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星球石墨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南通星球石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
息管理,做好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公司信息披露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监管指
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
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根据《证券法》等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确定。
第二章 职能部门及职责分工
第三条 董事会是公司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董事会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管
理及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内幕信息保密工作负责人,负责办理公司内幕
信息管理的具体工作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事宜。
第五条 证券部门具体实施公司内幕信息的日常管理工作。当董事会秘书
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代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
第六条 未经董事会批准,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
传送有关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拟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等涉及内幕
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的资料,须经部门负责人、主管领导审核并交由董事会秘
书审核后,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七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及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和子
公司以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以下简称“参股公司”)都应
配合做好内幕信息管理、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及对外报送、知情人登记报备工作,
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三章 内幕信息的保密管理
第八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内幕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在内幕信息公开前,
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买卖公司股票,或者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
券。
第九条 公司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的规定,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
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
易的,公司应当进行核实并依据《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对相关人员进
行责任追究,并在两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公司注册地中国证监
会派出机构。
第十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行为给公司和投资者造成损失的,
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违法行为的,公司将积极协助证券主管部门追究其
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公司将积极协助公安部门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公司应通过与内幕信息知情人通过签订保密协议、禁止内幕交易
告知书等必要方式在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内幕信息时,将上述保密事宜及违反保
密责任可能导致的法律责任事项告知有关人员。
第四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管理
第十二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当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
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
内容等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进行确认。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
的登记,并做好以下涉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一)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事项,
以及发生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表格,
公司应就此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二)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接受委托从事证券
服务业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表格,
公司应就此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三)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或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事项的其他
发起方,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表格,公司应就此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
档案。
(四)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
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
息的时间。但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理
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
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
息的时间。
上述主体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根据事项进程
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公司,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
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规定要求进行
填写,并由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确认。
第十四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回购股
份等重大事项,除按照本制度登记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
进程备忘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节点的时间、参与筹划
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公司应当督促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
上签名确认。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等相关主体应当配合制作重大事
项进程备忘录。
公司进行本条所列重大事项的,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后 5 个交易日
内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至上海证券交易所。
公司在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和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时应当出具书面承
诺,保证所填报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并向全部内幕
信息知情人通报了有关法律法规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相关规定。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及时补充报送内幕信
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十五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幕信息知情人
的姓名、职务、身份证号、工作单位、知悉的内幕信息、知悉的途径及方式、知
悉的时间等。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信息。内幕信息知情
人档案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十年。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公司下属各部门、分公司、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
的参股公司应比照本制度的规定进行内幕信息管理,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及对外报
送应按照《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订时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