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上海概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本次重组前发生业绩异常或本次重组存在拟置出资产
的专项核查意见
德皓函字[2025]00000143 号
北 京 德 皓 国 际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特 殊 普 通 合 伙 )
Beijing Dehao International Certified Public Accountants (Limited Liability Partnership)
关于上海概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本次重组前发生业绩异常或本次重组存在拟置出资产的
专项核查意见
目 录 页 次
一、 关于上海概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本次重组前 1-10
发生业绩异常或本次重组存在拟置出资产的
专项核查意见
关于上海概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本次重组前发生业绩异常或本次重组存在拟置出资产的专
项核查意见
德皓函字[2025]00000143 号
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海概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概伦电子”、
“公司”或
“上市公司”)拟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取得标的公司成都
锐成芯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00%股份及纳能微电子(成都)股份有
限公司 45.64%股份(以下合称“标的公司”)
,并募集配套资金(以下
简称“本次交易”
)。
北京德皓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以下简称“我们”
)
接受概伦电子的委托,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
)于 2020 年 7 月发布的《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
国证监会”
置出资产的核查要求”的相关规定,对概伦电子本次交易的相关财务
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就《指引》涉及的相关事项出具本专项核查意
见。
我们结合审计及其他相关工作,对相关事项进行了专项核查,执
行了以下核查程序:
第 1 页
德皓函字[2025]00000143 号本次重组前发生业绩异常或本次重组存在拟置出资产的专项核查意见
一、上市后承诺履行情况,是否存在不规范承诺、承诺未履行或
未履行完毕的情形
根据概伦电子提供的相关资料,我们查阅了公司定期报告、相关
公告等内容,自概伦电子上市以来,至本专项核查意见出具之日,公
司及相关方作出的公开承诺及承诺履行情况(不包括本次重组中相关
方作出的承诺)如本专项核查意见附件所示。
经核查,我们认为自概伦电子上市以来,至本专项核查意见出具
之日,公司及其相关方作出的主要承诺已经履行完毕或者正在履行,
不存在不规范承诺的情形。除正在履行中的承诺外,公司及其相关方
不存在承诺未履行或未履行完毕的情形。
二、最近三年规范运作情况,是否存在违规资金占用、违规对外
担保等情形,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现任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是否曾受到行政处罚、刑事处罚,是否曾被交易所采取
监管措施、纪律处分或者被我会派出机构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是否有
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被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其他有权部门调查等
情形
(一)最近三年的规范运作情况,是否存在违规资金占用、违规
对外担保等情形
我们审计了概伦电子 2023 年度及 2024 年度的财务报表,出具了
计报告(德皓审字[2025]00001319 号)
,报告意见类型均为标准无保留
意见。我们出具了《上海概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
方资金占用情况的专项说明(截止 2023 年 12 月 31 日)》
(北京大华核
字[2024]001100027 号)、
《上海概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
第 2 页
德皓函字[2025]00000143 号本次重组前发生业绩异常或本次重组存在拟置出资产的专项核查意见
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的专项说明(截止 2024 年 12 月 31 日)
》(德皓核
字[2025]00000890 号)
。我们查阅了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对概伦电子出具的 2022 年度审计报告(大华审字[2023]000377 号)
,审
计报告意见类型均为标准无保留意见,查阅了《上海概伦电子股份有
限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的专项说明(截止 2022 年
(大华核字[2023]000143 号)
,并查阅了概伦电子董事会、
股东会会议文件和其他公开披露文件。
经核查,我们认为概伦电子最近三年运作规范,不存在被第一大
股东及其关联方违规资金占用的情形、亦不存在违规对外担保的情形。
(二)最近三年上市公司及其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现任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否曾受到行政处罚、刑事处罚,是否曾被
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纪律处分或者被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采取行政
监管措施,是否有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
者被其他有权部门调查等情形
根据上市公司最近三年公开披露文件、上市公司及其第一大股东、
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或确认函,并查
询中国证监会网站、中国证监会“证券期货市场失信记录查询平台”
、
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信用中国、中国
裁判文书网、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平台等,最近三年,上市公
司及其第一大股东、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曾受到行政处罚
(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的情形,不存在曾被交易
所采取监管措施、纪律处分或者被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采取行政监管
措施的情形,不存在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或者被其他有权部门调查等情形。
综上,我们认为概伦电子最近三年运作规范,不存在被第一大股
第 3 页
德皓函字[2025]00000143 号本次重组前发生业绩异常或本次重组存在拟置出资产的专项核查意见
东及其关联方违规资金占用的情形,亦不存在违规对外担保的情形。
公司及其第一大股东、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不存在曾受
到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不存在曾被
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纪律处分或者被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采取行政
监管措施,不存在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
者被其他有权部门调查等情形。
三、最近三年业绩真实性和会计处理合规性,是否存在虚假交易、
虚构利润,是否存在关联方利益输送,是否存在调节会计利润以符合
或规避监管要求的情形,相关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规定,
是否存在滥用会计政策、会计差错更正或会计估计变更等对上市公司
进行“大洗澡”的情形,尤其关注应收账款、存货、商誉大幅计提减值
准备的情形等
(一)最近三年的业绩真实性和会计处理合规性,是否存在虚假
交易、虚构利润的情形
我们审计了概伦电子 2023 年度及 2024 年度财务报表,并出具了
计报告(德皓审字[2025]00001319 号)
。我们查阅了大华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 2022 年度审计报告(大华审字[2023]000377
号)
,报告意见类型均为标准无保留意见。
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 4,488.61 万元、-5,631.56 万元和-9,597.08 万元。具
体情况如下:
第 4 页
德皓函字[2025]00000143 号本次重组前发生业绩异常或本次重组存在拟置出资产的专项核查意见
单位:万元
项目 2024 年度 2023 年度 2022 年度
营业收入 41,908.02 32,889.62 27,854.97
减:营业成本 5,795.89 5,751.45 3,796.10
税金及附加 249.58 208.24 261.92
销售费用 9,532.22 8,506.04 6,228.65
管理费用 6,301.82 6,156.37 5,159.59
研发费用 27,150.91 23,376.42 13,985.21
财务费用 -1,649.80 -3,685.79 -4,649.03
加:其他收益 779.68 1,538.52 1,661.49
投资收益(损失以“-”号填列) 370.61 265.65 -12.75
公允价值变动收益(损失以“-”号填列) -2,004.82 -203.88 125.47
信用减值损失(损失以“-”号填列) -473.82 -3.54 -259.50
资产减值损失(损失以“-”号填列) -3,198.66
资产处置收益(损失以“-”号填列) 11.61 7.70 0.64
一、营业利润(亏损以“-”号填列) -9,988.01 -5,818.67 4,587.87
加:营业外收入 32.61 245.67 1.17
减:营业外支出 18.33 2.71 4.55
二、利润总额(亏损总额以“-”号填列) -9,973.72 -5,575.72 4,584.49
减:所得税费用 -391.29 299.39 239.49
三、净利润(净亏损以“-”号填列) -9,582.43 -5,875.11 4,345.00
四、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 -9,597.08 -5,631.56 4,488.61
经核查,依据我们及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最近三
年出具的审计报告,我们认为概伦电子最近三年的业绩具备真实性和
会计处理合规性,不存在虚假交易、虚构利润的情形。
(二)是否存在关联方利益输送的情形,是否存在调节会计利润
以符合或规避监管要求的情形,相关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
