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及豁免管理制度
二○二五年九月
第一章 总则
第1条 为规范海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
息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下简
称“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合规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护投资
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海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海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海
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以
下简称“《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结合
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2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临时报告,在定期报告、
临时报告中豁免披露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以下简称“深交所”)规定或者要求披露的内容,适用本制度。
第3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
披露信息,不得滥用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规避信息披露义务、误导投
资者,不得实施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
第4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
履行内部审核程序后实施,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信息泄露。
第二章 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范围
第5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
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
求的事项(以下统称“国家秘密”),依法豁免披露。
第6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得通过信息
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
秘密,不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第7条 公司的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增强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意识,保
证所披露的信息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
第8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
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
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
露后可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
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9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列
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 10 条 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
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
息。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
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
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在采用上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
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第 11 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披露临时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有
关内容的,应当在暂缓披露原因消除后及时披露,同时说明将该信
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暂缓披露期限内
相关知情人买卖证券的情况等。
第三章 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内部管理程序和审批程序
第 12 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不得随意
扩大暂缓、豁免事项的范围,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豁免披露
的信息泄露。
第 13 条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由公司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董事会秘
书负责组织和协调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协
助董事会秘书办理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具体事务。
第 14 条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申请与审批流程:
(一)公司相关职能部门、分子公司或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根据公
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规定,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报告
重大信息或其他应披露信息时,认为该等信息属于需要暂缓、
豁免披露的,应当填写《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办理审批
表》(见附件),并由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分子公司负责
人、信息披露义务人签字或盖章确认后,将暂缓或者豁免披
露事项的相关书面资料报送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该暂缓或豁
免事项涉及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书面承诺保密,并对其真
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负责,内幕信息知情人按照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进行管理。
(二)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对申请拟暂缓、豁免披露的事项是否符
合暂缓、豁免披露的条件进行审核,在《审批表》中签署意
见后报公司董事长确认。
(三)公司董事长对拟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处理做出最后决定,
并在《审批表》中签署意见。
第 15 条 公司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登记入档,
董事长签字确认。公司应当妥善保存有关登记材料,保存期限为十
年。
第 16 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应当登记以下
事项:
(一)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披露定期报
告或者临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二)暂缓披露的期限(如有);
(三)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
报告、临时报告等;
(四)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易、日常交
易或者关联交易,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
(五)内部审核程序;
(六)其他公司认为有必要登记的事项。
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除及时登记前款规定的事项
外,还应当登记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认定属于商业
秘密的主要理由、披露对公司或者他人可能产生的影响、内幕信息
知情人名单等事项。
第 17 条 在已作出暂缓或豁免披露处理的情况下,公司相关职能部门、分子
公司及信息披露义务人要切实做好该信息的保密工作,配合董事会
办公室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工作,且应当持续跟踪相关事项
进展并及时向董事会办公室报告事项进展。董事会办公室应当密切
关注市场传闻、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波动情况。
第 18 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
告公告后十日内,将报告期内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相关登记材料报
送公司注册地证监局和深交所。
第四章 附则
第 19 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
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 20 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并修订。
第 21 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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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二五年九月
附件:
海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内部登记审批表
申请部门/子公司/其他
申请人
信息披露义务人
申请时间 申请类型 □暂缓 □豁免
□商业秘密 □保密商务信息 □国家秘密
暂缓/豁免披露事项
?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
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
及依据
暂缓披露的期限(如有)
是否已填报内幕信息知 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是
□是 □否 □是 □否
情人登记表 否书面承诺保密
申请部门负责人/子公司
负责人/其他信息披露义
务人审核意见
签字: 年 月 日
董事会秘书审核意见
签字: 年 月 日
董事长审核意见
签字: 年 月 日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