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懋(厦门)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本次交易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华懋(厦门)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华懋科技”
)拟
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部分现金对价由公司全资子公司支付),购买:
(1)深圳市富创优越科技有限公司 9.93%股权,(2)富创优越股东深圳市洇锐
科技有限公司 100%股权、深圳市富创优越壹号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份额、深圳市富创优越叁号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100%出资份额;同时
拟向公司控股股东东阳华盛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东阳华
盛”)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本次交易完成后,华懋
科技将直接及间接合计持有富创优越 100%股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重大资
产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9 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
重组的监管要求》《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
件的相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公司 2025
年第七次临时董事会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9 号——上市公司筹划和
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
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有利于提高公司的资产质量,有利于增强公司的持
续经营能力和核心竞争力,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
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等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本次交易所涉及的相关议案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前,
已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及其摘要,
以及本次交易各方签署的交易协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
有关规定。
一年的营业收入及本次交易作价情况与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
务报表相关指标的比较,本次交易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本次交易前三十
六个月内,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本次交易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变更,
本次交易不构成重组上市。
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为公司控股股东,为公司关联法人;根据《上市公司重
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
文件的相关规定,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9 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
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交
易履行了现阶段必需的法定程序,该等法定程序完备、合法、有效。
的保密制度,采取了必要且充分的保密措施,限定了相关敏感信息的知悉范围,
严格地履行了本次交易在依法披露前的保密义务。
合伙)出具了标的企业审计报告及上市公司备考财务报表;聘请的评估机构沃克
森(北京)国际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了标的企业评估报告。经审阅,我们认可
上述中介机构出具的相关报告。
方法与评估目的相关性一致,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的评估结论合理,评估定价公
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确定,交易价格公允、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本次交易的相关事项及整体安排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同意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
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事项,同意董事会就公司本次交易的整体安排,并同意将
本次交易涉及的相关议案提交公司 2025 年第七次临时董事会会议审议。
(以下无正文)
……………………………………签署页见下页……………………………………
本页为《华懋(厦门)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 2025 年第七
次临时董事会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
韩 镭 林建章 党小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