澄星股份: 江苏澄星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管理规则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9-29 21:07: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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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澄星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管理规则
                 (2025 年 9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江苏澄星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的申报、披露与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
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
                            《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
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5 号———股东及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减持股份》、《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8 号——股份变动管理》
及《江苏澄星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
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
  第三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公司股份。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公司股份。
                  第二章 股份管理
  第四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四)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
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 6 个月的;
  (五)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与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
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 6 个月的;
  (六)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
缴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七)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及与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谴
责未满 3 个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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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限制转让期限内的;
  (九)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触及退市风险警示标准的,自相关决定作出之日起
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或者恢复上市前,其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得减持所持
有的公司股份:
  (一)公司因欺诈发行或者因重大信息披露违法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公司因涉嫌欺诈发行罪或者因涉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被依法移送公
安机关;
  (三)其他重大违法退市情形。
  第六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进行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
  第七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份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
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
可能违反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公司章程和其所作承诺的,董事会秘书应
当及时通知相关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八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
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
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 1,000 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
例的限制。
  第九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
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
  (一)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二)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董监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第十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公司发行的股份为基数,计算其中可
转让股份的数量。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述可转让股份数量范围内转让其所持有公司股份的,还应遵
守本规则第四条的规定。
  第十一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年内增加的,新增无限售条件的股份
                     -2-
当年可转让 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和高级管理人所持公司股份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
可转让数量。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公司股份,应当计入当年
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十三条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第四十四条规定,违反该规定将其所持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
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的,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
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相关情况。
  上述“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 6 个月内卖出的;“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 6 个月内又买入的。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十五日内;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五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
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三章 信息披露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及所持公司股份的
数据和信息,统一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每季度检查董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买卖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发现违法违规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证券
交易所报告。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下列时点或期间内委托公司通过上海证券
交易所网站申报其个人、配偶、父母、子女及为其持有股票的账户所有人身份信息(包括
但不限于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新上市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申请股票初始登记时;
  (二)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
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二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二个交易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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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二个交易日内;
  (五)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第十七条   公司及其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
整,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
  公告内容包括:
  (一)上年末所持公司股份数量;
  (二)上年末至本次变动前每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四)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五)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六)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股份
的 15 个交易日前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备案减持计划,并予以公告。
  前款规定的减持计划的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时间
区间、方式、价格区间、减持原因等信息,且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 6 个月。
  第二十条   在减持时间区间内,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在减持数量过半或减持时间过半时,
应当披露减持进展情况。
  在减持时间区间内,公司披露高送转或筹划并购重组等重大事项的,董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应当立即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并说明本次减持与前述重大事项是否有关。
  第二十一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应
当在股份减持计划实施完毕或者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 2 个交易日内公告具体减持
情况。
  第二十二条    公司通过《公司章程》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规定
更长的禁止转让期间、更低的可转让股份比例或者附加其它限制转让条件,应当及时披露
并做好持续管理。
                  第四章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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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执行;本规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
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本规则,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规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订亦同。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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