澄星股份: 江苏澄星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9-29 21:07: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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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澄星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
                 (2025 年 9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江苏澄星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重大事项内部
报告工作,明确重大事项内部报告的职责和程序,加强内部管理,控制经营风险。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江苏澄星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和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
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负有报告义务的责任人应及时将相关
信息向公司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进行报告的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公司分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和拥有实
际控制权的参股公司。
  第四条   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单位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重大事项上报流程,
以保证其能及时的了解和掌握有关信息。
  第五条   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单位的信息报告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分管领导、分子公司主要负责人;
  (二)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三)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
  (四)公司各部门、分子公司、公司参股公司及其他对公司重大事项可能知情的人士。
  第六条   信息报告义务人以及因工作关系了解到公司重大事项的人员,在该信息尚未
公开披露之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章 重大事项的范围
  第七条   信息报告义务人应报告的重大事项包括:
  (一)发生或拟发生以下交易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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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及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其他交易);
  进行“财务资助”、“提供担保”的交易,无论金额大小,均需履行报告义务。如果被担
保人于债务到期后十五个交易日内未履行还款义务,或者被担保人出现破产、清算或其他
严重影响其还款能力的情形,报告人应当及时报告。其余事项发生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
时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履行报告义务:
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超过 100 万元;
超过 100 万元;
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二)关联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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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主体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
者义务的事项,包括:
  发生的关联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交易。
  (三)诉讼和仲裁事项:
续 12 个月内发生的诉讼、仲裁事项涉案金额应当累计,已履行披露义务的,不再纳入累
计计算范围)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未达到前款标准或者没有具体涉案金额的诉讼、仲裁事项,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
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也应当及时披露。
  (四)出现下列使公司面临重大风险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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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法违规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
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和联系电话等;
形成相关决议;
核意见;
式、营销战略或法律、法规、规章发生重大变化等);
或者发生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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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信托或者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
生较大变化;
  (六)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当按规定报告履行社会责任的情况。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
当报告事件概况、发生原因、影响、应对措施或者解决方案:
  (七)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重大事项报告程序
  第八条   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控股子公司的负责人是该部门及该公司的信息报告
第一责任人,同时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应当指定专人作为联络人,负责向董事
会秘书办公室(以下简称“董秘办公室”)或者董事会秘书报告信息。
  公司参股公司的报告制度参照适用本条规定。
  第九条 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控股子公司的负责人在知悉重大事项当日,以电话、
传真或邮件等方式向董秘办公室或者董事会秘书报告有关情况,并将相关的书面文件报送公
司董秘办公室或者董事会秘书。
  第十条   按照本制度规定,以书面形式报送的重大事项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一)发生重要事项的原因,重要事项内容、对公司经营的影响等;
  (二)所涉及的承诺、意向书、协议、合同等;
  (三)所涉及的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及情况介绍等;
  (四)中介机构关于重要事项所出具的报告、意见书;
  (五)公司内部对重大事项审批的意见;
  (六)董秘办公室或董事会秘书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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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条   根据重大事项的具体情况,董秘办公室或董事会秘书向公司管理层或分管
领导报告。
  第十二条 公司各部门、分子公司将重大事项信息报告至公司后,如需公司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的,由公司董事会秘书协调和组织信息对外披露事宜。
               第四章 重大事项的报告责任
  第十三条   责任人应严格履行本制度所列各项报告义务,任何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和事
项,造成公司信息披露违规的,公司董事会将追究责任人的行政或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涉及的内容资料,公司各部门及各分、
子公司应及时、准确、真实、完整地报送董秘办公室。
  第十五条   本制度第五条所述负有重大事项报告义务的人员,应认真、负责地传递本
制度所要求的各类信息,对重大事项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及时性负责。违反本制度
的规定,未履行相关职责,视为违反岗位职责,由公司董事会秘书根据具体情况向董事会
或公司内部相关部门提出追究其责任的处理建议。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
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
修订。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修订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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