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龙股份: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9-30 00:0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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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宁波天龙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宁波天龙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离职相关事宜,确保公司治理结构的稳定性和连续性,维护公司及股
东的合法权益,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宁波天龙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任期届满、
辞职、退休、被解除职务或其他原因离职的情形。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法合规原则: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公司章程的要
求;
     (二)公开透明原则:及时、准确、完整地披露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
相关信息;
     (三)平稳过渡原则:确保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和治理结构的稳定性;
     (四)保护股东权益原则: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离职情形与程序
     第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辞职,董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辞职应当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辞职报告中应说明辞职原因,董事辞任的,
自公司收到通知之日辞任生效。高级管理人员辞任的,自董事会收到辞职报告时
生效,公司将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披露有关情况。
  第五条 除相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如存在下列情形,在改选出的董事
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继续
履行董事职责:
  (一)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任导致董事会成员
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二)审计委员会成员辞任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
欠缺担任召集人的会计专业人士。
  (三)职工代表辞任导致职工代表董事人数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
司章程的规定。
  (四)独立董事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
例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第六条 董事提出辞职的,公司应当在 60 日内完成补选,确保董事会及其
专门委员会构成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七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其与公司之间的劳动
合同规定。
  第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依
法解除其职务: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
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
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
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等,期限未满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者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九条 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董事会可以决
议解任高级管理人员,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
             第三章移交手续与未结事项处理
  第十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于正式离职 3 日内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
续,完成工作交接,包括但不限于未完结事项的说明及处理建议、分管业务文件、
财务资料、以及其他物品等的移交,由公司人力资源部等相关部门存档备查。
  第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作出的公开承诺,无论其离职原
因如何,均应继续履行。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时尚未履行完毕公开承诺,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离职前提交书面说明,明确未履行完毕承诺的具体
事项、预计完成时间及后续履行计划,公司在必要时采取相应措施督促离职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履行承诺。
              第四章 离职后的责任及义务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
及其变动情况。
  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
数的 25%;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
则对公司股份的转让限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离职后及时委托公司通过证券交易所网站申报
其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职时间等个人信息。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不得利用原职务影响干扰公司
正常经营,或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股东承担
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离职
后仍然有效,直到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因
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职而免除或者终止。
  第十四条 任职尚未结束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因其擅自离职而致使公
司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五条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违反《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本制度的相关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有权要求其
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涉及违法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经合法程序修
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执行,及时修订本制度,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十八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执行,修改时亦同。
                         宁波天龙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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