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球石墨: 南通星球石墨股份有限公司舆情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9-30 00:0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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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通星球石墨股份有限公司
            舆情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南通星球石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应对
舆情的能力,建立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置机制,及时、妥善处理舆情对公司股价、
商业信誉及正常经营活动造成的影响,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上市公
司监管指引第 10 号——市值管理》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
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舆情包括:
  (一) 报刊、电视、网络等媒体对公司进行的负面报道;
  (二) 社会上存在的已经或将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传言或信息;
  (三) 可能或已经影响社会公众投资者投资取向,造成股价异常波动的信
息;
  (四) 其他涉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且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
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信息。
  第三条   本制度舆情类型包括:
  (一) 重大舆情:传播范围较广,严重影响公司公众形象或正常经营活动,
使公司已经或可能遭受损失,已经或可能造成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变
动的舆情;
  (二) 一般舆情:除重大舆情外的其他舆情。
         第二章 舆情管理的组织体系及其工作职责
  第四条   公司应对舆情实行统一领导、统一组织、快速反应、协同应对。
  第五条   董事长作为公司舆情管理工作第一责任人,负责领导舆情处理工
作,必要时可成立舆情管理小组,由董事长担任组长,董事会秘书担任副组长,
成员由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六条   董事长或舆情管理小组统一领导公司应对舆情的处理工作,就相
关工作做出决策和部署,根据需要研究决定公司对外发布信息,主要工作职责包
括:
  (一) 决定启动和终止舆情处理工作的相关事宜;
  (二) 拟定舆情信息的处理方案;
  (三) 协调和组织舆情处理过程中对外宣传报道工作;
  (四) 负责做好向证券监管机构、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信息上报和沟通工作;
  (五) 舆情处理过程中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牵头舆情信息的采集和管理工作,由相关部门
配合,及时收集、分析、核实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舆情,跟踪公司股票及其衍生
品种交易价格变动情况,研判和评估风险,并将舆情的信息和处理情况及时向董
事会秘书汇报,并根据管理要求及时上报监管部门。
  第八条   公司相关部门及子公司作为舆情管理的配合方,主要应履行以下
职责:
  (一) 配合开展舆情信息采集相关工作;
  (二) 及时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通报生产经营、合规审查及审计过程中发
现的舆情情况;
  (三) 其他与舆情管理相关的响应、配合、执行工作。
  第九条   公司相关部门及子公司报告舆情信息应当及时、客观、真实,不
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
          第三章 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及措施
  第十条   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
  (一) 快速反应。公司应保持对舆情信息的敏感度,舆情发生时,及时研
究、客观评估、统一部署,高效制定应对方案。
  (二) 真诚沟通。面对舆情工作,公司应以客观事实为准绳,秉持真诚开
放的态度,积极组织、有效协调对外宣传工作,在不违反信息披露规定的要求下,
真诚、及时回应媒体等的疑问,避免在信息不透明的情况下引发不必要的猜测和
谣传。
  (三) 主动承担。公司在处理舆情的过程中,应表现出积极面对、主动承
担的态度,及时核查、主动沟通、化解矛盾、低调处理,积极配合做好处置工作。
  (四) 系统运作。公司在舆情应对的过程中,应有系统运作的意识,积极
借势用力,努力化险为夷,维护和传播良好社会形象。
  第十一条 舆情信息的报告流程:
  (一) 知悉各类舆情信息并做出快速反应
  公司相关职能部门及子公司在知悉舆情信息后应立即汇总整理并将有关情
况汇总至董事会办公室,董事会办公室核实信息后第一时间报告董事会秘书。
  (二) 上报公司领导及监管部门
为重大舆情,应及时向董事长或舆情管理小组报告;
一时间作出应急反应;
  第十二条 一般舆情的处置:一般舆情由董事会秘书根据舆情的具体情况灵
活处置。
  第十三条 重大舆情的处置:发生重大舆情,必要时可成立舆情管理小组,
视情况召集舆情管理小组会议,就应对重大舆情做出决策和部署。董事会办公室
及相关部门同步开展实时监控,密切关注舆情变化,积极控制传播范围,正面引
导舆情发展。具体措施包括:
  (一) 迅速调查、核实、了解真实情况;
  (二) 及时与信息源(如刊发媒体)沟通情况,防止事态进一步发酵;
  (三) 加强与投资者沟通,做好投资者的咨询、来访及调查工作,保证各
类沟通渠道畅通,做好疏导化解工作,减少误读误判,防止舆情负面影响扩散;
  (四) 及时向证券监管机构、上海证券交易所汇报、沟通,按照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公司内部制度的要求,必要时以公开信息披露的方式对舆情进行澄
清、解释;
  (五) 对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的相关人员或机构,必要
时可采取发送《律师函》、诉讼等措施制止侵权行为,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
权益。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四条 公司相关部门及知情人员对前述舆情负有保密义务,在依法披露
前,不得私自对外公开或泄露,不得利用该类信息进行内幕交易。如有违反保密
义务的行为,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有权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当事人相应处分,
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公司信息知情人或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应遵守保密义
务,如擅自披露或泄露公司信息,致使公司遭受媒体质疑,损害公司商业信誉,
并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变动,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将根据具体情
形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相关外部机构或个人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对
公司公众形象造成恶劣影响或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形追究其法
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订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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