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为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本次交易前 12 个月内购买、出售资产的说明
恒为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公司”)拟通过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上海数珩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数
珩科技”或“标的公司”)75%股份并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
“上市公司在十二个月内连续对同一或者相关资产进行购买、出售的,以其累计
数分别计算相应数额。已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编制并披露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的资
产交易行为,无须纳入累计计算的范围。中国证监会对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
定的重大资产重组的累计期限和范围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交易标的资产属于
同一交易方所有或者控制,或者属于相同或者相近的业务范围,或者中国证监会
认定的其他情形下,可以认定为同一或者相关资产。”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
重组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四十四条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股东会再次或者多次作出购买、出售同一或者相关资产的决议的,应当适用《重
组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
经自查,截至本说明出具日,最近 12 个月内上市公司不存在与本次交易相
关的资产购买、出售的交易情况,不存在需纳入本次交易的累计计算范围的情形。
特此说明。
恒为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