额合并计算。若因本企业违反本承诺函导致公司或其他股东遭受任何损失,
本企业愿意承担全部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