赛力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赛力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规范和加强内
部审计工作,充分发挥内部审计在公司加强风险管理、健全内部控制、改善经
营管理、提高经营效益中的监督保障作用,促进公司内部控制持续有效,维护
投资者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
定》、《中国内部审计准则》、《赛力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对公司经营管理、内部控制进行
独立、客观的审计评价、审计监督和咨询服务活动。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审人员”,是指在公司从事内部审计工作的人员,
包括公司内部审计部门专职内审人员以及从非审计部门抽调、短期借用从事内
审工作的人员。
本制度所称“公司所属单位”,是指公司直属各职能部门和所属全资分子
公司、控股公司、参股公司及设立的其他机构。
第二章 内部审计部门和人员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 主要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
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下设独立的内部审计部门,负责日常审计工作的组织
实施,对公司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内部控制
体系设计的合理性与运行的有效性、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监督。
内部审计部门对董事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六条 公司依据自身规模、生产经营特点及有关规定,配置专职人员从
事内部审计工作, 内部审计部门应配备专业知识与业务能力适应工作需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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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职审计人员,并通过不断提升专业知识来保持相应的专业胜任能力,并依据
本制度规定的职责、权限和程序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公司确保内部审计部门开
展内审工作时具有充分的审计资源和审计经费。
第七条 内部审计工作的独立性和客观性。
为保持独立、客观、公正的职业立场,内审人员不得以任何管理性质的身
份参与被审计单位的实际经营管理活动。
内审人员与被审计单位及其负责人应没有利害关系;从事内审工作时,与
被审计单位或被审计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内部审计部门和内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受国家法律和公司规
章制度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内审人员执行内审工作,不得对
其进行打击报复。
第三章 内审人员职业道德
第八条 内审人员应严格遵守内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并以专业熟练性和
应有的职业审慎性开展内审工作,确保遵守下列内审人员行为准则:
(一)诚信。
行为。
(二)客观。
的职业客观性。在做出判断时,应不受其个人喜好或他人的不适当影响,对所
有相关事项做出公正的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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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公司利益相冲突的活动。
事实。
(三)保密。
业道德的方式使用信息。
(四)胜任。
相适应的内审工作。
第四章 内部审计部门的职责和权限
第九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在法律法规、公司规定和董事会批准范围内,
依法独立行使内部审计监督权,主要职责包括:
(一)对公司业务流程、管理制度、风险管理及相应内控机制设计的适当
性和执行的有效性进行审查和评价,根据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要求,对公司内
部控制体系的运行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发现执行问题并提出整改要求,督
促各部门的整改工作。
(二)对公司及下属公司、各部门会计资料、财务收支及其他有关财务资
料和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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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对公司所属单位的业务管理过程和业务管理结果进行审核,对公司
运营的效率和运营效果进行审查和评价。
(四)向公司所属单位提供业务流程及管理制度优化、关键控制环节及内
控机制设置、风险管理等方面的咨询服务。
(五)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
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六)每一年度结束后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七)完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要求办理的其他审计事项。
(八)对审计中发现的风险问题及违规事项,提出审计整改建议和处理意
见,强化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验收工作,确保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落实,监督
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应当及时
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九)负责组织实施公司内部控制评价工作,出具公司内控评价报告并报
审计委员会审议。
(十)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条 为切实保证内部审计部门有效履行内部审计职责,公司授予内部
审计部门下列权限:
(一)内部审计部门具有履行内审职能的一切必要权限,严禁出现内审工
作业务范围受限的情况,公司各业务单位应以审计通知书作为依据,及时提供
审计通知书所界定业务范围的审计资料。
(二)内审工作所需公司业务数据、会计数据、项目数据等信息资料的获
取权限。包括但不限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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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核价单、供应单位及人员信息档案等资料。
(三)内部审计部门履行审计职责时,有权就审计事项向公司所属单位和
个人进行书面或口头访谈、调查和询问,公司所属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反映情
况,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四)内部审计部门具有对公司所属单位之业务流程、管理制度、内控机
制、风险管理等进行核查、测试、评价及监督的权力,相关单位和部门应予以
配合。
(五)内部审计部门在履行审计职责过程中,对于被审计单位或个人的下
列行为,内部审计部门应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汇报,公司将视情节轻重追究相关
人员的责任,进行相应的处罚。
询权限、不配合内审工作、恶意拖延提交审计资料时间、导致审计项目被迫延
期的行为。
不整改、敷衍整改或虚假整改的行为。
第五章 内部审计工作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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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制定中长期内审工作规划,根据内审工作规划
和年度审计策略编制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年度审计工作计划经审计委员会批准
后执行。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部门依据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开展内审工作时,应组建
审计项目组,确定内审人员。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编写审计方案。可根据相关业务事项的变化情
况适时调整审计方案。
第十四条 现场审计工作管理。
基于审计方案,采用访谈、检查、观察、询问、盘点、监盘、复算、分析
性复核、重新执行、内控符合性测试和业务实质性测试等审计程序,取得真实、
完整、可靠、相关、充分的审计证据。
第十五条 内审人员应编写审计工作底稿,审计工作底稿必须按照既定的
格式编写。
第十六条 内审人员应编写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就被审计单位反馈意见
事项与被审计单位进行充分沟通并达成共识。
第十七条 审计报告的审核与审批。审计报告应通过规定的审核和审批程
序。
第十八条 审计报告的发放与报送。内部审计部门应基于审计报告发放程
序进行审计报告的发放和报送。
第十九条 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方案。被审计单位应在规定期限内制定问题
整改方案,整改方案作为后期对整改情况进行审核验收的依据。
第六章 审计结果运用
第二十条 加强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验收工作。内部审计部门应及时组
织开展对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的跟踪督促、验收审计工作,重点审查整改结
果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防止敷衍整改、虚假整改,确保整改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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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 推动审计查出问题整改结果运用。内部审计部门应健全审计
结果运用的管理机制,每季度总结本季度审计项目发现的公司层面共性问题,
督促各业务部门自查自纠、问题整改。
第七章 审计质量保证与改进程序
第二十二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建立与维护涵盖审计工作所有方面的审计
质量保证与改进程序,确保内审人员严格遵照本制度开展内审工作、履行审计
职责。
第二十三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坚持公司审计原则,聚焦主责主业,全面履
行内审监督职责,依照规定职责、权限和程序行使审计评价权和审计监督权。
第八章 审计责任追究
第二十四条 对违反本制度、内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以及内审人员行为准
则的内审人员,公司人资部门将给予相应处罚,情节严重涉及犯罪的,移交国
家司法机关处理。存在以下情况的,应当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一)对审计发现问题隐瞒不报或者未如实反映的;
(二)审计结论与事实严重不符的;
(三)未按要求执行审计保密制度的;
(四)其他严重损害本公司利益或声誉的行为。
第九章 审计档案管理
第二十五条 审计档案管理范围。审计档案主要包括:内部审计类文件、
内审工作规划、内审工作计划、审计方案、审计会议纪要、审计通知书、审计
工作底稿、审计报告、审计整改通知书、审计查出问题统计表等审计资料。
第二十六条 审计档案保管方式。审计档案须由专人管理,建立台帐,并
进行连续编号,定期存档,按照国家和公司档案管理规定进行管理。
第十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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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执行;本制度执行过程中,若国家有关政策、制度、法规变更时,以国家颁
布的有关规定为准。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及修订,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
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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