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金马游乐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明确广东金马游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秘
书的职责权限,规范董事会秘书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
简称“《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
板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
(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广
东金马游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
工作细则。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一名。董事会秘书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对公
司和董事会负责。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与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
之间的指定联络人。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创业板上市规则》
《规范运作
指引》及《公司章程》等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有关规定,适用于董事会秘书。
第二章 任职资格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专业知识,
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并取得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根据《公司法》等法律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不得担任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的情形;
(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
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三)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
期限尚未届满;
(四)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五)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六)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的情
形。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由公司董事、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或者公司章程
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担任。
拟聘任的董事会秘书除应符合前述规定的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要求外,提名
人和候选人还应在其被提名时说明候选人是否熟悉履职相关的法律法规、是否具
备与岗位要求相适应的职业操守、是否具备相应的专业胜任能力与从业经验。
董事兼任董事会秘书的,如某一行为需由董事、董事会秘书分别作出时,则
该兼任董事及董事会秘书的人不得以双重身份作出。
第三章 职责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及
本细则的有关规定,承担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相应的法律责任,对公司负有忠实
和勤勉义务。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订公司信息
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二)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和股东资料管理工作,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
机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三)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会议,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及高级
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确认;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出现泄露时,及时
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五)关注公共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董事会及时回复证券交
易所的所有问询;
(六)组织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相关法律法规的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
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权利和义务;
(七)督促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证券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创业板上市规则》
《规范运作指引》及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切
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作出或者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
应当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地向交易所报告;
(八)《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 对于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董事会秘书应予配合。
第九条 董事会秘书应积极配合,为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协助,如介绍情况、
提供材料等。
第十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及公司有关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作。董事长应当保证董事会秘
书的知情权,为其履行职责创造良好的工作条件,不得以任何形式阻挠其依法行
使职权。
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参加涉及信息披露
的有关会议,查阅涉及信息披露的所有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提
供相关资料和信息。公司作出重大决定之前,可以从信息披露角度征询董事会秘
书的意见。
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受到不当妨碍和严重阻挠时,可以向交易所报
告。
第四章 任免程序
第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任期三年,
可连选连任。
第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在董事会通过其任命后一个月内,应当按照深圳证券
交易所有关规定在律师见证下签署《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并报送深圳
证券交易所和公司董事会。声明与承诺事项发生重大变化(持有本公司的股票情
况除外)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在五个交易日内更新并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和公司
董事会。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在董事
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证券事务代表行使其权利并履行其职责,在此期间,并
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所负有的责任。证券事务代表在受聘
前,应当取得交易所认可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正式聘任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后,董事会秘书、
证券事务代表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住宅电话、移动电话、传真、通信地
址及专用电子邮件信箱地址等应向董事会备案。
上述有关通讯方式的资料发生变更时,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提交变更后的资料
并酌情披露。
第十五条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有充分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董事
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时,公司应当向交易所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
董事会秘书有权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职有关的情况,向交易所提交个
人陈述报告。
第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在一
个月内解聘董事会秘书:
(一)出现本细则第四条所规定情形之一;
(二)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三)在履行职务时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重大损失;
(四)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证券交易所其他规定和《公司
章程》,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重大损失。
第十七条 公司在聘任董事会秘书时,应当与其签订保密协议,要求董事会
秘书承诺在任职期间以及离任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有关信息披露为止,但涉
及公司违法违规行为的信息除外。
董事会秘书离任前,应当接受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离任审查,在审计委员
会的监督下移交有关档案文件、正在办理或待办理事项。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在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三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董
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指定一名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
职责并公告,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人选。
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超过三个月的,董事长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并在
代行后的六个月内完成董事会秘书的聘任工作。
第五章 考核与奖惩
第十九条 董事会决定董事会秘书的报酬和奖惩事项,董事会秘书的工作由
董事会进行考核。
第二十条 董事会秘书违反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交易所相关规定或《公
司章程》,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法律、法规、规章、有关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执行。本细则如与法律、法规、规章、有关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相抵触,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有关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广东金马游乐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九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