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球石墨: 南通星球石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9-30 00:08: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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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通星球石墨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南通星球石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与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有效调动公
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提高公司的经营管理效益,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南通
星球石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
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下列人员:
  (一)董事(包括独立董事、职工代表董事);
  (二)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以及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公司薪酬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平原则,体现收入水平符合公司规模与业绩的原则,同时与外部薪
酬水平相符;
  (二)责、权、利统一原则,体现薪酬与岗位价值高低、履行责任义务大小
相符;
  (三)长远发展原则,体现薪酬与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目标相符;
  (四)激励约束并重原则,体现薪酬发放与考核、奖惩、激励机制挂钩。
              第二章 薪酬管理机构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
案,负责薪酬管理、考核和监督的董事会专门机构。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拟
定的公司董事薪酬方案及独立董事津贴方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报公司股东会
批准后实施;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审查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履行职责并对其进行年度考核;负责对公司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六条    公司人力资源管理部门、财务部门配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进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具体实施。
               第三章 薪酬标准
  第七条    在公司经营管理岗位任职的董事,按照在公司任职的职务与岗位
责任确定薪酬标准。
  第八条    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其他职务的董事(含独立董事)实行津贴
制度。
  第九条    职工代表董事的薪酬根据其在公司的具体任职岗位职责确定。
  第十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
总监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由基本薪酬和绩效薪酬组
成。
  (一)基本薪酬:根据职位、责任、能力、市场薪资行情等因素确定;
  (二)绩效薪酬:根据公司绩效管理体系、公司当年业绩达成情况及个人绩
效考核情况确定。
  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在当年度结束后根据绩效评价标准、程序及公司薪酬
制度,结合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度经营绩效、工作能力、岗位职级等进行绩效评价
并审核确认。
  第十一条 本薪酬管理制度所规定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不包括股
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以及其他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发放的专项激励、奖金或
奖励等。
  第十二条 董事与高级管理人员出席公司董事会、股东会等按《公司法》和
《公司章程》相关规定行使其职责所需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 薪酬发放
  第十三条 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其他职务的董事(含独立董事)的津贴按
季度发放。
  第十四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薪酬按月平均发放。年度奖金根据年终
考核结果一次性发放。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均为税前金额,公司将按照国
家和公司的有关规定,从工资奖金中扣除下列事项,剩余部分发放给个人。公司
代扣代缴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二)各类社会保险费用等由个人承担的部分;
  (三)国家或公司规定的其他款项等应由个人承担的部分。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原因离任
的,按其实际任期和实际绩效计算薪酬并予以发放。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发生下列任一情形,公司
不予发放年度奖金或津贴:
  (一)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
  (二)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予以行政处罚的;
  (三)严重损害公司利益的;
  (四)公司董事会认定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薪酬调整
  第十八条 薪酬体系应为公司的经营战略服务,并随着公司经营状况的不断
变化而作相应的调整以适应公司进一步发展的需要。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调整依据为:
  (一)同行业薪资增幅水平;
  (二)通胀水平;
  (三)公司盈利状况;
  (四)公司组织结构调整;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自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订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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