渤海汽车: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9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规定的核查意见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9-29 21:08: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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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9 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
    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规定的核查意见
  渤海汽车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上市公司”)拟通过发行
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北京海纳川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北京北汽
模塑科技有限公司 51%的股权、海纳川安道拓(廊坊)座椅有限公司 51%的股
权、英纳法智联科技(北京)有限公司 100%的股权、廊坊莱尼线束系统有限公
司 50%的股权并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独立财务顾问” )作为本次交
易的独立财务顾问,就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9 号——上市公
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规定的情况进行核查,并发表如
下意见:
股权、海纳川安道拓(廊坊)座椅有限公司 51%的股权、英纳法智联科技(北京)
有限公司 100%的股权、廊坊莱尼线束系统有限公司 50%的股权。标的资产为股
权类资产,上市公司实施本次交易不涉及立项、环保、行业准入、用地、规划、
建设施工等有关报批事项。公司已在《渤海汽车系统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
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中详细披露了本次
交易相关审批事项和尚需呈报批准的程序,并对可能无法获得批准的风险作出了
特别提示;
止转让的情形。标的公司不存在出资不实或者影响其合法存续的情况;
与关联人保持独立,本次交易有利于提高公司资产的完整性,有利于公司在人员、
采购、生产、销售、知识产权等方面保持独立;
大不利变化;有利于上市公司突出主业、增强抗风险能力;有利于上市公司增强
独立性,不会导致新增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以及严重影响独立性或者显失
公平的关联交易。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9 号
——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的相关规定。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
管指引第 9 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规定的
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财务顾问协办人签名:
     闫法涌         马飞远            冯 原
     谌东伟
财务顾问主办人签名:
     吕 佳         陈 健            李世政
并购业务部门负责人签名:
                 张钟伟
内核负责人签名:
                 张耀坤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名:
                 刘乃生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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