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澄星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
(2025 年 9 月修订)
为完善江苏澄星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机制,加强内部控制
建设,保障独立董事切实履行责任和义务,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信息披露方面的作用,根
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江苏澄星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等规定,制订公司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如下:
第一条 独立董事在公司年报的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应切实履行独立董事的责任和义
务,勤勉尽责。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独立董事与公司管理层的沟通,为独立董事在年报
编制过程中履行职责创造必要的条件。
第三条 公司经理层应向每位独立董事全面汇报公司上年度的生产经营情况和重大
事项的进展情况。每个会计年度,公司应至少安排每位独立董事进行一次实地考察。
上述事项应有书面记录,必要的文件应有当事人签字。
第四条 公司财务负责人应在为公司提供年度财务报告审计的注册会计师(以下简称
“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审计前,向每位独立董事书面提交本年度审计工作安排及其他
相关资料。
第五条 公司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和召开董事会会议审议年报
前,至少安排一次每位独立董事与年审注册会计师的见面会,沟通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
独立董事应履行见面的职责。见面会应有书面记录及当事人签字。
第六条 独立董事应当对年度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独立董事对年度报告内容的真
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并予以披露。
第七条 除本制度明确的事项外,独立董事还应按照相关规定,履行其作为公司董事
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委员在年报编制和披露过程中所需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 独立董事应当关注年度报告董事会审议事项的决策程序,包括相关事项的提
议程序、决策权限、表决程序、回避事宜、议案材料的完备性和提交时间,并对需要提交
董事会审议的事项做出审慎周全的判断和决策。
独立董事发现与召开董事会相关规定不符或判断依据不足的情形的,可以要求补充、
整改或者延期召开董事会。2名或2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或论证不明确,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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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形式联名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该事项的,董事会应当予以采纳。
第九条 独立董事对年度报告具体事项存在异议的,且经全体独立董事的二分之一以
上同意,可以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由此发生的相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条 若公司出现重大风险事项,上海证券交易所可能会根据情况对公司部分独立
董事发出年度报告工作函件。相关独立董事应高度关注并相应发表独立意见。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应当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格式和要求编制和披露《独立董
事年度述职报告》,并在年度股东会上向股东报告。
第十二条 本工作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与修订。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批准通过之日起施行,修改时亦同。本制度未尽事宜,
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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