规定
我们审计了概伦电子 2023 年度及 2024 年度的财务报表,出具了
第 5 页
德皓函字[2025]00000143 号本次重组前发生业绩异常或本次重组存在拟置出资产的专项核查意见
计报告(德皓审字[2025]00001319 号)
,报告意见类型均为标准无保留
意见;出具了《上海概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
金占用情况的专项说明(截止 2023 年 12 月 31 日)》
(北京大华核字
[2024]001100027 号)、
《上海概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
联方资金占用情况的专项说明(截止 2024 年 12 月 31 日)
》(德皓核字
[2025]00000890 号)。针对公司财务报告内控制度的有效性,我们出具
了 2023 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北京大华内字[2024]001100001 号)
及 2024 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德皓内字[2025]00000104 号)
。
我们查阅了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概伦电子出具
的 2022 年度审计报告(大华审字[2023]000377 号)
,审计报告意见类型
为标准无保留意见。我们查阅了其出具的《上海概伦电子股份有限公
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的专项说明(截止 2022 年 12
月 31 日)》 ,以及 2022 年度《内部控制审
(大华核字[2023]000143 号)
计报告》(大华内字[2023]000454 号)。
此外,根据概伦电子 2022 年、2023 年和 2024 年年度报告及相关
财务报告公告、关联交易公告、董事会决议、独立董事意见等相关公
告,以及公司制定的关联交易相关规章制度,概伦电子最近三年关联
交易均按照该等规章制度及法律法规的要求执行了关联交易审批程
序并履行了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未发现存在关联方利益输送的情形。
经核查,我们认为概伦电子最近三年不存在关联方利益输送的情
形,不存在调节会计利润以符合或规避监管要求的情形,相关会计处
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规定。
第 6 页
德皓函字[2025]00000143 号本次重组前发生业绩异常或本次重组存在拟置出资产的专项核查意见
(三)是否存在滥用会计政策、会计差错更正或会计估计变更等
对上市公司进行“大洗澡”的情形
(1)2022 年度会计政策并更情况
概伦电子自 2022 年 1 月 1 日执行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5 号“关
于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
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的会计处理(以下简称‘试运行销售’)
”和“关
于亏损合同的判断”的规定,解释 15 号对可比期间财务报表无重大
影响。
概伦电子自 2022 年 12 月 13 日执行企业会计准则解释 16 号中
“关于发行方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相关股利的所得税影响的
会计处理”及“关于企业将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修改为以权益结算
的股份支付的会计处理”的部分,上述两部分对可比期间财务报表无
重大影响。
(2)2023 年度会计政策变更情况
概伦电子自 2023 年 1 月 1 日采用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6 号(财
会(2022)31 号)中“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
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相关规定,该项会计政策变更对
本期财务报表无重大影响。
概伦电子自 2023 年 10 月 25 日起施行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7 号
(财会(2023)21 号)“关于售后租回交易的会计处理”。执行“关于售
后租回交易的会计处理”对本期财务报表无重大影响。
(3)2024 年度会计政策变更情况
概伦电子自 2024 年 12 月 31 日开始执行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8
号中“在对不属于单项履约义务的保证类质量保证产生的预计负债进
第 7 页
德皓函字[2025]00000143 号本次重组前发生业绩异常或本次重组存在拟置出资产的专项核查意见
行会计核算时,企业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3 号--或有事项》有
关规定,按确定的预计负债金额,借记“主营业务成本”
、“其他业务
成本”等科目,贷记“预计负债”科目,并相应在利润表中的“营业
成本”和资产负债表中的“其他流动负债”、
“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
“预计负债”等项目列示”的规定,执行解释第 18 号对本期财
债”、
务报表无重大影响。
概伦电子自 2024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企业数据资源相关会计处理
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
,执行暂行规定对本期财务报表无重
大影响。
概伦电子 2022 年度、2023 年度及 2024 年度未发生会计差错更正
和会计估计变更。
经核查,我们认为概伦电子最近三年会计政策变更系执行财政部
颁发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滥用会计政策、会计差错更正或会计估计变
更等对上市公司进行“大洗澡”的情形。
(四)应收账款、存货等资产、商誉减值准备情况
公司 2022 年度、2023 年度和 2024 年度,应收账款、存货和无形
资产等主要资产减值损失情况(损失以“-”列示)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2024 年度 2023 年度 2022 年度
信用减值损失 -473.82 -3.54 -259.50
存货跌价损失 -648.98
商誉减值损失 -2,549.67
我们审计了概伦电子 2023 年度及 2024 年度财务报表,并出具了
计报告(德皓审字[2025]00001319 号)
,查阅了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
第 8 页
德皓函字[2025]00000143 号本次重组前发生业绩异常或本次重组存在拟置出资产的专项核查意见
殊普通合伙)出具的 2022 年度审计报告(大华审字[2023]000377 号),
报告意见类型均为标准无保留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根据上述出具的审计报告,概伦电子最近三年
应收账款、存货和商誉等资产科目计提减值准备的情况符合公司的会
计政策和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
综上我们认为,概伦电子最近三年的业绩具备真实性和会计处理
合规性,不存在虚假交易、虚构利润的情形;不存在关联方利益输送
的情形,不存在调节会计利润以符合或规避监管要求的情形,相关会
计处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不存在滥用会计政策、会计差错更正
或会计估计变更等对上市公司进行“大洗澡”的情形;应收账款、存
货、商誉等科目计提减值准备的情况符合公司的会计政策和企业会计
准则的相关规定。
四、拟置出资产的评估作价情况,相关评估方法、评估假设、评
估参数预测是否合理,是否符合资产实际经营情况,是否履行必要的
决策程序等
本次交易系概伦电子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
资金,不涉及置出资产情形。
经核查,我们认为本次重组不存在置出资产情形。
(以下无正文)
第 9 页
德皓函字[2025]00000143 号本次重组前发生业绩异常或本次重组存在拟置出资产的专项核查意见
(本页无正文,为德皓函字[2025]00000143 号本次重组前发生业绩
异常或本次重组存在拟置出资产的专项核查意见签字页)
北京德皓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注册会计师:
张瑞
中国·北京 中国注册会计师:
吴萌
二〇二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第 10 页
上市公司及相关方的主要承诺及履行情况
附件:上市公司及相关方的主要承诺及履行情况
(一)与首次公开发行相关的承诺
承诺期 履行
承诺方 承诺类型 承诺内容 承诺时间
限 情况
营业务构成或可能构成直接或间接竞争关系的业务或活动。2、在公司本次发行及上市
后,本人及本人所控制的其它企业: (1)除维护现有订单至期满外,不进行任何其他
实质性的持续经营活动,不签订任何可能与公司的主要业务相竞争的协议、合同、订
解决同业 单,或延长任何该等现有协议、合同、订单(包括但不限于 EDA 工具授权业务、半导 正在
刘志宏 2021.06.11 长期
竞争 体器件特性测试仪器销售业务及半导体工程服务业务);现有订单项下的义务完全履行 履行
后,该公司即开始注销程序。 (2)该公司将不直接或间接地开展、促进、参与或从事、
投标争取或以其他方式寻求可能与概伦电子的主要业务相竞争的任何业务(包括但不
限于 EDA 工具授权业务、半导体器件特性测试仪器销售业务及半导体工程服务业务)。
所控制的其他企业与公司之间现时不存在其他任何依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
定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关联交易。2、本人将尽量避免本人以及本人所控制的其他企业与
公司发生关联交易事项,对于不可避免发生的关联业务往来或交易将在平等、自愿的
解决关联 正在
刘志宏 基础上,按照公平、公允原则进行,交易价格将按照市场公认的合理价格确定。3、本 2021.06.11 长期
交易 履行
人及本人所控制的其他企业将严格遵守公司《公司章程》等规范性文件中关于关联交
易事项的回避规定,所涉及的关联交易均将按照规定的决策程序进行,并将履行合法
程序,及时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信息披露。4、本人承诺不会利用关联交易转移、输送
利润,不会通过对公司行使不正当股东权利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 1 页
上市公司及相关方的主要承诺及履行情况
承诺期 履行
承诺方 承诺类型 承诺内容 承诺时间
限 情况
公司承诺将严格执行《公司章程(草案)》中关于利润分配政策的规定,实施积极的利
正在
概伦电子 分红 润分配政策,注重对股东的合理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保持公司利润分配政 2021.06.11 长期
履行
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人在本次发行及上市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以下简称“首发前股份”),也不要
求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2、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
