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龙股份: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2025年9月修订)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9-30 00:0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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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宁波天龙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宁波天龙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水平,
规范公司董事会秘书的选任、履职培训和考核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等法律法
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并根据《宁波天龙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规定,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司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与上海证券交易所之间的指定联络人,可以以
公司名义办理信息披露、公司治理、股权管理等其相关职责范围内的事务。
  第三条 公司设立证券部,由董事会秘书分管处理公司规范运作、公司治理、
信息披露、投资者关系管理等事务。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的聘任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三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
书。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由董事长提名,由董事会聘任
或解聘,对董事会负责。
  第六条 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 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质;
  (二) 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等专业知识;
  (三) 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四) 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培训合格证书。
 第七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公司法》及《上市规则》规定的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的情形;
 (二)最近三年曾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行政处罚;
 (三)最近三年曾受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公司拟召开董事会会议聘任董事会秘书后,应当及时公告并向上海
证券交易所提交以下材料:
 (一) 董事会推荐书,包括被董事会秘书符合《上市规则》规定的董事会
秘书任职资格的说明、现任职务和工作表现、个人品德等内容;
 (二) 董事会秘书的个人简历和学历证明复印件;
 (三) 董事会秘书聘任书或者相关董事会决议;
 (四) 董事会秘书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移动电话、传真、通信地
址及专用电子邮箱地址等。
 第九条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充足的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相关事实发生之
日起一个月内将其解聘:
 (一) 本细则第七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二) 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三) 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给公司、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四)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上市规则》、
《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规定和《公司章程》等,给公司、投资者造
成重大损失。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时,公司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说明
原因并公告。
  董事会秘书有权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职有关的情况,向上海证券交易
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指定一名董事或
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的人选。
  公司董事会未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之前,由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
书职责。
  第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空缺时间超过三个月的,董事长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
职责,并在代行后的 6 个月内完成董事会秘书的聘任工作。
             第三章 董事会秘书的履职
  第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对上市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履行如下职责:
  (一) 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定公司信
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二) 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投资者及实际控
制人、中介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三) 筹备组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会议,参加股东会会议、董事会会议
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
  (四) 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泄露时,立即向
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
  (五) 关注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公司等相关主体及时回复
上海证券交易所问询;
  (六) 组织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就相关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
关规定进行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
  (七) 督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
和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出
或者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向上海证券交易
所报告;
  (八) 负责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变动管理事务;
  (九) 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公司董事、财务
负责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作。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
参加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查阅涉及信息披露的所有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
部门和人员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受到不当妨碍或者严重阻挠时,可以直接向
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聘请证券事务代表,协助公司董事会秘书履行职
责。
  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或董事会秘书授权时,证券事务代表应当代为履行
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所负有的责任。
  证券事务代表的任职条件参照本细则第七条执行。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
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冲突的,均以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八条 本细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宁波天龙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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