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港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华懋(厦门)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9 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
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规定的核查意见
华懋(厦门)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懋科技”或“上市公
司”或“公司”)拟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部分现金对价由公司全资子公司
支付)的方式购买:深圳市富创优越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创优越”)9.93%
股权、深圳市洇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洇锐科技”)100%股权、深圳市
富创优越壹号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100%出资份额(以下简称“富创
壹号”)、深圳市富创优越贰号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100%出资份额
(以下简称“富创贰号”)、深圳市富创优越叁号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限合伙)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申港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独立财务顾问”)作为上市公司本次
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对上市公司本次交易是否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9
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规定进行了核查,意
见如下:
的股权/出资份额,富创优越已取得生产经营所需的立项、环保批复、行业准入、
用地、规划、施工建设等有关报批事项;洇锐科技、富创壹号、富创贰号、富创
叁号不涉及立项、环保、行业准入、用地、规划、施工建设等有关报批事项。本
次交易不涉及立项、环保、行业准入、用地、规划、施工建设等有关报批事项。
整权利,不存在限制或者禁止转让的情形,标的资产不存在出资不实或者影响其
合法存续的情况。
销售、知识产权等方面继续保持独立。
公司改善财务状况,不会导致财务状况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有利于公司增强持续
经营能力和抗风险能力;有利于公司增强独立性,不会导致新增重大不利影响的
同业竞争、以及严重影响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综上,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9 号-上
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的规定。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申港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华懋(厦门)新材料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9 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
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规定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财务顾问主办人:
刘 刚 董本军
申港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