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大晟: 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9-29 20:0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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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晟时代文化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大晟时代文化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大晟时代文化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
            《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上
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
                            《上
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
                          )、《上海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要求,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
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发行股票及其衍生品
种,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股票上市规
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披露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
   第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范
使用募集资金,自觉维护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
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五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占用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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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晟时代文化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挪用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不得利用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及募集资金投资
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
            )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六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使用募集资金并致使公司遭受损失
的,相关责任人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
任。
              第二章 募集资金的存储
   第七条 公司应当审慎选择商业银行并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以下简称专户),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项账户
(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专户”)集中管理。募集资金专户不得存放非募
集资金或用作其它用途。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超募资
金也应当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第八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账后一个月内与保荐人、存放募
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三方监管协议。该协议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
   (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
额;
   (三)商业银行应当每月向公司提供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对账单,
并抄送保荐人;
   (四)公司 1 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募集资金专户支取的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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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
下简称 “募集资金净额”
           )的 20%的,公司应当及时通知保荐人;
   (五)保荐人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募集资金专户资料;
   (六)保荐人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及配合职责、保荐人
和商业银行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
   (七)公司、商业银行、保荐人的违约责任。
   (八)商业银行 3 次未及时向保荐人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
合保荐人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
集资金专户。
  公司应当在上述协议签订后 2 个交易日内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并公告。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保荐人或商业银行变更等原因提前
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两周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
议,并在新的协议签订后 2 个交易日内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
告。
              第三章 募集资金的使用
   第九条募集资金的使用必须严格按照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使用,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使用计
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及时报告上交所并公告。
   第十条 上市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应当遵循如下要求:
  (一)上市公司应当对募集资金使用的申请、分级审批权限、决
策程序、风险控制措施及信息披露程序做出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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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上市公司应当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使用计
划使用募集资金;
  (三)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上市
公司应当及时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第十一条 募集资金的支出必须严格履行资金使用审批手续,凡
涉及每一笔募集资金的支出,均须由有关使用部门提出资金使用计
划,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经总经理审批后,由使用部门提出付款申请
报财务部,由财务部经办人员审核后,经财务负责人及总经理签字后
予以付款,凡超过董事会授权范围的应报董事会审批。
   第十二条 募投项目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对该项目的
可行性、预计收益等重新进行论证,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并在
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项目的进展情况、出现异常的原因以及调整
后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如有)
             。
   (一)募投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募集资金到账后,募投项目搁置时间超过 1 年的;
   (三)超过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未
达到相关计划金额 50%的;
   (四) 募投项目出现其他异常情形的。
   公司应当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项目的进展情况、出现异常
的原因,需要调整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应当同时披露调整后的募集
资金投资计划。
   第十三条 公司募集资金原则上应当用于主营业务。公司使用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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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资金不得有如下行为:
   (一)除金融类企业外,募投项目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其他权
益工具投资、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直接或者间接投资
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二)通过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方式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三)将募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
关联人使用,为关联人利用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提供便利;
   (四)违反募集资金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十四条 公司将募集资金用作以下事项时,应当经董事会审议
通过,并由保荐人发表明确同意意见:
   (一)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
