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菲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
(2025 年 9 月)
第一条 为加强浙江菲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定
期报告及重大事项在编制、审议和披露期间的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根据
《公司法》
《证券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规
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定期报告、临时公告、财务
快报、统计数据、正在筹划或已发生的重大事项等。
第三条 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
理制度》的要求,对公司定期报告及重大事项履行必要的传递、审核和披
露流程。
第四条 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涉密人员在定期报告
和临时报告编制、公司重大事项筹划期间,负有保密义务。除法律法规规
定及公司有权机构决定外,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公布前,不得以包括但不
限于业绩座谈会、分析师会议、接受投资者调研座谈等方式向外界或特定
人员泄漏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的内容。
第五条 依据法律法规要求应当报送统计报表等信息的,需要将报送
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在案备查。对于无法律法规
依据的报送要求,公司应拒绝。
第六条 公司应将报送的相关信息作为内幕信息,并书面提醒报送的
外部单位相关人员履行保密义务。
第七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不得泄漏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利用所
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本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本公司证券。
第八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及其他工作人员因保密不当致使前述重大信
息被泄露,应立即通知公司,公司应在第一时间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
公告。
第九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在相关文件中不得使用公司报送的未公开重
大信息,除非与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第十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应该严守上述条款,如违反本制度及相关规
定使用本公司报送信息,致使公司遭受经济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要求其
承担赔偿责任;如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
买卖公司证券的,本公司将依法收回其所得的收益;如涉嫌犯罪的,应当
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相悖的,以法
律、法规为准。
第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订和解释,经董事会审
议批准后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