均低于公司的股票发行价格,或者公司股票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如该日非交易日,则
为该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公司的股票发行价格,则本人在本次发行及上
市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的锁定期将自动延长 6 个月。若公司在 6 个月期间内
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收盘价格指公司股票
经调整后的价格。3、除遵守前述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外,本人自锁定期满之日起 4 年
内,每年转让的所持公司首发前股份不得超过上市时所持公司首发前股份总数的 25%。
上市之 已履
本人在任职期间内(于本承诺中的所有股份锁定期结束后)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数量
刘志宏 股份限售 2021.06.11 日起 42 行完
将不超过本人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如本人出于任何原因离职,则在离职后半年
个月 毕
内,将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公司的股份。若本人于任期届满前离职,
于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半年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
的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在本人被认定为公司实际控制人及担任公司董事期间,本人
将向公司申报本人持有公司股份数量及相应变动情况;本人持有公司股份的持股变动
申报工作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及《上
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以及其
他不时颁布实施的关于锁定期及锁定期满减持上市公司股票的相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的规定。4、本人持续看好公司业务前景,全力支持公司发展,拟长期持有公司
第 2 页
上市公司及相关方的主要承诺及履行情况
承诺期 履行
承诺方 承诺类型 承诺内容 承诺时间
限 情况
股票。若本人拟减持本次发行及上市前已持有的公司股份,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及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明
确并披露公司的控制权安排,保证公司持续稳定经营;且将在减持前 3 个交易日通过
公司公告减持计划,未履行公告程序前不进行减持。自锁定期届满之日起 24 个月内,
若本人减持本人在本次发行及上市前已持有的公司股份,减持价格应不低于公司的股
票发行价格。若在本人减持前述股份前,公司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等除权除息事项,减持价格应不低于公司的股票发行价格经相应调整后的价格。5、若
公司因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十二章第二节规定的重大违法
情形,触及退市标准的,或公司因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第十一条,触及退市风险警示标准的,自相关行政
处罚决定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前,本人不减持公司股份。6、
如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
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因其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的收
入将全部归公司所有,在获得该收入的五日内将该收入支付给公司指定账户;如因未
履行上述承诺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向公司或其他投资者赔偿相关损失。
规则。8、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承诺。
单位在本次发行及上市前持有的公司股份(以下简称“首发前股份”),也不要求公司回
上市之 已履
KLProTech 购该部分股份。2、公司股票上市后 6 个月内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
股份限售 2021.08.24 日起 42 行完
H.K. Limited 于公司的股票发行价格,或者公司股票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如该日非交易日,则为该
个月 毕
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公司的股票发行价格,则本单位在本次发行及上市
前持有的公司股份的锁定期将自动延长 6 个月。若公司在 6 个月期间内已发生派息、
第 3 页
上市公司及相关方的主要承诺及履行情况
承诺期 履行
承诺方 承诺类型 承诺内容 承诺时间
限 情况
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收盘价格指公司股票经调整后的价
格。3、本单位持续看好公司业务前景,全力支持公司发展,拟长期持有公司股票。若
本单位拟减持本次发行及上市前已持有的公司股份,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及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在减持前 3
个交易日通过公司公告减持计划,未履行公告程序前不进行减持。自锁定期届满之日
起 24 个月内,若本单位减持本次发行及上市前已持有的公司股份,减持价格应不低于
公司的股票发行价格。若在本单位减持前述股份前,公司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
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减持价格应不低于公司的股票发行价格经相应调整后的
价格。4、若公司因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十二章第二节规定
的重大违法情形,触及退市标准的,或公司因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第十一条,触及退市风险警示标准的,
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前,本单位不减持
公司股份。5、如未履行上述承诺,本单位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
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因其未履行上述
承诺而获得的收入将全部归公司所有,在获得该收入的五日内将该收入支付给公司指
定账户;如因未履行上述承诺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向公司或其他投资
者赔偿相关损失。6、在本单位持有公司股份期间,若监管规则发生变化,则本单位在
锁定或减持公司股份时将执行届时适用的最新监管规则。
共青城峰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以下简称“锁定期”),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
伦投资合 单位在本次发行及上市前持有的公司股份(以下简称“首发前股份”),也不要求公司回 上市之 已履
伙企业 股份限售 购该部分股份。2、公司股票上市后 6 个月内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 2021.06.11 日起 42 行完
(有限合 于公司的股票发行价格,或者公司股票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如该日非交易日,则为该 个月 毕
伙) 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公司的股票发行价格,则本单位在本次发行及上市
第 4 页
上市公司及相关方的主要承诺及履行情况
承诺期 履行
承诺方 承诺类型 承诺内容 承诺时间
限 情况
前持有的公司股份的锁定期将自动延长 6 个月。若公司在 6 个月期间内已发生派息、
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收盘价格指公司股票经调整后的价
格。3、本单位持续看好公司业务前景,全力支持公司发展,拟长期持有公司股票。若
本单位拟减持本次发行及上市前已持有的公司股份,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及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在减持前 3
个交易日通过公司公告减持计划,未履行公告程序前不进行减持。自锁定期届满之日
起 24 个月内,若本单位减持本次发行及上市前已持有的公司股份,减持价格应不低于
公司的股票发行价格。若在本单位减持前述股份前,公司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
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减持价格应不低于公司的股票发行价格经相应调整后的
价格。4、若公司因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十二章第二节规定
的重大违法情形,触及退市标准的,或公司因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第十一条,触及退市风险警示标准的,
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前,本单位不减持
公司股份。5、如未履行上述承诺,本单位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
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因其未履行上述
承诺而获得的收入将全部归公司所有,在获得该收入的五日内将该收入支付给公司指
定账户;如因未履行上述承诺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向公司或其他投资
者赔偿相关损失。6、在本单位持有公司股份期间,若监管规则发生变化,则本单位在
锁定或减持公司股份时将执行届时适用的最新监管规则。
共青城明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以下简称“锁定期”),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
上市之 已履
伦投资合 单位在本次发行及上市前持有的公司股份(以下简称“首发前股份”),也不要求公司回
股份限售 2021.08.24 日起 42 行完
伙企业(有 购该部分股份。2、公司股票上市后 6 个月内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
个月 毕
限合伙)、 于公司的股票发行价格,或者公司股票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如该日非交易日,则为该
第 5 页
上市公司及相关方的主要承诺及履行情况
承诺期 履行
承诺方 承诺类型 承诺内容 承诺时间
限 情况
