千里科技: 重庆千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捐赠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9-30 00:12: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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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千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捐赠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重庆千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捐赠
行为,加强公司对外捐赠事项的管理,维护股东、债权人及职工利益,更好地履行公
司的社会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上市公司社会责任等法律法规及规
范性文件及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下属各级全资、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所属企业”)
的对外捐赠管理。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三条 业务部门
  (一)负责提出对外捐赠申请,编写对外捐赠方案。
  (二)负责办理对外捐赠事宜。
  第四条 财务中心
  (一)负责分析捐赠支出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
  (二)监督捐赠资金的使用情况,确保资金使用的合规性。
  第五条 法务合规部
  (一)负责审核对外捐赠项目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二)负责提供对外捐赠过程中的法律咨询和支持。
  第六条 内审部负责公司对外捐赠实施和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
                第三章 对外捐赠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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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条 合法合规:对外捐赠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违
背社会公德,不得危害国家和公司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广大职工群众的合法权
益。
   第八条 自愿无偿:公司对外捐赠后,不得要求受赠方在融资、市场准入、行政许
可、占有其他资源等方面创造便利条件,从而导致市场不公平竞争。
   第九条 权责清晰:公司经营者或者其他职工不得将公司拥有的财产以个人名义对
外捐赠,所属企业在对外捐赠之前,应报公司批准同意后实施。
   第十条 量力而行:公司已经发生亏损或者由于对外捐赠将导致亏损或者影响公司
正常生产经营的,除特殊情况以外,不能对外捐赠。
   第十一条 诚实守信:公司按照内部议事规范审议决定并已经向社会公众或者受赠
对象承诺的捐赠,必须诚实履行。
             第四章 对外捐赠的类型和受益人
   第十二条 对外捐赠的类型
   (一)公益性捐赠,即向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医疗、公共安全、体育事业和
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的捐赠。
   (二)救济性捐赠,即向遭受自然灾害或者国家确认的“老、少、边、穷”等地
区以及困难的社会弱势群体和个人提供的用于生产、生活救济、救助的捐赠。
   (三)其他捐赠,即除上述捐赠以外,公司出于弘扬人道主义目的或者促进社会
发展与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福利事业的捐赠。
   第十三条 公司对外捐赠的受益人应为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
社会弱势群体或者个人。其中公益性社会团体是指依法成立的,以发展公益事业为宗
旨的基金会、慈善组织等社会团体;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是指依法成立的,从事
公益事业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教育机构、科学研究机构、医疗卫生机构、社会公共文
化机构、社会公共体育机构、社会公共治安机构和社会福利机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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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 对外捐赠的范围
  第十四条 公司可以用于对外捐赠的财产包括现金和实物资产(包括库存商品、固
定资产及其他有形资产等)。公司生产经营需用的主要固定资产、持有的股权和债权、
受托代管财产、已设置担保物权的财产、权属关系不清的财产,或者变质、残损、过
期报废的商品物资,不得用于对外捐赠。
            第六章 对外捐赠的决策程序和规则
  第十五条 每一自然年度内发生的对外捐赠,包括现金捐赠和实物资产(按照账面
净值计算其价值)捐赠,按如下标准执行:
  (一)累计金额在500万元(含)以下的捐赠由董事长审批。
  (二)累计金额超过500万元但在1000万元(含)以下的,报董事会批准。
  (三)累计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董事会审议批准后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批准后
方能实施。
  第十六条 公司对外捐赠,应当由经办部门提出捐赠申请,由科室负责人、部门负
责人、部门分管领导审核,公司财务中心就捐赠支出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
响进行分析、法务合规部就捐赠行为合法合规性审核后,按照本制度7.1所列情况,履
行相应的审批程序。捐赠申请应当包括以下内容:捐赠事由、捐赠对象、捐赠途径、
捐赠方式、捐赠责任人、捐赠财产构成及其数额以及捐赠财产交接程序。
  第十七条 所属企业若涉及对外捐赠事宜的,应当及时上报公司有关部门,严格依
上述条款履行程序,经批准后方可对外捐赠。
  第十八条 公司经批准的对外捐赠事项,业务部门应当建立备查账簿登记,同时报
公司财务中心、法务合规部备案。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并修订。
  第二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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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原印发的《对外捐赠管理
制度》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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