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龙股份: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5年9月修订)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9-30 00:03: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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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宁波天龙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宁波天龙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结
构,规范公司投资者关系工作,加强公司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
之间的沟通,加深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促进公司和投资者之间长期、稳定的
良好关系,提升公司的诚信度、核心竞争能力和持续发展能力,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
和股东利益最大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投
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
《宁波天龙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
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是指公司与公司的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之间的关系。投资者
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
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
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
活动。
  第三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公司章程》及上海证券
交易所有关业务规则的规定。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
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
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
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
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
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和方式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六条 公司应当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通过公
司官网、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电子邮箱、投资者教育基地等渠道,利用中国
投资者网和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的网络基础设施平台,采取股东会、
投资者说明会、路演、分析师会议、接待来访、座谈交流等方式,与投资者进行沟
通交流。沟通交流的方式应当方便投资者参与,公司应当及时发现并清除影响沟通
交流的障碍性条件。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机构
  第七条 董事长是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第一责任人,主持参加公司重大投资
者关系活动,包括股东会、业绩发布会、新闻发布会、路演推介、重要境内外资本市
场会议和重要的财经媒体采访等。董事长不能出席的情况下,除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
另有规定外,由总经理或董事会秘书主持参加重大投资者关系活动。
  董事长出席年度股东会,并安排相关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主席,或其授权代表在
年度股东会上回答提问。
  第八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全面统筹、协调与安排,主要职
责包括:
  (一)负责组织、拟定、实施公司投资者关系计划;
  (二)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三)全面统筹、安排并参加公司重大投资者关系活动;
  (四)制定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评价及考核体系;
  (五)为公司重大决策提供参谋咨询;
  (六)向公司高级管理层介绍公司信息披露的进展情况及资本市场动态;
  (七)根据需要安排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人员进行法律法规、部门
规章、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以及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相关知识的培训或学习;
  (八)其他应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的事项。
  公司董事长及其他董事会成员、总经理及公司指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投资者
关系管理部门等应当在接待投资者、证券分析师或接受媒体访问前,从信息披露的角
度征询董事会秘书的意见。
  第九条 证券部是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是公司董事会
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办事机构,是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职能部门。
     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是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基本桥梁,是公司搜集与整理公开披
露信息的综合性平台,是公司公开披露信息的唯一提供者,是公司组织投资者活动、
接待投资者的唯一部门。
     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在董事会秘书的领导下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其主要职
责有:
 (一)分析研究。统计分析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的数量、构成及变动情况;持续
关注投资者及媒体的意见、建议和报道等各类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及管理
层。
 (二)沟通与联络。整合投资者所需信息并予以发布;举办分析师说明会等会议
及路演活动,接受分析师、投资者和媒体的咨询;接待投资者来访,与机构投资者及
中小投资者保持经常联络,提高投资者对公司的参与度。
 (三)公共关系。建立并维护与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媒体以及其他公司和相
关机构之间良好的公共关系;在涉讼、重大重组、关键人员的变动、股票交易异动以
及经营环境重大变动等重大事项发生后配合公司相关部门提出并实施有效处理方案,
积极维护公司的公共形象。
 (四)媒体合作。跟踪媒体有关公司情况的信息发布,并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汇报,
加强与财经媒体的合作关系,引导媒体对公司的报道。
 (五)网络信息平台建设。关注公司网站互动服务的投资者提问,并在遵守公开
信息披露要求的前提下,及时予以回复。
 (六)危机处理。在公司发生诉讼、仲裁、重大重组、关键人员的变动、盈利大
幅度波动、股票交易异动、自然灾害等危机发生后迅速提出有效的处理方案。
 (七)投资者关系活动档案的建立、健全、保管等工作,档案文件内容至少记载
投资者关系活动的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内容及相关建议、意见等。
 (八)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工作。
     第十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工作人员要热情、耐心、公平对待每一位投资者,
并努力提高素质和技能:
  (一) 了解公司发展战略、管理、市场营销、财务、人事状况以及公司所处行
业的基本情况,准确把握与投资者交流时的信息披露尺度;
  (二) 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和信息披露相关法规;
  (三) 具有较好的与投资者沟通的技能,有较强的协调能力;
  (四) 诚实守信,有良好的执业操守,不利用工作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求私利,
不泄漏公司商业秘密和尚未公开披露的股价敏感信息;
  (五)有较强的写作能力,能够撰写年报、半年报、季报以及各种信息披露稿件;
  (六)准确掌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及程序。
  第十一条 在日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中,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的主要工作内容
包括:
  (一)汇集公司财务、业务、法律等相关信息,组织、协调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等的编制,根据公司证券上市地的法律、法规、上市规则的要求和公司信息披露、投
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规定,及时进行统一披露;