共青城伟 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公司的股票发行价格,则本单位在本次发行及上市
伦投资合 前持有的公司股份的锁定期将自动延长 6 个月。若公司在 6 个月期间内已发生派息、
伙企业(有 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收盘价格指公司股票经调整后的价
限合伙)、 格。3、本单位持续看好公司业务前景,全力支持公司发展,拟长期持有公司股票。若
共青城经 本单位拟减持本次发行及上市前已持有的公司股份,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伦投资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及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在减持前 3
伙企业(有 个交易日通过公司公告减持计划,未履行公告程序前不进行减持。自锁定期届满之日
限合伙)、 起 24 个月内,若本单位减持本次发行及上市前已持有的公司股份,减持价格应不低于
共青城毅 公司的股票发行价格。若在本单位减持前述股份前,公司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
伦投资合 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减持价格应不低于公司的股票发行价格经相应调整后的
伙企业(有 价格。4、若公司因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十二章第二节规定
限合伙)、 的重大违法情形,触及退市标准的,或公司因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
共青城智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第十一条,触及退市风险警示标准的,
伦投资合 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前,本单位不减持
伙企业(有 公司股份。5、本单位承诺,于本单位依《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
限合伙)、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以
井冈山兴 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规则通过采取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方式减持
伦投资合 本单位持有的本次发行及上市前股份时,本单位持有的股份可减持比例应与公司之控
伙企业(有 股股东暨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其他境内员工持股平台之股份数额合并计算。
限合伙) 前述境内员工持股平台,系指共青城智伦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共青城明伦投资
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共青城伟伦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共青城经伦投资合伙
企业(有限合伙)、共青城毅伦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及井冈山兴伦投资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之合称。6、如未履行上述承诺,本单位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
第 6 页
上市公司及相关方的主要承诺及履行情况
承诺期 履行
承诺方 承诺类型 承诺内容 承诺时间
限 情况
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因其
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的收入将全部归公司所有,在获得该收入的五日内将该收入支
付给公司指定账户;如因未履行上述承诺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向公司
或其他投资者赔偿相关损失。7、在本单位持有公司股份期间,若监管规则发生变化,
则本单位在锁定或减持公司股份时将执行届时适用的最新监管规则。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单位在本次发行及上市前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
南京信永
要求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单位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 2020 年 8
创业投资 已履
变化的,本单位仍将遵守上述承诺。2、本单位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的方式将遵守相 月 31 日
合伙企业 股份限售 2021.06.11 行完
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证券监管机构要求(以下统称“监管规则”)的 起 36 个
(有限合 毕
规定。本单位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的价格将根据当时的二级市场价格确定,并符合 月
伙)
监管规则的规定以及本单位已作出的各项承诺。3、在本单位持有公司股份期间,若监
管规则发生变化,则本单位在锁定或减持公司股份时将执行届时适用的最新监管规则。
井冈山静 1、自本单位完成认购公司股份之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之日(即 2020 年 12 月 25 日)起 3
远股权投 6 个月内,就本单位在该次认购中取得的公司全部新增股份(以下简称“新增股份”)而
资合伙企 言,本单位将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该等新增股份,也不要求公司回购该等新增股
业(有限合 份。2、若本单位拟减持本次发行及上市前已持有的公司股份,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 2020 年 1
已履
伙)、共青 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及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公 2 月 25 日
股份限售 2021.06.11 行完
城睿橙股 告减持计划,未履行公告程序前不进行减持。本单位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的价格将 起 36 个
毕
权投资合 根据当时的二级市场价格确定,并符合监管规则的规定以及本单位已作出的各项承诺。 月
伙企业(有 3、如未履行上述承诺,本单位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
限合伙)、 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因其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
株洲市国 的收入将全部归公司所有,在获得该收入的五日内将该收入支付给公司指定账户;如
第 7 页
上市公司及相关方的主要承诺及履行情况
承诺期 履行
承诺方 承诺类型 承诺内容 承诺时间
限 情况
兴同赢创 因未履行上述承诺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向公司或其他投资者赔偿相关
业投资合 损失。4、在本单位持有公司股份期间,若监管规则发生变化,则本单位在锁定或减持
伙企业(有 公司股份时将执行届时适用的最新监管规则。
限合伙)
共青城芯
磊投资合
伙企业(有
限合伙)、
言,本单位将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该等新增股份,也不要求公司回购该等新增股 2020 年 1
澜起投资 已履
份。2、本单位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的方式将遵守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 2 月 25 日
有限公司、 股份限售 2021.06.11 行完
性文件及证券监管机构要求(以下统称“监管规则”)的规定。3、本单位减持所持有的公 起 36 个
吉林省吉 毕
司股份的价格将根据当时的二级市场价格确定,并符合监管规则的规定以及本单位已 月
信粟旺投
作出的各项承诺。4、在本单位持有公司股份期间,若监管规则发生变化,则本单位在
资合伙企
锁定或减持公司股份时将执行届时适用的最新监管规则。
业(有限合
伙)
行及上市前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要求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
英特尔产 等导致本单位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本单位仍将遵守上述承诺。2、若本单位拟
上市之 已履
品(成 减持本次发行及上市前已持有的公司股份,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
股份限售 2021.06.11 日起 12 行完
都)有限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及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在减持前 3 个交易
个月 毕
公司 日通过公司公告减持计划,未履行公告程序前不进行减持。本单位减持所持有的公司
股份的价格将根据当时的二级市场价格确定,并符合监管规则的规定以及本单位已作
出的各项承诺。3、如未履行上述承诺,本单位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媒
第 8 页
上市公司及相关方的主要承诺及履行情况
承诺期 履行
承诺方 承诺类型 承诺内容 承诺时间
限 情况
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因其未履行
上述承诺而获得的收入将全部归公司所有,在获得该收入的五日内将该收入支付给公
司指定账户;如因未履行上述承诺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向公司或其他
投资者赔偿相关损失。4、在本单位持有公司股份期间,若监管规则发生变化,则本单
位在锁定或减持公司股份时将执行届时适用的最新监管规则。
行及上市前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要求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
共青城金
等导致本单位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本单位仍将遵守上述承诺。2、若本单位拟
秋股权投
减持本次发行及上市前已持有的公司股份,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
资管理合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及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公告减持计划,未履
伙企业(有
行公告程序前不进行减持。本单位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的价格将根据当时的二级市 上市之 已履
限合伙)、
