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伦电子: 董事会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9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规定的说明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9-30 01:01:49
关注证券之星官方微博:
        上海概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本次交易符合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9 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
       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规定的说明
  上海概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上市公司”)拟通过发行
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成都锐成芯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锐成芯
微”)100%股权及纳能微电子(成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纳能微”)45.64%
股权,并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本次交易完成后,锐成芯微与
纳能微均将成为上市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公司董事会对本次交易是否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9 号——上市公司筹
               (以下简称“《监管指引第 9 号》”)第四条规
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
定作出审慎判断后认为,本次交易符合《监管指引第 9 号》第四条的规定,具体
如下:
及立项、环保、行业准入、用地、规划、建设施工等有关报批事项,无需取得相
应的许可证书或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复文件。公司已在《上海概伦电子股份有限公
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中
详细披露了本次交易已经履行及尚需履行的审批程序,并对可能无法获得批准的
风险作出了特别提示;
次交易的首次董事会决议公告前,资产出售方合法拥有标的资产的完整权利,不
存在影响本次交易标的资产权属转移及过户的实质性障碍。标的公司不存在出资
不实或者影响其合法存续的情况;
实际控制标的公司生产经营。上市公司将继续在业务、资产、财务、人员、机构
等方面与第一大股东及其关联方保持独立,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独立性
的相关规定。本次交易有利于提高公司资产的完整性,有利于公司在人员、采购、
生产、销售、知识产权等方面继续保持独立;
利变化;有利于公司突出主业、增强抗风险能力;有利于公司增强独立性,不会
导致新增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以及严重影响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
易。
  综上,本次交易符合《监管指引第 9 号》第四条的规定。
  特此说明。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概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
公司监管指引第9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
规定的说明》之盖章页)
                     上海概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微信
扫描二维码
关注
证券之星微信
相关股票:
好投资评级:
好价格评级:
证券之星估值分析提示概伦电子行业内竞争力的护城河良好,盈利能力较差,营收成长性一般,综合基本面各维度看,股价偏高。 更多>>
下载证券之星
郑重声明:以上内容与证券之星立场无关。证券之星发布此内容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证券之星对其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保证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如对该内容存在异议,或发现违法及不良信息,请发送邮件至jubao@stockstar.com,我们将安排核实处理。如该文标记为算法生成,算法公示请见 网信算备310104345710301240019号。
网站导航 | 公司简介 | 法律声明 | 诚聘英才 | 征稿启事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举报专区
欢迎访问证券之星!请点此与我们联系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