  (二)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有关制度,报董事会批准实施;
  (三)建立公司法律法规库,为领导决策提供支持;
  (四)组织公司职能部门,通过电话、电子邮件、传真、接待来访等形式回答投
资者的咨询,并调查研究公司与投资者关系状况;
  (五)定期或者在必要时,组织证券分析师和相关中介机构分析会、网络会议、
业绩路演、投资者见面会等活动,与投资者进行沟通;
  (六)在公司网站设立投资者关系管理专栏,同步披露公司公告、定期报告等公
开信息,方便投资者查询;
  (七)设立投资者关系热线,由专人值守,以便投资者咨询;
  (八)与机构投资者、证券分析师及中小投资者保持联系,提高市场对公司的关
注度;
  (九)加强与媒体的合作,跟踪并引导媒体的报道,安排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主
要人员的采访、报道;
  (十)与监管部门、行业协会、交易所等保持良好的合作、交流和沟通,安排公
司代表出席有关会议,维护公司形象,形成良好的沟通关系;
  (十一)处理有关投资者及其他证券事务的诉讼;
  (十二)知悉并参与公司可能引致信息披露义务的重大事项,如重组、兼并、收
购、重大合同或协议,并提供参考意见;
  (十三)建立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按月对公司投资者变化情况进行汇总,对投
资者持股出现的异常情况及时上报公司董事会,并按《上市规则》有关规定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
  (十四)按月汇总投资者咨询情况,对投资者关注的共同性问题及时上报公司董
事会,以便公司进行分析和研究,进一步加强公司管理,实现公司价值的最大化,最
大程度地保护投资者的利益。
  第十二条 公司的其他各部门应为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提供数据信息。
  财务部负责定期提供信息披露和对外报送文件的财务相关信息。
  公司其他各部门应根据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的工作需要提供必要的支持,包括资
料搜集与整理。
  第十三条 公司的各部门、纳入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有义务协助投资者
关系管理部门实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根据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的工作需要提供必
要的支持,包括资料搜集与整理,并应对所提供资料的内容负责,保证真实、准确、
完整、及时。
  第十四条 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不得在投资者关系
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五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和工作程序
  第十五条 公司与投资者的沟通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式:
  (一)   公告,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及通函(如适用);
  (二)   股东会;
  (三)   公司网站;
  (四)   电话咨询;
  (五)   媒体采访和报道;
  (六)   邮寄资料;
  (七)   实地考察和现场参观;
  (八)   广告和其他宣传资料;
  (九)   路演、分析师会议、主题推介等;
  (十)   走访投资者。
  第十六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不
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的
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违法
违规行为。
  第十七条 对投资者的接待程序:
  对于以电话、信函、传真、网站等形式提出问题的投资者,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
应首先确定其来访意图。对于咨询公司投资信息的投资者,如果该等问题所涉及的信
息为公开披露信息,应及时予以准确、完整的回答;如果该等问题所涉及的信息为非
公开披露信息,应委婉谢绝并告之理由。对于投资者非常关心的重大问题应及时向董
事会秘书报告。
  对于实地拜访的投资者,按照如下程序接待:来访信息→了解确认来访意图和人
员→安排接待方式和接待人员→接待准备和接待登记→接待、洽谈、回复等→投资者
关系管理部门备案。对于重要的接待,应作接待记录、录音或录像。
  第十八条 投资者接待工作由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统一协调,公司有关部门、单
位应为接待投资者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十九条 公司可安排投资者、分析师等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
  按照对等原则和重要性原则,安排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会见投资者。到现场考察,
需报请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批准,并确定考察计划和陪同人员,被考察单位应积极配合。
  第二十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以已公开披露信息作为交流内容。
  投资者关系活动中涉及或者可能涉及股价敏感事项、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或者
可以推测出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提问的,公司应当告知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并
就信息披露规则进行必要的解释说明。
  公司不得以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的交流代替信息披露。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
活动中不慎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依法依规发布公告,并采取其他
必要措施。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应当充分考虑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为股东特
别是中小股东参加股东会以及发言、提问提供便利,为投资者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股东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可以在官方网站设立投资者关系管理专栏,用于发布和更新投
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相关信息。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公布公司网址和咨询电话号码。当网址或者
咨询电话号码发生变更后,公司应当及时进行公告。
  公司应当保证咨询电话、传真和电子信箱等对外联系渠道畅通,确保咨询电话在
工作时间有专人接听,并通过有效形式向投资者答复和反馈相关信息。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及时召开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分红
情况、存在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帮助投资者了解公司情况。
  第二十五条 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
所的规定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投资者
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一般情况下董事
长或者总经理应当出席投资者说明会,不能出席的应当公开说明原因。
  第二十六条 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召
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披
露重大事件;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五)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按照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相关要求应当召开
年度报告业绩说明会的;
  (六)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当主动关注上证 e 互动平台收集的信息以及其他媒体关于
本公司的报道,充分重视并依法履行有关本公司的媒体报道信息引发或者可能引发的
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当建立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记载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
时间、地点、交流内容、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如有)
等情况。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应当按照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进行分类,将相关记录、现
场录音、演示文稿、活动中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保存期
限不得少于 3 年。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本制度生效后颁布、修改的法律、法规或《公
司章程》的规定相冲突的,以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宁波天龙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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