股份限售 场价格确定,并符合监管规则的规定以及本单位已作出的各项承诺。3、如未履行上述 2021.06.11 日起 12 行完
共青城嘉
承诺,本单位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 个月 毕
橙股权投
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因其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的收入将全部归公
资合伙企
司所有,在获得该收入的五日内将该收入支付给公司指定账户;如因未履行上述承诺
业(有限合
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向公司或其他投资者赔偿相关损失。4、在本单位
伙)
持有公司股份期间,若监管规则发生变化,则本单位在锁定或减持公司股份时将执行
届时适用的最新监管规则。
上海衡琛 1、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单位在本次发
创业投资 行及上市前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要求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 上市之 已履
中心(有限 股份限售 等导致本单位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本单位仍将遵守上述承诺。2、本单位减持 2021.06.11 日起 12 行完
合伙)、共 所持有的公司股份的方式将遵守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证券监管 个月 毕
青城博达 机构要求(以下统称“监管规则”)的规定。3、本单位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的价格将根
第 9 页
上市公司及相关方的主要承诺及履行情况
承诺期 履行
承诺方 承诺类型 承诺内容 承诺时间
限 情况
投资合伙 据当时的二级市场价格确定,并符合监管规则的规定以及本单位已作出的各项承诺。
企业(有限 4、在本单位持有公司股份期间,若监管规则发生变化,则本单位在锁定或减持公司股
合伙)、安 份时将执行届时适用的最新监管规则。
吉泽洪宁
企业管理
合伙企业
(有限合
伙)、上海
祈飞投资
管理合伙
企业(有限
合伙)
人在本次发行及上市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以下简称“首发前股份”),也不要
求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2、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
均低于公司的股票发行价格,或者公司股票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如该日非交易日,则
为该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公司的股票发行价格,则本人在本次发行及上 上市之 已履
杨廉峰 股份限售 市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的锁定期将自动延长 6 个月。若公司在 6 个月期间内 2021.08.24 日起 42 行完
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收盘价格指公司股票 个月 毕
经调整后的价格。3、除遵守前述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外,本人在任职期间内(于本承
诺中的所有股份锁定期结束后)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数量将不超过本人持有公司股份
总数的 25%。如本人出于任何原因离职,则在离职后半年内,将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
管理本人持有的公司的股份。若本人于任期届满前离职,于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
第 10 页
上市公司及相关方的主要承诺及履行情况
承诺期 履行
承诺方 承诺类型 承诺内容 承诺时间
限 情况
和任期届满后半年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 25%。4、
在本人担任公司董事及/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将向公司申报本人持有公司股份数
量及相应变动情况;本人持有公司股份的持股变动申报工作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
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以及其他不时颁布实施的关于锁定期及
锁定期满减持上市公司股票的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5、若本人减持本
次发行及上市前已持有的公司股份的,减持价格将根据当时的二级市场价格确定,并
符合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证券监管机构要求(以下统称“监管规
则”)的规定以及本人已作出的各项承诺。自锁定期届满之日起 24 个月内,若本人减持
本人在本次发行及上市前已持有的公司股份,减持价格应不低于公司的股票发行价格。
若在本人减持前述股份前,公司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
项,减持价格应不低于公司的股票发行价格经相应调整后的价格。6、若公司因存在《上
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十二章第二节规定的重大违法情形,触及退市
标准的,或公司因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第十一条,触及退市风险警示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
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前,本人不减持公司股份。7、若监管规则发
生变化,则本人在锁定或减持公司股份时将执行届时适用的最新监管规则。8、本人不
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承诺。
XUYI ( 徐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以下简称“锁定期”),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
上市之 已履
懿)、陈晓 理本人在本次发行及上市前持有的公司股份(以下简称“首发前股份”),也不要求公司
股份限售 2021.06.11 日起 12 行完
飞、李严 回购该部分股份。2、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
个月 毕
峰、梅晓 公司的股票发行价格,或者公司股票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如该日非交易日,则为该日
第 11 页
上市公司及相关方的主要承诺及履行情况
承诺期 履行
承诺方 承诺类型 承诺内容 承诺时间
限 情况
东、唐伟 后的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公司的股票发行价格,则本人在本次发行及上市前持
有的公司股份的锁定期将自动延长 6 个月。若公司在 6 个月期间内已发生派息、送股、
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收盘价格指公司股票经调整后的价格。3、
除遵守前述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外,本人在任职期间内(于本承诺中的所有股份锁定
期结束后)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数量将不超过本人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如本人
出于任何原因离职,则在离职后半年内,将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公司
的股份。若本人于任期届满前离职,于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半年内,
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 25%。4、在本人担任公司董事及
/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将向公司申报本人持有公司股份数量及相应变动情况;本
人持有公司股份的持股变动申报工作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
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
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以及其他不时颁布实施的关于锁定期及锁定期满减持上市公司
股票的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5、若本人减持本次发行及上市前已持有
的公司股份的,减持价格将根据当时的二级市场价格确定,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证券监管机构要求(以下统称“监管规则”)的规定以及本人已
作出的各项承诺。自锁定期届满之日起 24 个月内,若本人减持本人在本次发行及上市
前已持有的公司股份,减持价格应不低于公司的股票发行价格。若在本人减持前述股
份前,公司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减持价格应不低
于公司的股票发行价格经相应调整后的价格。6、若公司因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
板股票上市规则》第十二章第二节规定的重大违法情形,触及退市标准的,或公司因
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
第十一条,触及退市风险警示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
第 12 页
上市公司及相关方的主要承诺及履行情况
承诺期 履行
承诺方 承诺类型 承诺内容 承诺时间
限 情况
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前,本人不减持公司股份。7、若监管规则发生变化,则本人在锁
定或减持公司股份时将执行届时适用的最新监管规则。8、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
原因而放弃履行承诺。
人管理本人在本次发行及上市前持有的公司股份(以下简称“首发前股份”),也不要求
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2、除遵守前述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外,本人在任职期间内(于
本承诺中的所有股份锁定期结束后)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数量将不超过本人持有公司
股份总数的 25%。如本人出于任何原因离职,则在离职后半年内,将不转让或者委托
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公司的股份。若本人于任期届满前离职,于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
