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525 证券简称:红太阳 公告编号:2025-046
南京红太阳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特别提示
月 29 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披露了《关于
召开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2025 年 9 月 12 日,
公司董事会收到公司控股股东云南合奥产业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关
于提请增加南京红太阳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临
时提案的函》,提请将《关于<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
案)>及摘要的议案》《关于制定<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制定<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公司于 2025 年 9 月 13 日在《中
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披露了《关于公司 2025 年第
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暨股东大会补充通知的公告》。
二、会议召开的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5年9月29日下午3:00。
(2)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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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9月29日上午9:15-9:25,9:30-11:30和下午1:00-3: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
年9月29日上午9:15至下午3:00的任意时间。
议室。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会议的出席情况
决权股份 235,615,58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1,298,027,341 股
的 18.1518%。其中,参与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指除公司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
以外的其他股东)共 489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49,569,071 股,占公
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1,298,027,341 股的 3.8188%。具体如下:
(1)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7 人,代表有表
决权股份 186,443,71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1,298,027,341 股
的 14.3636%;
(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483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49,171,87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1,298,027,341 股的 3.7882%。
观韬(南京)律师事务所指派肖志强律师、陶丽霞律师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对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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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
并通过了《关于召开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和《关
于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暨股东大会补充通
知的公告》中已列明的所有提案,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43,772,678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88.3064%;反对 5,638,661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43,772,678 股,占出席会议的
中 小 投 资 者 所 持 有 的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88.3064% ; 反 对
数的 11.3754%;弃权 157,732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182%。
本提案涉及关联事项,公司关联股东回避表决。
案)>及摘要的议案》 。
总表决情况:同意 229,669,525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7.4764%;反对 5,730,026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43,623,013 股,占出席会议的
中 小 投 资 者 所 持 有 的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88.0045% ; 反 对
数的 11.5597%;弃权 216,032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358%。
本提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所有股东所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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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229,748,725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7.5100%;反对 5,718,926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43,702,213 股,占出席会议的
中 小 投 资 者 所 持 有 的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88.1643% ; 反 对
数的 11.5373%;弃权 147,932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984%。
本提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所有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管理办法>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229,738,843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7.5058%;反对 5,723,326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43,692,331 股,占出席会议的
中 小 投 资 者 所 持 有 的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88.1443% ; 反 对
数的 11.5462%;弃权 153,414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095%。
本提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所有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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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表决情况:同意 229,737,943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7.5054%;反对 5,722,526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43,691,431 股,占出席会议的
中 小 投 资 者 所 持 有 的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88.1425% ; 反 对
数的 11.5445%;弃权 155,114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129%。
本提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所有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北京观韬(南京)律师事务所指派肖志强律师、
陶丽霞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会议
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
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会议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及表
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特此公告。
南京红太阳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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