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港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华懋(厦门)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次交易前 12 个月内购买、出售资产的核查意见
华懋(厦门)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懋科技”或“上市公
司”或“公司”)拟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部分现金对价由公司全资子公司
支付)的方式,购买:深圳市富创优越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创优越”)
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100%出资份额、深圳市富创优越贰号企业管理合伙企
业(有限合伙)100%出资份额、深圳市富创优越叁号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
合伙)100%出资份额,并向东阳华盛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
称“东阳华盛”)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申港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独立财务顾问”)作为上市公司本次
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就上市公司本次交易前 12 个月内上市公司购买、出售资
产的情况进行了核查,本次核查的相关情况如下:
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的规定,上市公司在 12 个月内连
续对同一或者相关资产进行购买、出售的,以其累计数分别计算相应数额。已按
照本办法的规定编制并披露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的资产交易行为,无须纳入累计
计算的范围。中国证监会对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的累计期
限和范围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交易标的资产属于同一交易方所有或者控制,
或者属于相同或者相近的业务范围,或者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下,可以认
定为同一或者相关资产。
权转让协议》,分别受让姚培欣、施文远持有的富创优越 11.87%股权、13.13%
股权,交易对价合计 23,750.00 万元。2025 年 4 月,依据各方签署的《股东协议》
以及富创优越 2024 年度实际经营业绩,华懋东阳向姚培欣支付了补充股权转让
价款 1,200.00 万元。
有富创优越 7.16%、10.00%的股权,交易对价合计 14,586.10 万元。
经核查,上述交易所涉及的资产与本次交易系同一资产,需纳入本次交易的
累计计算范围。除上述情形外,本次交易前 12 个月内,上市公司不存在《上市
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与本次交易相关的资产购买、出售的交易情
况,不存在需纳入本次交易的累计计算范围的情况。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申港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华懋(厦门)新材料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本次交易前 12 个月内购买、出售资产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财务顾问主办人:
刘 刚 董本军
申港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