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球石墨: 南通星球石墨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9-30 00:08: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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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通星球石墨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南通星球石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
法人治理,改善公司董事会结构,保护中小股东及利益相关者的利益,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南通星球石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
定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其
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
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是指全部由公司独立董事参加,为
履行独立董事职责专门召开的会议。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本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义务,应当按照法
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证
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
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第二章    职责权限
  第四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讨论审议,并经全体独立
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被收购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独立董事行使以下特别职权前应当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
议,并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第六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公司其他事项。
                第三章   议事规则
  第七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根据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召开。半数以上独立董
事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第八条   原则上应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独立董事。如情况紧急需要
尽快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会议通知不受前述时限的约束,但召集人应当在
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九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
集和主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
推举一名代表主持。
  第十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者投票表决。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独立董事能够充分沟
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由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出席或者委托出席
方可举行。如有需要,公司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会议议案涉及的相关
人员可以列席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但列席人员对会议议案没有表决权。
  第十二条 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
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
出席。独立董事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当提交授权
委托书。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
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
  第十三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表
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者投票表决。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
同意方为通过。
  第十四条 独立董事应在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中发表独立意见,意见类型包括
同意意见、保留意见、反对意见和无法发表意见。所发表的意见应当明确、清楚。
对重大事项提出保留意见、反对意见或者无法发表意见的,相关独立董事应当明
确说明理由、无法发表意见的障碍。
  第十五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
议记录中载明,独立董事应对会议记录签字确认。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独立董事亲自出席和受托出席的情况;
  (三)会议议程;
  (四)独立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同意、反对或者弃
权的票数)。
  (六)与会独立董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独立董事应当制作工作记录,详细记录履行职责的情况。独立董
事履行职责过程中获取的资料、相关会议记录、与公司及中介机构工作人员的通
讯记录等,构成工作记录的组成部分。对于工作记录中的重要内容,独立董事可
以要求董事会秘书等相关人员签字确认,公司及相关人员应当予以配合。
  独立董事工作记录及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的资料,应当至少保存十年。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召开提供便利和支持。
  第十八条 出席会议的独立董事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
露有关信息。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订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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