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半年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马晓光、赵 况;本人持有公司股份的持股变动申报工作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 上市之 已履
宝磊、李石 股份限售 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海证券交 2021.06.11 日起 12 行完
松 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 个月 毕
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以及其他不时颁布实施的关于锁定期及锁定期满减持上市
公司股票的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4、若公司因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
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十二章第二节规定的重大违法情形,触及退市标准的,或公
司因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
细则》第十一条,触及退市风险警示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司法裁判作出
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前,本人不减持公司股份。5、若监管规则发生变化,则本
人在锁定或减持公司股份时将执行届时适用的最新监管规则。6、本人不因职务变更、
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承诺。
第 13 页
上市公司及相关方的主要承诺及履行情况
承诺期 履行
承诺方 承诺类型 承诺内容 承诺时间
限 情况
他人管理本人在本次发行及上市前持有的公司股份(以下简称“首发前股份”),也不要
上市之 已履
马玉涛、方 求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2、除遵守前述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外,自本人所持首发前股
股份限售 2021.06.11 日起 12 行完
君、石凯 份锁定期满之日起 4 年内,本人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数量将不超过本人持有的首发前
个月 毕
股份的 25%(减持比例可累积使用)。如本人出于任何原因离职,则在离职后 6 个月内,
将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首发前股份。
稳定股价的承诺:1、依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公司内部治理制度的
规定,制定股份回购方案,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公司部分股票,并保证股价稳定措施
上市之 已履
实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仍符合上市条件。2、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要约方式或证券
概伦电子 其他 2021.06.11 日起 36 行完
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回购公司社会公众股份,回购价格应不超过公司最近一
个月 毕
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且公司单一会计年度用于稳定股价的回购资金累计不超过上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30%。
稳定股价的承诺:在不迟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
中所规定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条件触发后的 10 个交易日内,
本人将根据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积极采取下述措施以稳定公
司股价,并保证股价稳定措施实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仍符合上市条件:1、将增持股
上市之 已履
票的具体计划(包括但不限于增持股数区间、计划的增持价格上限、完成时效等)通
刘志宏 其他 2021.06.11 日起 36 行完
知公司后,通过二级市场以集中竞价方式或其他合法方式增持公司股票。其中,本人
个月 毕
在 12 个月内增持公司的股票不超过公司已发行股票的 2%;单次或累计 12 个月内用于
股票增持的资金总额,不高于上一年度自公司处所获得税后现金分红金额的 50%;在
此期间增持的股票,在增持完成后 6 个月内不得出售。增持公司股份方案公告后,如
果公司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条件的,可以终止增持股份;2、若控股
第 14 页
上市公司及相关方的主要承诺及履行情况
承诺期 履行
承诺方 承诺类型 承诺内容 承诺时间
限 情况
股东、实际控制人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条件已触发,本人不因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稳
定股价具体方案及方案实施期间内不再作为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而拒绝实施上
述稳定股价的措施。
稳定股价的承诺:在不迟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
中所规定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条件触发后的 10 个交易日内,本
人将根据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积极采取下述措施以稳定公司
股价,并保证股价稳定措施实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仍符合上市条件:1、将增持股票
全体董事
的具体计划(包括但不限于增持股数区间、计划的增持价格上限、完成时效等)通知
及高级管 上市之 已履
公司后,通过二级市场以集中竞价方式或其他合法方式增持公司股票。其中,本人单
理人员(除 其他 2021.06.11 日起 36 行完
次或累计 12 个月用于增持公司股票的资金总额不超过本人上一会计年度自公司领取
独立董事、 个月 毕
的税后现金分红(如有)、薪酬(如有)和津贴(如有)合计金额的 50%;在此期间增
刘志宏外)
持的股票,在增持完成后 6 个月内不得出售。增持公司股份方案公告后,如果公司股
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条件的,可以终止增持股份;2、若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条件已触发,本人不因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稳定股价具体方
案及方案实施期间内职务变更、离职等情形而拒绝实施上述稳定股价的措施。
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承诺:承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
正在
概伦电子 其他 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 2021.06.11 长期
履行
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承诺:承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
正在
刘志宏 其他 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 2021.06.11 长期
履行
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全体董事、 其他 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承诺:承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 2021.06.17 长期 正在
第 15 页
上市公司及相关方的主要承诺及履行情况
承诺期 履行
承诺方 承诺类型 承诺内容 承诺时间
限 情况
监事、高级 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 履行
管理人员 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股份回购和股份购回的措施和承诺:若公司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
重大、实质影响的,公司将在证券监督管理部门作出上述认定时,及时提出股份回购
预案,并提交董事会、股东大会讨论,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新股(不含原股东公 正在
概伦电子 其他 2021.06.11 长期
开发售的股份),回购价格按照发行价(若公司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 履行
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调整)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确定,并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实施。在实施上述股份回购时,如法律法规、公司章
程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股份回购和股份购回的措施和承诺:若公司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
重大、实质影响的,本人将在证券监督管理部门作出上述认定时,及时提出股份回购
正在
刘志宏 其他 预案,并提交董事会、股东大会讨论,依法回购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在实施上述股 2021.06.11 长期
履行
份回购时,如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当发生上述情形时,本
人承诺将督促公司履行股份回购事宜的决策程序,并在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对回购股份
作出决议时,承诺就该等回购事宜在股东大会中投赞成票。
对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购回承诺:1、保证本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不
存在任何欺诈发行上市的情形。2、如本公司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
正在
概伦电子 其他 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市的,本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 5 个工作日内启 2021.06.11 长期
履行
动股份购回程序,购回本公司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本公司谨此确认:除非法律
