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欣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公司 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相关事项的
书面审核意见
罗欣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
《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
券法》”)、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注册管理办法》”)等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在全面了解和审核公司 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
发行 A 股股票的相关文件后,发表书面审核意见如下:
规定和要求,我们认为公司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上市公司向特
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资格和条件。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要求,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
公司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论证分析报告》
《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
报告》综合考虑了公司所处行业和发展阶段、融资规划、财务状况等情况,充分
论证了本次发行实施的背景和目的,本次发行对象的选择范围、数量和标准的适
当性,本次发行定价的原则、依据、方法和程序的合理性,本次发行方式的可行
性,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
形。
报摊薄的影响进行了认真分析,并结合实际情况提出了填补回报的相关措施,公
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出了相关承诺,符合公司
实际经营情况和持续性发展的要求,具备合理性、可行性,有利于保障投资者合
法权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年)股东回报规划》充分考虑了公司可持续发展的需要和广大股东取得合理投资
回报的意愿,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
(2025 年修订)》和其他相关文件的精神以及《罗欣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有利于保护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设立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用于存
放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实行专户专储管理、专款专用,并及时与保荐人、存放
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及办理其他相关事项,将有利于募集资金
的管理和使用,提高募集资金使用的效率。
股股票具体事宜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
《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有利于确保公司本次发行
有关事宜的进行,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
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相关事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方案可行、决策程序合规,不存在损害股东特别是中小股
东利益的情形,有利于公司长远发展。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相关事项,并同意将相关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罗欣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