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大晟: 董事、高管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9-29 20:0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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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晟时代文化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管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大晟时代文化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条 为加强对大晟时代文化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进一步
明确办理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 8 号——股份变动管理》等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
种前,应知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等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
规的交易。
   第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
其名下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其所持本公司股份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
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
种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
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存在
违反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公司章程和其所作承诺等不当
情形,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拟进行买卖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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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五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
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 15 日内;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5 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
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止;
   (四)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六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
不得转让:
   (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三)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
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四)本人因涉嫌与本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
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
未满六个月的;
   (五)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
足额缴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
纳罚没款的除外;
   (六)本人因涉及与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
责未满三个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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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在证券交易所规定
的限制转让期限内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则以及公司
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就任时确认的任职期间,每
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
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
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 1000 股的,可一次全
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八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最后一个交易日登记
在其名下的所持有本公司发行的股份为基数,按 25%计算其中本年度
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第九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
因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
让等各种年内新增股份,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 25%,新增
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和高级管理人所持本公司股份增
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十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
股份,应当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
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十一条 若公司章程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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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规定比本制度规定更长的禁止转让期间、更低的可转让股份比例
或者附加其它限制转让条件,应遵守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
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申报其个人、配偶、父母、子女及为其持有
股票的账户所有人身份信息(包括姓名、担任职务、身份证件号码、
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个人信息)
               :
   (一)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二)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
内;
   (三)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
后的 2 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 2 个交易日内;(五)
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数据视为相关人员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结算上海
分公司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十三条 公司及其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向上海证券
交易所和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
同意上海证券交易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
种的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的要求,对高管股
份管理相关信息进行确认,并及时反馈确认结果。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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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品种的 2 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报告并由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指定
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拒不申报或者披露的,上海证券交易
所可以在其指定网站公开披露以上信息。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将其所持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
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的,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公司
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
有 5%以上股份,以及有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除外)
  ,并及时披露以下内容:
   (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股票的情况;
   (二)公司采取的补救措施;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上述“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 6 个月
内卖出的;“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 6
个月内又买入的。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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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其他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
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公司的证券事务代表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四)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
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或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
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上述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
参照本制度第十五条的规定执行。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联人在发生买卖本公司股票及
其衍生品种行为时,应当在该行为发生的次一交易日内向公司董事会
申报。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
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申报数据资料,对其身份证件号码项下开
立的证券账户中已登记的本公司股份予以锁定。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通过二级市场购买、可转
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方式年内新增的本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份,
按 75%自动锁定;
   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十九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拥有多个证券账户的,应当按照
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的规定合并为一个账户,在合并账户前,中国结
算上海分公司按有关规定对每个账户分别做锁定、解锁等相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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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股权分置改革、实施
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做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核条件、设定限售期等限制性条件的,
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或行权等手续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和
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申请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
股份。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
件股份的,当解除限售的条件满足后,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委托公
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申请解除限售。解除限售
后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自动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名下可转让股份
剩余额度内的股份进行解锁,其余股份自动锁定。
   第二十二条 在锁定期间,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
依法享有的收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不受影响。
   第二十三条 公司若通过章程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
本公司股份规定更长的禁止转让期间、更低的可转让股份比例或者附
加其它限制转让条件的,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报。中国结算
上海分公司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确定的锁定比例锁定股份。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
比例达到《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市公司
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
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开展以本公司股票
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从事其他融资融券交易的,应当遵守相
关规定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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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长为第一责任人,公司董事会秘书为具体
责任人,负责管理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第十七条规定的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以上
人员或组织办理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其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
露情况。
   第二十七条 凡违反本管理制度,违规交易的公司董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除其所得收益上缴公司外,公司董事会可通过发出问询函、
约见谈话等方式对上述人员违规买卖本公司股份等情况进行问询,并
将上述情况及时向有关监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八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规、规范性文件
以及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规则与有关法规、规范性文件以
及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
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九条 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规则自公司董事会通过之日起实施。
                         大晟时代文化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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