另有规定,自本函出具之日起,本函及本函项下之承诺均不可撤销;如法律另有规定,
第 16 页
上市公司及相关方的主要承诺及履行情况
承诺期 履行
承诺方 承诺类型 承诺内容 承诺时间
限 情况
造成上述承诺的某些部分无效或不可执行时,不影响本公司在本函项下的其它承诺。
对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购回承诺:1、本人保证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
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上市的情形。2、如公司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
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市的,本人将在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 5 个工作日内启动
正在
刘志宏 其他 股份购回程序,购回公司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但本人对公司欺诈发行不负有责 2021.06.11 长期
履行
任的除外。本人谨此确认:除非法律另有规定,自本函出具之日起,本函及本函项下
之承诺均不可撤销;如法律另有规定,造成上述承诺的某些部分无效或不可执行时,
不影响本人在本函项下的其它承诺。
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承诺:1、本人将不会越权干预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公
司利益,前述承诺是无条件且不可撤销的。2、若本人违反前述承诺或拒不履行前述承
诺的,本人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公开作出解释并道歉,并接受中国证
监会和证券交易所对本人作出相关处罚或采取相关管理措施;对公司或股东造成损失 正在
刘志宏 其他 2021.06.11 长期
的,本人将给予充分、及时而有效的补偿。3、自本承诺函出具日至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履行
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日,若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作出关于填
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的,且本人已做出的承诺不能满足该等规定
时,本人届时将按照相关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承诺:
全体董事 1、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
及高级管 利益;2、对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3、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本人履行职责 正在
其他 2021.06.11 长期
理人员(除 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4、本人将在自身职责和权限范围内,全力促使公司由董事会 履行
刘志宏外) 或薪酬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5、如未来公司
拟实施股权激励,本人将在自身职责和权限范围内,全力促使拟实施的股权激励行权
第 17 页
上市公司及相关方的主要承诺及履行情况
承诺期 履行
承诺方 承诺类型 承诺内容 承诺时间
限 情况
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6、本人将根据未来中国证监会、证券交
易所等监管机构出台的规定,积极采取一切必要、合理措施,使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
够得到有效的实施;本人将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人对此作出
的任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本人违反前述承诺或拒不履行前述承诺的,本人
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公开作出解释并道歉,并接受中国证监会和证券
交易所对本人作出相关处罚或采取相关管理措施;对公司或股东造成损失的,本人将
给予充分、及时而有效的补偿。7、自本承诺函出具日至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
股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日,若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
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的,且本人已做出的承诺不能满足该等规定时,本人届
时将按照相关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依法承担赔偿或赔偿责任的承诺:1、本公司将严格履行在本次发行及上市过程中所作
出的全部公开承诺事项(以下简称“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和责任。2、若本公司非因
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承诺事项中各项义务或责任,本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
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并向股东和社会投资者道歉,披露承诺事项未能履行原因,
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等处理方案,并依法承担相关法律责任,承担相应赔偿金额;
正在
概伦电子 其他 自本公司完全消除其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所有不利影响之前,本公司不得以任何形式 2021.06.11 长期
履行
向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增加薪资或津贴或分配红利或派发红股(如有)。3、若
本公司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承诺事项中各项义务或责任,本公司将在股东大
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并向股东和社会投资者道歉,披露承诺事项未能
履行原因,且将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尽可能地保护投
资者利益。
依法承担赔偿或赔偿责任的承诺:1、本人将严格履行在公司本次发行及上市过程中所
刘志宏 其他 2021.06.11 长期 正在
作出的全部公开承诺事项(以下简称“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和责任。2、若本人非因
第 18 页
上市公司及相关方的主要承诺及履行情况
承诺期 履行
承诺方 承诺类型 承诺内容 承诺时间
限 情况
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完全且有效地履行前述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或责任,则本人 履行
承诺将视具体情况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予以约束:(1)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
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能完全且有效履行承诺事项的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
资者道歉;(2)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除被强制执行、实施上市公司重组、为履行保护
投资者利益承诺等必须转让的情形外,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的锁定期自动延长至因本
人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所导致的所有不利影响完全消除之日;(3)在因本人未履行相
关承诺事项所导致的所有不利影响完全消除之前,本人将不直接或间接收取公司所分
配之红利或派发之红股; (4)如因本人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
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该等损失; (5)如本人因未能完全且有效地履行承诺事项而
获得收益的,该等收益归公司所有,本人将在获得该等收益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其
支付给公司指定账户。3、如本人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充分且有效履行公开承诺事
项的,在不可抗力原因消除后,本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开
说明造成本人未能充分且有效履行承诺事项的不可抗力的具体情况,并向公司股东和
社会公众投资者致歉。同时,本人将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
案,尽可能地保护公司和公司投资者的利益。
依法承担赔偿或赔偿责任的承诺:1、本单位将严格履行在公司本次发行及上市过程中
所作出的全部公开承诺事项(以下简称“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和责任。2、若本单位
其他持有 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完全且有效地履行前述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或责任,则
公司 5%以 本单位承诺将视具体情况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予以约束:(1)在公司股东大会及 正在
其他 2021.06.11 长期
上股份的 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能完全且有效履行承诺事项的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 履行
股东 公众投资者道歉;(2)本单位持有的公司股份除被强制执行、实施上市公司重组、为
履行保护投资者利益承诺等必须转让的情形外,本单位持有的公司股份的锁定期自动
延长至因本单位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所导致的所有不利影响完全消除之日;(3)在因
第 19 页
上市公司及相关方的主要承诺及履行情况
承诺期 履行
承诺方 承诺类型 承诺内容 承诺时间
限 情况
本单位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所导致的所有不利影响完全消除之前,本单位将不收取公
司所分配之红利或派发之红股;(4)如因本单位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给公司或者投
