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绿生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主体不存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7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
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8 号——
重大资产重组》第三十条规定情形的说明
汇绿生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以发行股份及支付
现金的方式向彭开盛、谢吉平、陈照华、徐行国、顾军、刘鹏、同信生态环境科
技有限公司购买其合计持有的武汉钧恒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钧恒科技”)
下简称“本次交易”)。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7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
易监管》第十二条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8号——重大资
产重组》第三十条的规定,上市公司董事会就本次交易相关主体是否存在不得参
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说明如下:
公司董事会经审慎判断,本次交易涉及的《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7号——上
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六条规定的相关主体(即本次交
易相关主体),不存在因涉嫌本次交易相关的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立案侦查的
情形,且最近36个月内不存在因与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综上,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不存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7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和《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8号——重大资产重组》第三十条不得参与任何上
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形。
特此说明。
汇绿生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