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大晟: 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9-29 20:08: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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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晟时代文化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
         大晟时代文化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条 为加强大晟时代文化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定期报告及重大事项在编制、审议和披露期间的公司外部信息
使用人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等规
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信息指所有能对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交易
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定期报告、临时公告、
财务快报、统计数据、正在策划的重大事项等。外部信息使用人是指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或其它特殊原因,
有权要求公司报送信息的各级政府部门、监管机构或者其他外部单位
以及在信息报送过程中能够接触、获取信息的人员。
   第三条 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公司《信息披露事
务管理制度》的要求,对公司定期报告及重大事项履行必要的传递、
审核和披露流程。
   第四条 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涉密人员在定期
报告编制、公司重大事项筹划期间,负有保密义务。定期报告、临时
报告公布前,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途径向外界或特定人员泄漏定期
报告、临时报告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业绩座谈会、分析师会议、接
受投资者调研座谈等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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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晟时代文化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
   第五条 对于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外部单位年度统计报表等报送要
求,公司应拒绝报送。
   第六条 公司依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应当报送的,需要将报送的外
部单位相关人员作为内幕知情人登记在案备查。
   第七条 公司应将报送的相关信息作为内幕信息,并书面提醒报
送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履行保密义务。
   第八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不得泄漏依据法律法规报送的本公司未
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本公司证券或建
议他人买卖本公司证券。
   第九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及其工作人员因保密不当致使前述重大
信息被泄露,应立即通知公司,公司应在第一时间向上海证券交易所
报告并公告。
   第十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在相关文件中不得使用公司报送的未公
开重大信息,除非与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第十一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本人应该严守上述条款,如违反本制
度及相关规定使用本公司报送信息,致使公司遭受经济损失的,本公
司将依法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如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
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的,本公司将依法收回其所得的收
益;如涉嫌犯罪的,应当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实施,并负责解释和
修订。
   第十三条 本制度未做规定的,适用本公司《公司章程》、《信息
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和《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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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晟时代文化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
本制度与《公司章程》如规定不一致的,以《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大晟时代文化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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