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单位将依法赔偿该等损失; (5)如本单位因未能完全且有效地履
行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该等收益归公司所有,本单位将在获得该等收益之日起五
个工作日内将其支付给公司指定账户。3、如本单位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充分且有
效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在不可抗力原因消除后,本单位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
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造成本单位未能充分且有效履行承诺事项的不可抗力的具体
情况,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致歉。同时,本单位将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
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尽可能地保护公司和公司投资者的利益。
依法承担赔偿或赔偿责任的承诺:1、本人将严格履行在公司本次发行及上市过程中所
作出的全部公开承诺事项(以下简称“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和责任。2、若本人非因
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完全且有效地履行前述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或责任,则本人
承诺将视具体情况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予以约束:(1)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
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能完全且有效履行承诺事项的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
资者道歉;(2)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如有)除被强制执行、实施上市公司重组、为
全体董事、
履行保护投资者利益承诺等必须转让的情形外,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的锁定期自动延 正在
监事、高级 其他 2021.06.11 长期
长至因本人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所导致的所有不利影响完全消除之日; (3)在因本人 履行
管理人员
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所导致的所有不利影响完全消除之前,本人将不收取公司支付的
薪资或津贴及所分配之红利或派发之红股(如有);(4)如因本人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
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该等损失; (5)如本人因未能完全且
有效地履行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该等收益归公司所有,本人将在获得该等收益之
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其支付给公司指定账户。3、如本人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充分
且有效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在不可抗力原因消除后,本人将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
第 20 页
上市公司及相关方的主要承诺及履行情况
承诺期 履行
承诺方 承诺类型 承诺内容 承诺时间
限 情况
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造成本人未能充分且有效履行承诺事项的不可抗力的具体情
况,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致歉。同时,本人将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
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尽可能地保护公司和公司投资者的利益。
关于股东信息披露的承诺:1、本公司已在招股说明书中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了股
东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根据《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关于申请首发上市企业股东信息披
露》和其他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应当披露的
信息;2、本公司不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持股的主体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情况;
正在
概伦电子 其他 合伙)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合计不超过 0.0001%外,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或其负责人、 2021.06.17 长期
履行
高级管理人员、经办人员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情况;4、本公司不存在
以本公司股权进行不当利益输送的情况;5、本公司及本公司股东已及时向本次发行的
中介机构提供了真实、准确、完整的资料,积极和全面配合了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开
展尽职调查,依法在本次发行的申报文件中真实、准确、完整地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
(二)与股权激励相关的承诺
承诺期 履行
承诺方 承诺类型 承诺内容 承诺时间
限 情况
制性股票激 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权益归属安排的,激励对象应当自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被 励计划 正在
其他 2023.02.06
励计划所有 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本激励计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 实施期 履行
激励对象 返还公司。 间
第 21 页
上市公司及相关方的主要承诺及履行情况
承诺期 履行
承诺方 承诺类型 承诺内容 承诺时间
限 情况
股权激
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 励计划 正在
概伦电子 其他 2023.02.06
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实施期 履行
间
(三)其他
承诺期 履行
承诺方 承诺类型 承诺内容 承诺时间
限 情况
本人在通过采取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方式依法减持本企业持有的首发前股份
时,本人可减持股份数额应与公司股东共青城峰伦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KLP
在本人
roTech H.K. Limited、共青城明伦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共青城伟伦投资合伙企
持有公 正在
刘志宏 其他 业(有限合伙)、共青城经伦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共青城智伦投资合伙企业 2024.12.29
司股份 履行
(有限合伙)、共青城毅伦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及井冈山兴伦投资合伙企业
期间
(有限合伙)持有的可减持首发前股份数额合并计算。若因本人违反本承诺函导致
公司或其他股东遭受任何损失,本人愿意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本企业在通过采取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方式依法减持本企业持有的首发前股份
时,本企业可减持股份数额应与公司股东刘志宏、KLProTech H.K. Limited、共青城明
共青城峰伦 在本企
伦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共青城伟伦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共青城经伦
投资合伙企 业持有 正在
其他 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共青城智伦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共青城毅伦投 2024.12.29
业(有限合 公司股 履行
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及井冈山兴伦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有的可减持首
伙) 份期间
发前股份数额合并计算。若因本企业违反本承诺函导致公司或其他股东遭受任何损
失,本企业愿意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第 22 页
上市公司及相关方的主要承诺及履行情况
承诺期 履行
承诺方 承诺类型 承诺内容 承诺时间
限 情况
本企业在通过采取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方式依法减持本企业持有的首发前股份
时,本企业可减持股份数额应与公司股东刘志宏、共青城峰伦投资合伙企业(有限
在本企
合伙)、共青城明伦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共青城伟伦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
KLProTech 业持有 正在
其他 伙)、共青城经伦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共青城智伦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2024.12.29
H.K. Limited 公司股 履行
共青城毅伦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及井冈山兴伦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
份期间
有的可减持首发前股份数额合并计算。若因本企业违反本承诺函导致公司或其他股
东遭受任何损失,本企业愿意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第 23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