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晟时代文化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大晟时代文化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司对担保业务的内部控制,规范公司担保行
为,控制公司经营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
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
“
《股票上市规则》
”)、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和《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及《大晟时代文化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
《公
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依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和担保合同协议或者协议,按照公平、自愿、
互利的原则与债权人约定,以第三人的身份为债务人对于债权人所负
的债务提供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依照法律规定和合同协议
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行为。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第三条 公司至少应当关注涉及担保业务的下列风险:
(一)担保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可能遭受外部处罚、经济损失和
信誉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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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担保业务未经适当审批或超越授权审批,可能因重大差错、
舞弊、欺诈而导致损失;
(三)担保评估不适当,可能因诉讼、代偿等遭受损失;
(四)担保执行监控不当,可能导致公司经营效率低下或资产遭
受损失。
第四条 公司在建立与实施担保业务内部控制过程中,至少应当
强化对下列关键方面或关键环节的控制:
(一)职责分工、权限范围和审批程序应当明确规范,机构设置
和人员配备应当科学合理;
(二)担保的对象、范围、条件、程序、限额和禁止担保的事项
应当明确规范;
(三)担保评估应当科学严密;
(四)担保执行环节的控制措施应当充分有效。
第二章 职责分工与授权批准
第五条 建立担保业务的岗位责任制,明确相关部门和岗位的职
责权限,确保办理担保业务的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制约和监督。
担保业务不相容岗位至少包括:
(一)担保业务的评估与审批;
(二)担保业务的审批与执行;
(三)担保业务的执行和核对;
(四)担保业务相关财产保管和担保业务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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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公司办理担保业务的人员应当掌握与担保相关的专业
知识和法律法规,并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较强的风险意识。
第七条 公司建立担保授权制度和审核批准制度,并明确审批人
对担保业务的授权批准方式、权限、程序、责任和相关控制措施,规
定经办人办理担保业务的职责范围和工作要求,并按照规定的权限和
程序办理担保业务。
明确担保业务的审批权限。审批人应当根据担保业务授权批准制
度的规定,在授权范围内进行审批,不得超越权限审批。经办人应当
在职责范围内,按照审批人的批准意见办理担保业务。对于审批人超
越权限审批的担保业务,经办人员有权拒绝办理
严禁未经授权的机构或人员办理担保业务。
第八条 制定担保政策,明确担保的对象、范围、方式、条件、
程序、担保限额和禁止担保的事项,定期检查担保政策的执行情况及
效果。
公司内设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第九条 建立担保业务责任追究制度,对在担保中出现重大决策
失误、未履行集体审批程序或不按规定执行担保业务的部门及人员,
应当严格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公司对外部强制力强令的担保事项,有权拒绝办理。未拒绝办理
的,因该担保事项引发的法律后果和责任,由作出担保决策的人员承
担。
第十条 制定担保业务流程,明确担保业务的评估、审批、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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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环节的内部控制要求,并设置相应的记录,如实记载各环节业务的
开展情况,确保担保业务全过程得到有效控制。
第三章 担保评估与审批控制
第十一条 对担保业务进行风险评估,确保担保业务符合国家法
律法规和本公司的担保政策,防范担保业务风险。
第十二条 公司对担保业务进行风险评估,至少应当采取下列措
施:
(一)审查担保业务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公司发展
战略和经营需要;
(二)评估申请担保人的资信状况,评估内容一般包括:申请人
基本情况、资产质量、经营情况、行业前景、偿债能力、信用状况用
于担保和第三方担保的资产及其权利归属等;
(三)审查担保项目的合法性、可行性;
(四)综合考虑担保业务的可接受风险水平,并设定担保风险限
额;
(五)公司要求申请担保人提供反担保的,还应当对与反担保有
关的资产状况进行评估;
公司可以委托中介机构对担保业务进行风险评估,评估结果应当
形成书面报告。
第十三条 被担保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不得提供担保:
(一)担保项目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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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已进入重组、托管、兼并或破产清算程序的;
(三)财务状况恶化、资不抵债的;
(四)管理混乱、经营风险较大的;(五)与其他公司存在经济
纠纷,面临法律诉讼且可能承担较大赔偿责任的;
(六)与本公司已经发生过担保纠纷且仍未妥善解决的,或不能
及时足额交纳担保费用的。
第十四条 按照有关法规及《公司章程》确定的权限对担保业务
进行严格审批。担保业务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
审议通过,并及时披露。
担保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还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
股东会审议:
(一)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在一年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七)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公司股东会审议前款第(四)项担保时,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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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会在审议前款第(六)项担保时,该股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
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
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公司控股子公司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
供担保的,公司应当在控股子公司履行审议程序后及时披露,按照本
条第二款规定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的担保事项除外。公司控股子公司
为前款规定主体以外的其他主体提供担保的,视同公司提供担保。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批准的对外担保,必须在
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及时披露,
披露的内容包括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截止信息披露日上市公司及
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总额。
第十六条 公司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的,应当按照关联交易内部控
制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 被担保人要求变更担保事项的,公司应当重新履行评
估与审批程序。
第四章 担保执行控制
第十八条 公司有关部门或人员应当根据职责权限,按规定的程
序订立担保合同协议。订立担保合同协议应当符合合同协议内部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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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规定。
申请担保人同时向多方申请担保的,公司应当与其在担保合同协
议中明确约定本公司的担保份额,并落实担保责任。
在担保合同协议中明确要求被担保人定期提供财务报告与有关
资料,并及时报告担保事项的实施情况。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加强对担保业务的会计系统控制,及时足额
收取担保费用,建立担保事项台账,详细记录担保对象、金额、期限、
用于抵押和质押的物品、权利和其他有关事项。公司财务部门应当及
时收集、分析被担保人担保期内经审计的财务报告等相关资料,持续
关注被担保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现金流量以及担保合同的履行
情况,积极配合担保经办部门防范担保业务风险。
对于被担保人出现财务状况恶化、资不抵债、破产清算等情形的,
公司应当根据国家统一的会计准则制度规定,合理确认预计负债和损
失。
如果被担保人于债务到期后 15 个交易日内未履行还款义务,或
者被担保人出现破产、清算或者其他严重影响其还款能力的情形,公
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二十条 指定专门的部门和人员,定期监测被担保人的经营情
况和财务状况,定期对担保项目进行跟踪和监督,了解担保项目的执
行、资金的使用、贷款的归还、财务运行及风险等方面的情况。对于
异常情况和问题,应当做到早发现、早预警、早报告;对于重大问题
和特殊情况,应当及时向公司管理层或者董事会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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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加强对担保合同协议的管理,指定专门部门和人员
妥善保管担保合同协议、与担保合同协议相关的主合同协议、反担保
函或反担保合同协议,以及抵押、质押权利凭证和有关的原始资料,
保证担保项目档案完整、准确,并定期进行检查。
第二十二条 加强对反担保财产的管理,妥善保管被担保人用于
反担保的财产和权利凭证,定期核实财产的存续状况和价值,发现问
题及时处理,确保反担保财产安全完整。
第二十三条 在担保合同协议到期时全面清理用于担保的财产、
权利凭证,按照合同协议约定及时终止担保关系。
第二十四条 公司将对未按规定程序擅自越权签订担保合同的违
规当事人给予相应处罚,对因违规操作而给公司造成损害、损失的当
事人进行责任追究并责令赔偿。
第二十五条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预计很可能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的,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准则制度的规定对或有事项的规定进行
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
对担保业务的信息披露,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信息披露内部
控制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修改。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
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本制度,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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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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