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天水务集团股份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的相关
规定,作为海天水务集团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认真审阅了
提交本次董事会审议的各项议案及相关资料后,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经审慎研
究,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符合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条件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符合《公司法》《证
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注册管理办法》”)
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我们对照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资格和有
关条件对公司相关事项进行了逐项核查,认为公司具备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
转换公司债券的资格和条件。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符合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条件,并同意董
事会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二、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合理,符合相关
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有利于增强公司的长期可持续竞争力,有利
于公司提升持续盈利能力,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共同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
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方案,并同意董事
会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三、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预案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预
案内容切实可行,综合考虑了公司所处行业和发展状况、经营实际、资金需求等
情况,符合公司所处行业现状及发展趋势,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
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预案,并同意董事
会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四、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的独立
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对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必要性、发行对
象的选择、发行定价、发行方式以及发行方案的公平性和合理性等进行了充分论
证。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方案公平、合理,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的要求,募集资金投向符合公司的战略发展规划,对投资项目具有良好的效
益。通过本次募投项目的实施,将进一步增强公司实力与竞争力,有利于公司可
持续发展,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
并同意董事会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五、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
告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对项目的基本情况、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及可行性、项目建设
的规模和内容等相关事项作出了充分详细的说明,有利于投资者对公司本次向不
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进行全面的了解。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国家
产业政策,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用途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和发展需求,有利于提
升公司的市场竞争力,增强公司持续盈利能力,符合公司长远发展规划和全体股
东的利益。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募集资金使用可行
性分析报告,并同意董事会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六、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编制的《海天水务集团股份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
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公司
前次募集资金使用不存在变相改变用途等违反相关规定的情形,符合相关法律法
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关于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出具的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并同意董事
会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七、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与填补措施及
相关主体承诺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
回报措施合法、合规,有利于保障全体股东的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就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
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回报措施作出的承诺合法、合规,切实可行,
有利于保障全体股东的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与填补
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并同意董事会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八、关于制定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编制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合理地保护了债券持有人的权益,同时兼顾了公司和全体股
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和情况。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制定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并同意董事会
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九、关于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5年-2027年)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编制的《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5年-2027年)》符合有
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其内容能实现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
兼顾公司的可持续性发展,在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发展的前提下,对未来三年利润
分配形式、现金分红比例等进行了具体的规划,可以更好地保护投资者,特别是
中小投资者的利益。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出具的《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5年-2027年)》,
并同意董事会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十、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向不特定对
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事宜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向不
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事宜有利于推进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
转换公司债券相关工作的高效开展,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
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权益
的情形。
因此,我们同意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向不
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事宜,并同意董事会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会
审议。
独立董事:李力、罗鹏、付永胜、王爱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