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星球石墨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南通星球石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及
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南通星球石墨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两名。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董事长、过半数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
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成员中的独立董事担任,
由提名委员会选举推荐,并报董事会任命,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任
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但独立董事成员连续任职不得超过六年。期间如有成员
因辞职或者其他原因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其不再担任董事之时自动辞去提
名委员会职务。
提名委员会成员辞任导致提名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在新成员就任
前,原成员仍应当继续履行职责。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
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
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
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
形成决议后提交董事会。
第十条 董事、高管人员的选聘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搜
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
形成书面材料;
(四)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
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五)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
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六)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召开,并于会议召开前三日通知全
体成员,会议由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主任委员不能或者拒绝履行职责时,
由过半数的提名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成员主持。
第十二条 主任委员有权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需要,不定期召集提名委员会
临时会议。
主任委员不定期召集的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
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应当亲自出席提名委员会会议,并对审议事项发
表明确意见。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成员代为出席。授权
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
者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委托委员的权利。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须由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提名委员
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票:提名委员会作出决议,必须提名委员会成员过半
数通过。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者书面投票表决。在保证
全体参会成员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
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可根据需要,邀请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
他有关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七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
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
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应当按照规定制作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应当真实、准
确、完整,充分反映与会人员对所审议事项发表的意见。出席会议的提名委员会
成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妥善保存,保存期限为至少十年。
第二十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
事会。
第二十一条 参加会议的成员及列席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
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细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订时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