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冠盛汽车零部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25—2027 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温州市冠盛汽车零部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进一步完
善和健全公司科学、持续、稳定的分红机制,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积极回报
股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监
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温州
市冠盛汽车零部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
定,并结合公司实际经营发展情况,特制定《温州市冠盛汽车零部件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未来三年(2025 年—2027 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以下简称“本规
划”),具体内容如下:
一、本规划制定考虑的因素
公司着眼于长远和可持续发展,在综合考虑公司经营发展实际情况、发展战
略、社会资金成本和外部融资环境,以及公司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所处发
展阶段、项目资金需求等因素的基础上,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可预
期的回报规划和机制,从而对利润分配作出积极和明确的制度性安排,以保证公
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本规划的制定原则
本规划的制定充分考虑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在符合法律、法规和监管
政策相关规定的前提下,实行可持续、较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同时兼顾公司的
长远利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公司的利润分配不得超过
累计未分配利润的范围。
三、具体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一)利润分配形式:公司采用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
配利润,并优先考虑采用现金方式分配利润。
(二)利润分配期间间隔:公司在符合利润分配的条件下,原则上每年度进
行一次利润分配,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经营情况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三)利润分配的条件和比例
(1)公司该年度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
利润)为正值,且现金流充裕,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后续持续经营。
(2)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中
期分红除外)。
(3)公司未来 12 个月内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计划事项发生(募
集资金投资项目除外)。前述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计划是指公司未来 12
个月内拟购买资产、对外投资或其他重大支出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30%。
(4)公司盈利水平和现金流量能够满足公司的持续经营和长远发展的需要。
在符合上述现金分红条件的情况下,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不低
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10%,且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
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 30%。如果公司净利润保持持续稳定增长,
公司可提高现金分红比例或者实施股票股利分配,加大对投资者的回报力度。
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
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
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可以按
照前项规定处理。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为现金股利除以现金股利与股票股利之
和。
公司在经营情况良好,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
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的条件
下,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股票股利分配可以单独实施,也可以结合现金分红
同时实施。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
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
报告为非无保留意见或带与持续经营相关的重大不确定性段落的无保留意见;(2)
资产负债率高于 70%;(3)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营性现金流为负或者出现其他导
致公司营运资金不足或者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事项的;(4)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负或母公司未分配利润为负;(5)公司认为不
适宜利润分配的其他情形,或者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利润分配方案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况、经营发展等实际情况,形成利润分配预案。
司公共邮箱、网络平台等各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要求,
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在股东会审
议上述议案时,公司应当安排通过网络投票系统等方式为公众投资者参加股东会
提供便利。
例时,董事会应当就具体原因、公司留存收益的确切用途及预计投资收益等事项
进行专项说明,提交股东会审议,并在公司指定媒体上予以披露。
金分红的条件、比例上限、金额上限等。年度股东会审议的下一年中期分红上限
不应超过相应期间归属于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董事会根据股东会决议在符合利润
分配的条件下制定具体的中期分红方案。
(五)公司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或者公司董事会根据年度股
东会审议通过的下一年中期分红条件和上限制定具体方案后,须在两个月内完成
股利(或者股份)的派发事项。
四、本规划的制定周期和相关决策、调整机制
公司董事会至少每三年重新审阅一次股东回报规划,并根据公司发展、外部
经营环境、投资规划及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变化及时修订,确保股东回报规
划内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随意变更,因外部经营环境、生产经营情况、投资
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
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确有必要
对《公司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者变更的,应当满足《公司章程》
规定的条件,经过详细论证后,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并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
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五、附则
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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