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马游乐: 关联交易决策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9-29 23:0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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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金马游乐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金马游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关联交
易,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保证公司关联交易决策行为的公允性,
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在本制度中,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
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
  公司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第三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一)直接或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由前述法人或其他组织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之
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由本制度第四条所列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者由关联自
然人担任董事(不含同为双方的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公司控
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四)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五)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
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四条   公司的关联自然人是指:
  (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公司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三)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
人员;
  (四)本条第(一)至(三)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
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
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
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
应当将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关联人情况及时告知公司。
  第五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自然人,视同为公司的关联人:
  (一)根据与公司或其关联人签署的协议或者作出的安排,在协议或者安排
生效后,或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将具有本制度第三条或者第四条规定的情形之一;
  (二)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本制度第三条或者第四条规定的情形之一。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关联交易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
除外);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
  (四)提供担保(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债务重组;
  (九)签订许可协议;
  (十)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十二)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十三)销售产品、商品;
  (十四)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十五)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十六)关联双方共同投资;
  (十七)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第七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诚实信用的原则;
  (二)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三)关联方如享有公司股东会表决权,应当回避;
  (四)与关联方有任何利害关系的董事,在董事会就该事项进行表决时,应
当回避;
  (五)董事会应当根据客观标准判断该关联交易是否对公司有利的原则。
             第二章   关联交易的报告
  第八条    对于公司已有的或计划中的关联交易事项,任何与关联方有利害关
系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均
应当尽快向董事会报告其利害关系的性质和程度,而不论在一般情况下,该关联
交易事项是否需要董事会的批准同意。
  第九条    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有利害关系的董事可以出席董事会会
议,就该关联交易的公允性及是否对公司有利发表意见,并就其他董事的质询作
出说明。
  第十条    股东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与该交易事项有关联关系的股东(包
括股东代理人)可以出席股东会,依照大会程序向到会股东阐明其观点,并就其
他股东的质询作出说明。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由公司
做好登记管理工作。
               第三章 回避制度
  第十二条    关联人与公司签署涉及关联交易的协议,应当遵守如下规定:
  (一)任何个人只能代表一方签署协议;
  (二)关联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预公司的决定。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也不
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
  前款所称关联董事包括下列董事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
  (一)交易对方;
  (二)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直接或者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或者
其他组织、该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任职;
  (三)拥有交易对方的直接或者间接控制权的;
  (四)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具体范
围参见本制度第四条第(四)项的规定);
  (五)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
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具体范围参见本制度第四条第(四)项的规定);
  (六)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认定的因其他原因使其独立的商业
判断可能受到影响的人士。
  第十四条   在董事回避表决的情况下,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非关联董事
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
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公司应当将该关联交易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十五条   公司股东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并且
不得代理其他股东行使表决权。
  前款所称关联股东包括下列股东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股东:
  (一)交易对方;
  (二)拥有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权的;
  (三)被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
  (四)与交易对方受同一法人或者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
  (五)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具体范
围参见本制度第四条第(四)项的规定);
  (六)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直接或者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单位
或者该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法人单位任职的(适用于股东为自然人的情
形);
  (七)因与交易对方或者其关联人存在尚未履行完毕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其
他协议而使其表决权受到限制或者影响的;
  (八)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
或者自然人。
            第四章 关联交易的决策权限
  第十六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
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履行董事会审议程序并及时
披露:
  (一)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 30 万元的交易;
  (二)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3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交易。
  第十七条   公司与关联人达成的交易(提供担保除外)金额超过3,000万元,
并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5%以上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并
参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7.1.10条的规定披露评估或者审
计报告。
  前款规定的审计报告和评估报告应当由符合《证券法》规定的证券服务机构
出具。
  第十八条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披露,
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第十九条   除应由股东会审议的关联交易事项,其他关联交易事项由董事会
决定。
  第二十条   公司与关联人进行日常关联交易时,按照下列规定披露和履行审
议程序:
  (一)公司可以按类别合理预计日常关联交易年度金额,履行审议程序并披
露;实际执行超出预计金额,应当根据超出金额重新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和披露义
务;
  (二)上市公司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应当分类汇总披露日常关联交易;
  (三)上市公司与关联人签订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期限超过三年的,应当每
三年重新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
  日常关联交易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交易价格、定价原则和依据、交易总量或者
其确定方法、付款方式等主要条款。
  第二十一条    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以下关联交易,按照累计计算的
原则适用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的规定:
  (一)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
  (二)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与同一交易标的相关的交易。
  上述同一关联人包括与该关联人受同一主体控制或者相互存在股权控制关
系的其他关联人。
  已经履行决策程序的交易事项,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二十二条    公司不得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控股子公司等关联人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但向关联参股公司(不包括由公司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主体)提供财务资助,且该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按出
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财务资助的情形除外。
  已经履行决策程序的交易事项,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二十三条    公司与关联人进行的下述交易,可以豁免按照第十七条的规定
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公司参与面向不特定对象的公开招标、公开拍卖的(不含邀标等受限
方式),但招标、拍卖等难以形成公允价格的除外;
  (二)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
  (三)关联交易定价为国家规定的;
  (四)关联人向公司提供资金,利率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市场报
价利率,且公司无相应担保;
  (五)公司按与非关联人同等交易条件,向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产品和
服务的。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下列交易,可以免予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
履行相关义务:
  (一)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企
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二)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
或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三)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报酬。
  (四)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所称“超过”不含本数,
                       “以上”
                          “以下”含本数。除非
特别说明,本制度中货币单位均指人民币。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自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广东金马游乐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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