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金马游乐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广东金马游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息管
理行为,做好公司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公平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
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广东金马游乐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等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的适用范围:公司各部门、各机构、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包
括公司直接或间接控股50%以上的子公司和其他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的子公司)及
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是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董事会办公室是董事会的常设综
合办事机构。董事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
查,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报送。董事长为公司内幕
信息保密管理工作的主要负责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入
档和报送事宜。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
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经董事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具体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的
监管、信息披露和日常管理工作。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做好内幕信息保密
工作。公司审计委员会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四条 内幕信息的日常管理工作,包括:内幕信息流转、登记、披露、归档
及向监管部门报备。当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代行董事会秘
书的此项职责。公司有关部门对以上事项应予以积极配合。
第五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在内幕信息依
法披露前,不得以任何形式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
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第六条 未经董事会批准或授权,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
传送有关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软(磁)盘、
录音(像)带及光盘等涉及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内容的资料,须经董事会秘书审核
同意(并视重要程度呈报董事会审核),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七条 公司下属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
的参股公司均应遵守本制度的各项规定,下属各部门与分公司的负责人、控股子公
司与公司能够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董事长/执行董事为相应机构的内幕信息
保密管理工作的主要责任人。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范围
第八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相关规定,涉及公司的经营、
财务或者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尚未公
开是指公司尚未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指定、公司
选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刊物或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上正式公开披露。
第九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
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
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
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或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
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
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
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
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十三)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十四)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十五)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
(十六)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十七)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十八)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十九)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可以接触、获取内幕信息的公司内
部和外部相关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及其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内部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等环节的人员;由
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
股东、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
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五)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六)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
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七)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备案和报备
第十一条 公司应如实、完整记录内幕信息在公开前的报告、传递、编制、审
核、披露等各环节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以及知情人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等相
关档案,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档案的完备性、真实性和准确性,供公司自查和
相关监管机构查询。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十
年。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
确认意见。
第十二条 公司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应当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
案,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
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
内容等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进行确认。公司应当在内幕信息首次依法公开披
露后五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备。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包括但不限于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姓名、国籍、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股东代码、联系手机、通讯地址、所属单位、与公司关系、职务、关系
人、关系类型、知情日期、知情地点、知情方式、知情阶段、知情内容、登记人信
息、登记时间等信息。
知情时间是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或者应当知悉内幕信息的第一时间。知情方
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知情阶段包括商议筹
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第十三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事
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
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接受委托从事证券服务业务,
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本机构内幕
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
价格有重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上述主体应当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公司,但完整的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知情
人档案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要求进行填写。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
记,并做好上条第一款至第三款涉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第十五条 政府行政部门管理人员接触到公司内幕信息的,应当按照行政管理
部门的要求做好登记工作。
第十六条 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
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
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
的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按照一事
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
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十七条 公司筹划或者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
分拆上市、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或者披露其他可能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
响的事项时,应当做好内幕信息管理工作,视情况分阶段披露提示性公告,并制作
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记录筹划及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节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及决
策人员名单、筹划及决策方式等内容,并督促参与筹划及决策重大事项涉及的相关
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字确认。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等相关主体应当配合
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自记录(含
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十年。
第十八条 公司在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同时应出具书面承诺,保证所填
报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并向全部
内幕信息知情人通报了相关法律法规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相关规定。董事长及董事
会秘书应在书面承诺上签字确认。
第十九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和
报备工作,及时向公司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董事会秘书
有权要求内幕信息知情人提供或补充其他有关信息。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应配合董事
会秘书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备案和报备等工作。
第二十条 内幕信息登记备案流程:
(一) 当内幕信息发生时,知晓该信息的知情人应第一时间告知公司董事会办
公室。董事会办公室应及时告知相关知情人的各项保密事项和责任,并依据各项法
规制度控制内幕信息传递和知情范围;
(二) 董事会办公室应第一时间组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填写《内幕信息知情
人登记表》,并及时对内幕信息加以核实,以确保《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所填写
的内容真实性、准确性;
(三) 董事会办公室核实无误后提交董事会秘书审核,必要时应当提交董事长
审核,根据相关规定需要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广东证监局进行报备的,按规定进行
报备。
(四)行政管理部门人员接触到公司内幕信息的,应当做好登记工作。公司在
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
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
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除上述情况外,
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
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四章 内幕信息保密管理和责任追究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采取必要的措
施,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第二十二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晓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在内
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报道、报送,不得利用内幕信
息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不得利
用内幕信息为本人、亲属或他人谋利。
第二十三条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在讨论涉及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
重大影响的事项时,应将信息知情范围控制到最小。如果该事项已在市场上流传并
使公司股票价格产生异动时,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应立即告知公司董事会秘
书,以便公司及时予以澄清,或者直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广东证监局报告。
第二十四条 公司向大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员须提供未
公开信息的,应在提供之前经董事会秘书备案,并确认已经与其签署保密协议或者
取得其对相关信息保密的承诺,并及时进行相关登记。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审议和表决非公开信息议案时,应认真履行职责,关联
方董事应回避表决。对大股东、实际控制人没有合理理由要求公司提供未公开信息
的,公司董事会应予以拒绝。
第二十六条 非内幕人员应自觉做到不打听内幕信息。非内幕人员自知悉内幕
信息后即成为内幕人员,受本制度约束。
第二十七条 内幕人员应将载有内幕信息的文件、软(磁)盘、光盘、录音(像)
带、会议记录、决议等资料妥善保管,不准借阅、复制,更不准交由他人携带、保
管。内幕人员应采取相应措施,保证电脑储存的有关内幕信息资料不被调阅、拷贝。
第二十八条 由于工作原因,经常从事有关内幕信息的证券、财务等岗位的相
关人员,在有利于内幕信息的保密和方便工作的前提下,应具备独立的办公场所和
专用办公设备。
第二十九条 内幕信息公告之前,财务、统计工作人员不得将公司月度、中期、
年度报表及有关数据向外界泄露和报送。在正式公告之前,前述内幕信息不得在公
司内部网站上或其他平台以任何形式进行传播。
第三十条 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的规定,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公
司证券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
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公司将进行核实并依据本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责
任追究,并及时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广东证监局。
第三十一条 为公司重大项目制作、出具证券发行保荐书、审计报告、资产评
估报告、法律意见书、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等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
务机构及其有关人员,参与公司重大项目的咨询、策划、论证等各环节的相关单位
及有关人员,违反本规定擅自泄露信息,公司视情节轻重,可以解除中介服务合同,
报送有关行业协会或管理部门处理,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具有追究其责任的权
利。
第三十二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
将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公司应当加强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教育培训,确保内幕信息知
情人员明确自身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督促有关人员严格履行信息保密职责,
坚决杜绝内幕交易。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
文件的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相关
规定相冲突时,按国家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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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五年九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