金;
   (二)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三)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
   (四)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五)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
   公司变更募集资金用途,还应当经股东会审议通过。相关事项涉
及关联交易、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等的,还应当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则的有关规定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五条 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可以在募集资
金到账后 6 个月内,以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
施过程中,原则上应当以募集资金直接支付,在支付人员薪酬、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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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产品设备等事项中以募集资金直接支付确有困难的,可以在以自
筹资金支付后 6 个月内实施置换。置换事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
过,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鉴证报告,并由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
上市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 2 个交易日内公告。第十六条 公司可
以对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其投资产品的期限不得长于
内部决议授权使用期限,且不得超过 12 个月。前述投资产品到期资
金按期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公告后,公司才可在授权的期限和额度
内再次开展现金管理。
   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可进行现金管理,其投资的产品须符合以下
条件:
  (一)属于结构性存款、大额存单等安全性高的产品,不得为非
保本型;
  (二)流动性好,产品期限不超过 12 个月,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
资计划正常进行。投资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
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开立或者注销产品专用结算
账户的,公司应当在 2 个交易日内公告。
   第十七条 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
议通过,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公司应当在董
事会会议后 2 个交易日内公告下列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
募集资金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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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额度及期限,是否存在变相改变
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四)投资产品的收益分配方式、投资范围及安全性;
   (五)保荐机构出具的意见。
   公司应当在出现产品发行主体财务状况恶化、所投资的产品面临
亏损等重大风险情形时,及时对外披露风险提示性公告,并说明公司
为确保资金安全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
   第十八条 公司以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
符合如下要求:
   (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
的正常进行;
   (二)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不得通过直接或
者间接安排用于新股配售、申购,或者用于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
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
   (三)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 12 个月;
   (四)已归还已到期的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
(如适用)
    。
   上市公司可将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临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单次
临时补充流动资金期限最长不得超过 12 个月。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
应当通过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实施,并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
活动。公司以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额度、期限等
事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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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 2 个交易日内公告。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日之前,公司应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
专户,并在资金全部归还后 2 个交易日内公告。
   第十九条 公司超募资金,可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
行贷款,但每 12 个月内累计使用金额不得超过超募资金总额的 30%,
且应当承诺在补充流动资金后的 12 个月内不进行高风险投资以及为
控股子公司以外的对象提供财务资助。
   第二十条超募资金应当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回购本公司股份
并依法注销。公司应当至迟于同一批次的募投项目整体结项时明确超
募资金的具体使用计划,并按计划投入使用。使用超募资金应当由董
事会依法作出决议,保荐机构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公司应当及时、充分披露使用超募资金的必要性和合理性等相关信
息。公司使用超募资金投资在建项目及新项目的,还应当充分披露相
关项目的建设方案、投资周期、回报率等信息。
   确有必要使用暂时闲置的超募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或者临时补充
流动资金的,应当说明必要性和合理性。公司将暂时闲置的超募资金
进行现金管理或者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额度、期限等事项应当经董
事会审议通过,保荐机构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
信息。
   第二十一条 单个募投项目完成后,公司将该项目节余募集资金
(包括利息收入)用于其他募投项目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且
经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后方可使用。公司应在董事会会议后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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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交易日内公告。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 100 万元或低于该项目募集
资金承诺投资额 5%的,可以免于履行前款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在年
度报告中披露。
   公司单个募投项目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用于非募投项
目(包括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参照变更募投项目履行相应程序及
披露义务。
   第二十二条 募投项目全部完成后,公司使用节余募集资金(包
括利息收入)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且经保荐人发表明确同意意见。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 2 个交易日后及时公告。节余募集资金(包
括利息收入)占募集资金净额 10%以上的,还应当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 500 万或者低于募集资金净额
披露。
   第二十三条 募投项目预计无法在原定期限内完成,并拟延期继
续实施的,公司应当及时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机构应当发表明确
意见。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未按期完成的具体原因,说明募集资金
目前的存放和在账情况、是否存在影响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正常推进的
情形、预计完成的时间及分期投资计划、保障延期后按期完成的措施
等情况。
   第四章 募集资金投向变更第二十四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按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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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股说明书或者募集说明书所列用途使用。上市公司募投项目发生变
更的,必须经董事会、股东会审议通过,且经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
意见后方可变更。公司存在下列情形的,视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应
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公告,并履行股东会审议程序:
   (一)取消或者终止原募集资金项目,实施新项目或者永久补充
流动资金;
   (二)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
