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大晟: 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9-29 20:0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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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晟时代文化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大晟时代文化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大晟时代文化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内幕信息管理,做好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
原则,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上市公
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上
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 2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大晟时代文
化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是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应当按照相关规则
要求及时登记和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
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
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金
融证券部为公司内幕信息的监督、管理、登记、披露及备案的日常工
作部门。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
行监督。
   第三条 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
泄露、报道、传送涉及公司内幕信息及拟披露信息的内容。对外报道、
传送的文件、软(磁)盘、录音(像)带、光盘等涉及内幕信息及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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披露信息的内容或资料,须经董事会审核同意,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子(分)公司
都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不得泄露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
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五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负有保密义务,在内
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
卖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证
券价格。
   第六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适用于公司下属各部门、
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第二章 内幕信息的范围
   第七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尚未在中国证监会指
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网站上正式公开披露的信息。
   第八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对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
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
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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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
职责;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
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
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
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
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
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有关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监管规则规定的其他
情形。
   对公司债券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一)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二)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三)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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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
   (五)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
之二十;
   (六)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七)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八)公司分配股利,作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
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九)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
   (十)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一)有关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重要信息。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
   第九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
直接或者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
   第十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
   (三)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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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
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六)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七)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公司、证券交易所、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八)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
人员;
   (九)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其收购、重
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
工作人员;
   (十)上述(一)至(九)项中自然人的配偶、子女和父母;
   (十一)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其他
人员。
             第四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按照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根据内幕信息的
实际扩散情况,如实、完整记录内幕信息在公开前的报告、传递、编
制、审核、披露等各环节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以及知情人知悉
内幕信息的内容和时间等相关档案,供公司自查和相关监管机构查
询。公司应当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
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
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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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条 公司发生下列事项的,应当按照规定报送内幕信息知
情人档案信息:
   (一)重大资产重组;
   (二)高比例送转股份;
   (三)导致实际控制人或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的权益变动;
   (四)要约收购;
   (五)发行证券;
   (六)合并、分立、分拆上市;
   (七)回购股份;
   (八)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
及其衍生品种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第十三条 公司如发生第十二条所列事项的,报送的内幕信息知
情人至少包括下列人员:
   (一)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如有)
              ;
   (四)相关事项的提案股东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
   (五)为该事项提供服务以及参与本次方案的咨询、制定、论证
等各环节的相关专业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和经办人(如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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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接收过公司报送信息的行政管理部门及其经办人员(如
有);
   (七)前述第(一)项至第(六)项规定的自然人的配偶、子女
和父母;
   (八)其他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及其配偶、
子女和父母。
   第十四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包括:
   (一)知情人姓名或名称、身份证件号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二)所在单位/部门,职务或岗位(如有),联系电话,与公司
的关系;
   (三)知悉内幕信息时间、方式、地点;
   (四)内幕信息的内容与所处阶段;
   (五)登记时间、登记人等其他信息。
   前款规定的知悉内幕信息时间是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或应当
知悉内幕信息的第一时间。
   前款规定的知悉内幕信息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
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
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第十五条 公司发生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
立、分拆上市、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除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
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
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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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公司应当督促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
   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记载重大事项的每
一具体环节和进展情况,包括方案论证、接洽谈判、形成相关意向、
作出相关决议、签署相关协议、履行报批手续等事项的时间、地点、
参与机构和人员等。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在内幕信息首次依法公开披露后 5 个交易日
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电子化系统提交内幕信息
知情人档案和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及时补充
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十七条 公司在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和重大事项进程备忘
录时应当出具书面承诺,保证所填报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及内容的真
实、准确、完整,并向全部内幕信息知情人通报了有关法律法规对内
幕信息知情人的相关规定。
   第十八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
公司的重大事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
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接受委托从事证券服务业务,该受托事
项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本机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
案。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股价有重
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上述主体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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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公司金融证券部备案,
金融证券部有权要求内幕信息知情人提供或补充其它有关信息,但完
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
时间。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按本制度的要求进行填写,并由内幕
信息知情人进行确认。
   公司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
的登记,并做好第一款至第三款涉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
总。
   第十九条 行政管理部门人员接触到公司内幕信息的,应当按照
按照相关行政部门的要求做好登记工作。
   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
政管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
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
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
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
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
息的时间。
   第二十条 登记备案工作由董事会负责,董事会秘书组织实施,
当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代行相关职责。公司
应当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
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 10 年。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下属各部门、分公
司、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幕信息
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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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
情况。
   第二十二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交易对手方、
中介服务机构等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
情人档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的重大事件的内幕信息
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五章 内幕信息保密管理及处罚
   第二十三条 公司下属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
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幕信息在涉及内幕信息时,应严格
按本制度办理,并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内幕信息保密制度。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及其他知情人员在公司信息尚未公开披露
前,应将信息知情范围控制到最小。
   第二十五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公开
或者泄露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第二十六条 内幕信息尚未公布前,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将有关
内幕信息的内容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传播。
   第二十七条 由于工作原因,经常从事有关内幕信息的部门或相
关人员,在有利于内幕信息的保密和方便工作的前提下,应具备独立
的办公场所和专用办公设备。
   第二十八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采取设立密码及经常更换密码等
相应措施,保证电脑储存的有关内幕信息资料不被调阅、拷贝。
   第二十九条 内幕信息公布之前,机要、档案工作人员不得将载
有内幕信息的文件、软(磁)盘、光盘、录音(像)带、会议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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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决议等文件、资料外借。
   第三十条 公司向大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
员提供未公开信息的,应在提供之前,确认已经与其签署保密协议或
者其对公司负有保密义务。
   第三十一条 非内幕信息知情人应自觉做到不打听内幕信息。非
内幕信息知情人自知悉内幕信息后即成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受本制度
约束。
   第三十二条 公司有权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内幕信息知情
人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
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
的,公司进行核实并依据其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对相关人员
进行责任追究,并在 2 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公司注
册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第三十三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擅自泄露内幕信息,或
由于失职,导致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时,公司将按情节
轻重,对责任人员给予批评、警告、记过、降职降薪、留用察看、解
除劳动合同等处分,以及适当的赔偿要求,以上处分可以单处或并处。
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另有处分的可以合并处罚。
   第三十四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规定,在社会上造成严
重后果,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
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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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修改。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
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本制度,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以下无正文)
附件:
  《大晟时代文化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大晟时代文化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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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晟时代文化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附件:
                             大晟时代文化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          内幕信息事项(注 1)
                                                      :
          内幕信
                                    知悉内   知悉内     知悉内          内幕信   内幕信
      序   息知情   身份证   所在单    职务/岗                        内幕信               登记时
                                    幕信息   幕信息     幕信息          息所处   息公开         登记人
      号   人员姓   号码    位/部门   位                           息内容               间
                                    时间    地点      方式           阶段    时间
          名
                                                  注2     注3    注4                注5
  公司简称:                        公司代码:
  法定代表人签名:                     公司盖章:
  注:1.内幕信息事项应当采取一事一记的方式,即每份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档案仅涉及一个内幕信息事项,不同内幕信息
  事项涉及的知情人档案应当分别记录。
                                          第 13 页,共 1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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