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为科技: 董事会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四十三条和第四十四条规定的说明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9-29 20:1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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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恒为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第四十三条和第四十四条规定的说明
  恒为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公司”)拟通过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上海数珩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数
珩科技”或“标的公司”)75%股份并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一、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
  (一)本次交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反垄断、外
商投资、对外投资等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
  (二)本次交易不会导致上市公司不符合股票上市条件;
  (三)本次交易中,标的资产的最终交易价格将以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等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条件的评估机构出具的
评估报告的评估值为参考依据,由各方协商确定。本次交易所涉及的资产定价公
允,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和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四)本次交易所涉及的资产权属清晰,资产过户或者转移不存在法律障碍,
相关债权债务处理合法;
  (五)本次交易有利于上市公司增强持续经营能力,不存在可能导致上市公
司重组后主要资产为现金或者无具体经营业务的情形;
  (六)本次交易有利于上市公司在业务、资产、财务、人员、机构等方面与
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保持独立,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独立性的相关规
定;
  (七)本次交易前,公司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要求,建立了相应的法人治理结构。本次交易完
成后,公司仍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要求规范运
作,不断完善公司法人治理机构。本次交易有利于公司保持健全有效的法人治理
结构。
  综上,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规定。
  二、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规定
  (一)上市公司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审
计报告;
  (二)上市公司及其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
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调查的情形;
  (三)本次交易不存在违反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的情形。
  综上,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第四十三条的规定。
  三、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
  (一)本次交易后,公司的资产总额、净资产、营业收入规模将得到提高。
本次交易有利于提高上市公司资产质量和增强持续经营能力,不会导致财务状况
发生重大不利变化,不会导致新增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及严重影响独立性或
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二)本次交易的标的资产为交易对方所持标的公司股权。标的资产为权属
清晰的经营性资产,在相关法律程序和先决条件均得到满足的情形下,标的资产
能在约定期限内办理完毕权属转移手续;
  综上,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第四十四条的规定。
  特此说明。
恒为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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