   (三)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式;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的其他情形。募
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在公司及全资子公司之间进行变更,或者仅
涉及变更募投项目实施地点,不视为对募集资金用途的变更,相关变
更应当由董事会作出决议,无需履行股东会审议程序,保荐机构应当
发表明确意见,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信息。第二十五条 变更后的
募投项目应投资于主营业务。公司应当科学、审慎地进行新募投项目
的可行性分析,确信投资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有效
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六条 公司拟变更募投项目的,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
   (一)原募投项目基本情况及变更的具体原因;
   (二)新募投项目的基本情况、可行性分析和风险提示;
   (三)新募投项目的投资计划;
   (四)新募投项目已经取得或者尚待有关部门审批的说明(如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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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
   (五)保荐机构对变更募投项目的意见;
   (六)变更募投项目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的说明;
   (七)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新募投项目涉及关联交易、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的,还应当参照
相关规则的规定进行披露。
   第二十七条 公司变更募投项目用于收购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
资产(包括权益)的,应当确保在收购完成后能够有效避免同业竞争及
减少关联交易。
   第二十八条公司拟将募投项目对外转让或者置换的(募投项目在
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中已全部对外转让或置换的除外), 应当在董
事会审议通过后 2 个交易日内公告以下内容:
   (一)对外转让或者置换募投项目的具体原因;
   (二)已使用募集资金投资该项目的金额;
   (三)该项目完工程度和实现效益;
   (四)换入项目的基本情况、可行性分析和风险提示(如适用)
                              ;
   (五)转让或者置换的定价依据及相关收益;
   (六)保荐机构对转让或者置换募投项目的意见;
   (七)转让或者置换募投项目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的说明;
   (八)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公司应充分关注转让价款收取和使用情况、换入资产的权属变更
情况及换入资产的持续运行情况,并履行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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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 募集资金管理与监督及责任追究
   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
使用情况。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应当
及时公告。
   第三十条 公司会计部门应当对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设立台账,
详细记录募集资金的支出情况和募集资金项目的投入情况。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至少每半年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
况检查一次,并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检查结果。
   公司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违规情形、重大风险
或者内部审计部门没有按前款规定提交检查结果报告的,应当及时向
董事会报告。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报告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
公告。
   第三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持续关注募集资金实际管理与使用
情况,每半年度全面核查募投项目的进展情况,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
使用出具《公司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以
下简称“
   《募集资金专项报告》”
             )并披露。
   募投项目实际投资进度与投资计划存在差异的,公司应当在《募
集资金专项报告》中解释具体原因。当期存在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
产品情况的,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专项报告》中披露本报告期的收
益情况以及期末的投资份额、签约方、产品名称、期限等信息。
  《募集资金专项报告》应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应当在提交董事
                   第 12页,共 12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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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审议后 2 个交易日内公告。年度审计时,公司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并于披露年度报告同时
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
   第三十二条 独立董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持续关注募集资
金实际管理与使用情况与公司信息披露情况是否存在差异。经二分之
一以上的独立董事同意,独立董事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
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公司应当予以积极配合,并承担必要
的费用。
   董事会应当在收到前款规定的鉴证报告后 2 个交易日内公告。如
鉴证报告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存在违规情形的,董事会还
应当公告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存在的违规情形、已经或者可能导
致的后果及已经或者拟采取的措施。
   第三十三条 保荐机构应当至少每半年度对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
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调查。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保荐机构应当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
使用情况出具专项核查报告,并于公司披露年度报告同时在上海证券
交易所网站披露。核查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及专户余额情况;
   (二)募集资金项目的进展情况,包括与募集资金投资计划进度
的差异;
   (三)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
情况(如适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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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情况和效果(如适用)
                            ;
   (五)超募资金的使用情况(如适用)
                   ;
   (六)募集资金投向变更的情况(如适用);
   (七)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是否合规的结论性意见;
   (八)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公司董事会应在《募集资金专项报告》中
披露保荐机构专项核查报告和会计师事务所鉴证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机构发现公司、商业银行未按约定履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
方监管协议的,或者在对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公司募集资金管理
存在重大违规情形或者重大风险等,应当督促公司及时整改并向上海
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三十四条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
                  《公司章程》及本制度等规定
使用募集资金,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相关责任人员应承担相应的法
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募投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者公司控制的其他企
业实施的,该子公司或者受控制的其他企业应当遵守本办法规定。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范
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除有明确标注外,本办法所称“以上” 、
                           “以内” 、
“之前”含本数,
       “超过”
          、“低于”不含本数。
                   第 14页,共 12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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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订、修改和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董事会批准之日起实施。
                      大晟时代文化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第 15页,共 12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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