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597 证券简称:金禾实业 公告编号:2025-055
安徽金禾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定,上市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份不享有股东会表决权,截至本次股东会股权
登记日,公司总股本568,319,878股,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持有股份21,242,637
股,故公司此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547,077,241股。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现场会议时间:2025年9月29日(星期一),下午14:30开始。
网络投票时间:2025年9月29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
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9月29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
至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9月29
日9:15-15:00期间任意时间。
公楼6楼。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对上市公司回购股份事宜的相关规定,上
市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份不享有股东会表决权,截至本次股东会股权登记日,
公司总股本568,319,878股,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持有股份21,242,637股,故
公司此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547,077,241股。
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408人,代表
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271,292,37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9.5894%。
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13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
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395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18,369,573股,占公
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3578%。
通 过 现 场 和 网 络 投 票 的 中 小 股 东 398 人 , 代 表 公 司 有 表 决 权 的 股 份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3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938,100股,占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715%;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395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18,369,573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3578%。
席并见证了本次会议。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以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议案进行表决,审议通过
了如下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256,460,71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4.5330%;
反对14,811,66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5.4597%;弃权20,000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74%。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4,476,01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23.1825%;反对14,811,66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东所持股份的0.1036%。
表决结果为:同意256,464,21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4.5343%;
反对14,795,66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5.4538%;弃权32,500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5,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2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4,479,51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23.2007%;反对14,795,66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683%。
相关事宜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256,462,91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4.5338%;
反对14,796,96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5.4542%;弃权32,500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5,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2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4,478,21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23.1939%;反对14,796,96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683%。
表决结果为:同意269,110,17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1956%;
反对2,068,60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7625%;弃权113,594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5,89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419%。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17,125,47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88.6978%;反对2,068,606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5883%。
本议案属于特别决议议案,已经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三分
之二以上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黄孝伟、盛建平出席了本次股东会,进行见证
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召集与召
开、参加会议人员与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符合《公司法》
《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股东会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安徽金禾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九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