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球石墨: 南通星球石墨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2025-2027年)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9-30 00:07: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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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通星球石墨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2025-2027 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相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以及《南通星球石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为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南通星球石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利润分配决策和监督机制,强化回报股东的意识,增强公司利润分配的透明度,
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在充分考虑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及未来发展
需要的基础上,公司制定了《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2025-2027 年)》(以
下简称“本规划”)。
  一、制定本规划的基本原则
  本规划的制定应在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等有关利润分配规定的基础上,本着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同时兼顾公
司资金需求以及可持续发展的原则,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制定本规划的主要考虑因素
  公司将着眼于长远和可持续发展,综合考虑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和战略发展目
标、股东要求和意愿、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的基础上,特别是在
充分考虑和听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要求和意愿的基础上,对利润分配作出制
度性安排,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合理性、连续性和稳定性,并保证公司长久、持
续、健康的经营能力。
  三、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2025-2027 年)
  (一)利润分配原则
  公司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
司长远利益和可持续发展,保持利润分配政策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利润分配形式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其他合法的方式分配利
润,但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公司优
先采取现金方式分配利润。公司可根据公司的盈利规模、现金流状况、发展阶段
及资金需求等情况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三)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
     在满足下列条件时,公司可以进行现金分红:
税后利润)及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值,且现金流充裕,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
司的后续持续经营;
     上述重大投资计划或者重大资金支出计划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
外投资、收购资产、购买设备或者战略性资源储备等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若未全部满足上述条件,但公司认为有必要时,也可进行现金分红。
     (四)现金分红的具体比例
     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公司每年以现金形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
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百分之十,且公司任意三个连续会计年度内以现金方式
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该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
     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
债务偿还能力、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和投资者回报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
提出差异化现金分红政策: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当达到百分之八十;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当达到百分之四十;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当达到百分之二十;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成长期规定处
理。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为现金股利除以现金股利与股票股利
之和。
  (五)股票股利发放条件
  公司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考虑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
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公司经营情况良好,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本规模与公司
规模不匹配、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在满足上述现金分
红的条件下,公司可采取股票股利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四、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金需求计划,在充分考虑股东的利益的基础上,制定合理的利润分配方案。在制
定具体方案时,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
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利润分配方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
能提交股东会审议。
权发表独立意见。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的意见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
事会决议中记载独立董事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披露。
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
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红,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五、未来分红回报规划的制订周期和调整机制
划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配政策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劵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议案由董事会拟定,审计委员会应当发表意见,经董事会
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决定,股东会审议时应提供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表决,
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六、附则
 本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执行。
 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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